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自愿解散
Section § 12630
这项法规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决定自愿清算和解散。他们可以通过获得大多数成员的批准,或者同时获得董事会和成员的批准来完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公司已经破产、五年多没有开展业务,或者没有任何成员,董事会可以单独决定清算公司。如果董事人数不足以做出决定,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一致同意、在放弃通知的情况下由现有董事多数投票,或者由唯一剩余董事投票来解散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全体董事会履行的职责可以由这些董事承担,但需遵循特定的同意和投票规则。
Section § 126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正式决定停止运营并解散的程序。一旦作出决定,必须立即提交一份确认此事的特别证书。这份证书应由多数董事或授权成员签署。证书必须清楚说明公司正在解散,如果是由成员作出的决定,则需说明有多少票支持该决定,并核实签署人的授权。如果所有成员都同意解散(如其他地方所述),则可能无需单独提交此证书。
Section § 12632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取消其解散和分配资产的决定。如果此取消在任何资产分配之前完成,其程序会根据最初决定的作出方式而有所不同。这可能涉及成员的多数投票、董事会和成员共同的决定,或仅由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一旦作出撤销决定,必须填写并提交一份声明公司选择撤销解散的证书。该证书包括取消决定、确认未分配任何资产等详细信息,以及关于撤销如何获得批准等具体过程。
Section § 12633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自愿开始清算。当成员或董事会决定解散公司时,清算程序即开始。在此过程中,董事会继续管理公司,以安全地结束其业务并处理事务。公司停止其日常活动,但为结束运营或在出售资产前为维持其价值所必需的活动除外。董事会必须通知所有成员(已同意的成员除外),并告知债权人和索赔人有关清算程序。
Section § 12634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家公司决定自愿关闭,当地的高等法院可以介入监督这一过程。这可能发生在公司、拥有足够表决权的特定成员,或三名或更多债权人提出请求,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保护相关方(如成员和债权人)的情况下。一旦介入,法院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以确保所有受影响的人得到公平对待。另一章中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这些程序。
Section § 12635
当一家公司在不通过法院程序的情况下关闭时,大多数现任董事会成员必须签署一份文件,声明该公司已正式解散。该文件必须确认公司已完成清算,已支付或计划支付所有债务,已处理其资产,并已提交必要的最终税务表格。一旦该文件提交,公司将不再经营,但仍可处理任何未尽事宜。州务卿将把此次关闭事宜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2636
Section § 12637
本条允许公司董事会请求法院正式清算并解散公司,而不是提交解散证明。法院将要求所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成员和债权人,解释为什么公司不应该被解散。人们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对解散提出异议。如果他们不出庭,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将丧失。之后,法院会发布正式命令以完成解散。
Section § 12638
这项法律规定了正在关闭的公司如何处理已知债权人的索赔。公司必须发送书面通知,说明索赔中应包含哪些详细信息、邮寄地址以及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发送通知之日起120天,届时未收到的索赔将被视为无效。如果公司拒绝索赔,索赔人有90天时间提起法律诉讼,否则索赔将被驳回。这里的“索赔”不包括不确定的债务或公司解散后产生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