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401(a) 公司可以发行成员资格证书,但并非必须发行。如果发行成员资格证书,证书应载明 (b) 款所述披露文件中必须包含的信息。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公司向成员发行身份卡或类似凭证,以识别有资格使用公司设施或服务的成员。
(b)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在发行成员资格之前,公司应向成员资格购买者提供一份披露文件。披露文件可以是招股说明书、发行说明书、宣传册或类似文件,成员资格证书的样本副本,或公司拟发行的收据。披露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1) 声明公司为合作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2) 声明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将根据书面请求免费提供给成员或潜在成员,以及公司办公室的地址和提交此类书面请求的地址。
(3)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3) 如果公司对成员资格的转让施加限制,则应声明该限制及其具体内容。
(4)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4) 如果公司可以征收会费、评估费或成员资格费或转让费,则应声明该情况以及公司可以进行此类征收的条件。
(5)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5) 如果成员需要向公司贡献服务,则应声明该情况以及向公司贡献服务的数量和性质。
(6)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6) 成员资格是否可赎回,以及公司或成员选择赎回成员资格的条件。
(7)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7) 如果成员的投票权或所有权权益不平等,则应声明该情况以及确定投票权和所有权权益的规则。
(8)CA 公司法 Code § 12401(b)(8) 披露文件可以不逐字详细说明成员资格转让的限制、征收条件、应贡献服务的数量和性质、成员资格可赎回的条件,或确定成员投票权和所有权权益的规则,而是可以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此类信息将免费提供给书面请求的成员或潜在成员。如果披露文件包含此类声明,则还应列明公司办公室的地址和提交此类请求的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12401(c) 如果章程或章程细则经修订后,(a) 款要求在已发行成员资格证书上载明的任何声明不再准确,董事会可以注销已发行证书并发行符合章程或章程细则修订的新证书。
(d)CA 公司法 Code § 12401(d) 根据 (c) 款发行新成员资格证书时,董事会可以命令已发行证书的持有人在董事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交回并换取新证书。董事会还可以规定,应交回证书的持有人无权行使任何成员资格权利,直至证书交回为止,但此类权利仅在向证书持有人发出命令通知后暂停,并仅在证书交回之前暂停。交回已发行证书的要求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e)CA 公司法 Code § 12401(e) 公司应向首次购买任何类别成员资格的购买者发行成员资格证书、收据或书面购买凭证。如果现有成员在购买额外成员资格之前已获得一份在购买额外成员资格之日准确无误的披露文件,则无需向该现有成员提供新的披露文件。
(f)CA 公司法 Code § 12401(f) 如果公司未按照 (c) 和 (d) 款的规定发行新证书,并且成员资格证书的受让人此前未获得一份在转让登记之日准确无误的披露声明,则公司应在向公司登记证书转让时向受让人提供一份披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