银行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项目经理,或任何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承包商或雇员,或贷款委员会成员,或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的雇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法:
(a)CA 公司法 Code § 14022(a) 索取、同意或同意接受任何佣金、报酬、酬金、金钱、财产或有价物,供其本人使用、受益或个人利益,以促成或试图促成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公司从任何公司获得任何贷款、担保、财务或其他援助。
(b)CA 公司法 Code § 14022(b) 借用金钱、财产,或明知地直接或间接从任何公司的金钱、信贷或财产的使用中获益。
(c)CA 公司法 Code § 14022(c) 将公司资金存入任何其他公司或协会,或维持或试图维持此类存款,条件是或明示或默示的谅解是,接收存款的公司或协会应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公司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贷款或预付款,但根据本章成立的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