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过渡条款
Section § 12690
本节定义了一组法律中使用的几个重要术语。它解释说,“新法”指的是《公司法典》中于1984年1月1日生效的特定部分。“旧法”指的是在此之前,即1983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最后,“标的公司”是指符合另一节中提及的旧法规管辖范围的公司类型。
Section § 12691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第2部分下的新规定。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已存在的公司,新规定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后采取的行动。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合同或交易,均受旧规定管辖。在1984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投票或同意,根据旧规定仍然有效;与这些投票或同意相关的任何必要文件,即使在此日期之后,仍可根据旧法完成提交。
Section § 12692
Section § 12693
本节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包含关于其权力的声明,除非明确说明是限制,否则这些声明不应被视为限制。此外,第12320条的任何新规定也适用于这些公司。
Section § 12694
Section § 12695
这项法律解释了赔偿(即与法律责任相关的财务保护)如何适用于公司。它明确指出,赔偿规则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件。此外,如果公司的成立文件(如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提及赔偿,除非明确声明意图限制,否则不应将这些细节视为限制。
Section § 12696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公司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任何成员会议或投票行动,都适用新规定。即使投票是在该日期之前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的,只要相关行动在1984年或之后生效,这些新规定也适用。但是,如果会议最初定于1984年1月1日之前举行,并且已通知有权投票的成员,那么旧规定仍将适用于该会议及其中的任何投票。
Section § 12697
Section § 12698
Section § 12699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被非自愿解散,并且该程序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则适用自第12620条和第12650条开始的具体规则。然而,如果解散程序在该日期之前开始,但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完成,则旧规则仍然适用于这些案件。
Section § 12700
从1984年1月1日起,任何决定自愿解散的公司都必须遵守新法第16章和第17章的规定。如果解散程序在此日期之前启动,则仍将适用旧规定。
Section § 12701
如果一家公司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指定了一名代理人来接收法律文件,并且提到了该代理人设有办事处的城市,那么你可以将文件送达至该代理人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备案的正式记录中列出的任何办事处。
Section § 12702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依据加州法律成立并自1873年1月1日起存在的公司,选择在更新的公司法规下继续运营。它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之一来做出选择: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成员会议上通过多数票;或者由董事根据持有多数表决权的成员的授权采取行动。一旦做出此决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正式证明文件,以记录该选择。提交后,该公司将依据现行公司法律运营,享有适用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