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可以根据其官方文件(如章程或附则)的规定,设立具有各种权利和条件的不同类型的成员资格。它指出,只要公司至少有一种有表决权的成员资格,就可以设立其他无表决权或具有特殊优先权的成员资格。对于工人成员,他们的所有权利和条件都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且他们的成员资格不能被分割成部分。此外,在工人合作社中,只有工人成员群体才能获得惠顾分配,这是一种基于其参与度的利润分享形式。

(a)CA 公司法 Code § 124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根据其章程或附则的规定,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或条件的成员资格。如果章程或附则授权至少一类有表决权的成员资格,公司还可以授权和发行额外的、优先的或其他类别的成员资格,这些成员资格可以分为系列,或者无表决权,或者两者兼有。
(b)CA 公司法 Code § 12420(b) 所有工人成员应享有章程或附则规定的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或条件。此成员资格不得分割为部分成员资格。
(c)CA 公司法 Code § 12420(c) 工人合作社仅应向工人成员类别进行惠顾分配。

Section § 12421

Explanation
除非组织的成立文件或规章另有规定,所有会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特权。

Section § 124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会员资格不可赎回,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中另有规定。如果允许赎回,章程或章程细则将列出会员资格可赎回的条件和事件。但是,赎回必须遵守法律另一部分(特别是自第12450条起的第4章)中详述的某些限制。此外,公司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签订协议来管理会员资格的赎回或购买,只要它们遵守第4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