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报告和检查权必要记录;致董事和成员的报告
Section § 12590
这项法律要求公司维护适当且准确的记录。公司必须保存详细的账簿、所有会议的记录,以及包含成员联系方式和会员信息的名册。这些记录可以以任何格式存储,只要它们能够转换为可读形式,并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与原始纸质记录相同,前提是它们是准确的。
Section § 12591
每年,公司必须告知其成员有权要求获取财务报告。当成员书面提出请求时,公司必须迅速将最新的年度报告发送给该成员。这份报告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准备好,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成员记录的存放地点。它还可能包含其他必要信息。如果账目未经审计,公司高级职员必须证明报告是根据公司记录编制的。成员人数不超过 25 人的公司可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2592
这项法律要求公司每年向其成员和董事提供一份声明,详细说明上一财政年度发生的特定财务交易或赔偿。这些交易涉及董事、高级职员或拥有重要表决权的人,且其经济利益超过1000美元。如果公司发布年度报告,这些信息可以包含在报告中;否则,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发送给成员。如果公司章程允许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这些信息。声明必须包含交易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方与公司的关系。如果某些交易已获得成员批准,则可以免除报告。
Section § 12593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确区域的高等法院可以命令公司提供法律要求它们提供的特定信息和财务报表。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给予更多时间来完成这项任务。如果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定,并且无法给出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判决它们支付成员的费用,例如与该案件相关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