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起诉一家公司,你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

公司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起诉。

Section § 12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要合法存续,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允许通过法律程序扣押或“查封”其财产的规定。

任何公司,作为其公司存续的条件,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授权扣押公司财产的规定。

Section § 1221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州务卿处理与公司相关的备案文件所收取的费用,在《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详细规定。简而言之,它指明了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费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2213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在提交的任何官方文件(例如证书或协议)中出现错误,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更正证书”来纠正。这份文件允许纠正事实错误或执行缺陷,但不能更改已批准的任何决议。更正证书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原始文件的提交日期以及错误的详细信息。重要的是,文件的原始生效日期不会改变,并且现有的权利或责任不受影响,除非这些权利或责任是基于正在纠正的特定错误,并且没有人不利地依赖原始错误。

依照本部分规定提交的任何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凡其中包含任何事实虚报、执行中的任何缺陷或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错误或缺陷,均可通过提交一份标题为“____更正证书(在此处填入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标题以及公司名称)”的更正证书进行更正。但是,任何此类更正证书不得更改董事会、成员或代表实际通过的任何决议的措辞,也不得实施章程的更正修正案,如果经如此更正的修正案在提交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时在所有方面均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此类更正证书应按照本部分关于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规定签署并核实或确认。其应载明以下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12213(a) 公司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12213(b) 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提交日期。
(c)CA 公司法 Code § 12213(c) 经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中的条款,以及如果执行存在缺陷,缺陷所在。
更正证书的提交不应更改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生效时间,该生效时间应保持为其原始生效时间,且此类提交不应影响在此类提交之前产生或发生的任何权利或责任,但因正在更正的错误或缺陷而产生或发生的任何权利或责任,如果拥有该权利的人未曾不利地依赖原始文书,则应因该提交而消灭。

Section § 12214

Explanation

当您向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办公室提交文件时,如果文件符合规定,它将被备案并盖上收到日期戳。您可以申请在未来最多 90 天内备案。如果文件不符合法律标准,您可以附上律师的书面解释,说明其为何合法有效,然后重新提交。如果重新提交后被接受,备案日期将更新。您还可以将文件的生效日期设定在备案日期后最多 90 天内,但可以通过提交撤销证明来取消。提交备案时,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必须包含其注册名称和编号。

(a)CA 公司法 Code § 12214(a) 州务卿收到根据本部分提交备案的任何文件后,如果该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州务卿在其办公室备案,并在文件上注明备案日期。除根据 Section 12570 备案的文件外,备案日期应为州务卿收到文件之日,除非文件规定应暂缓备案至未来某个日期(根据 Section 12220.5 备案的文件除外),或者除非州务卿判断该备案旨在与无法备案的其他公司文件的备案进行协调。如果文件在所请求的备案日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送达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应在收到文件后不超过 90 天内的任何请求的未来日期(包括周六、周日或法定假日)备案该文件。如果未缴费用部分不超过州务卿在此类情况下延长信用的政策所设定的限额,文件不因未附全额备案费而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2214(b) 如果州务卿认定提交备案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其退回提交人,该文件可重新提交,并附上提交该文件或代表提交人的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表明州务卿提出异议的文件具体条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该意见所依据的论点和法律依据。除 Section 12302 的适用外,州务卿在确定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就任何争议的法律点依赖该书面意见。在此情况下,备案日期应为重新提交时收到文件之日。
(c)CA 公司法 Code § 12214(c) 任何与公司相关的备案文件(原始章程或根据 Section 12220.5 备案的文件除外)可规定其生效日期不迟于备案日期后 90 天。如果指定了此类延迟生效日期,可通过一份证明来阻止该文件生效,该证明应声明该文件已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被撤销并无效,其签署方式应与原始文件相同,并在指定的生效日期前提交。对于合并协议,撤销先前备案的证明只需由其中一家组成公司代表签署。如果未提交撤销证明,该文件将在指定日期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12214(d) 任何由根据 Section 2105 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根据本部分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文件,应包含其在州务卿记录中存在的实体名称和编号。

Section § 12214.5

Explanation

如果您尝试备案公司章程,但支付备案费的支票被退票,州务卿可以撤销该备案。您将收到一份关于此问题的通知和撤销日期,并且您至少有20天的时间通过银行本票或类似方式解决此问题。如果您未在该日期前支付,您的备案将被撤销。

州务卿可在支票或其他用于支付备案费或特许经营税的汇款在提交时未获兑付的情况下,撤销章程的备案。在收到书面通知,告知所提交的款项未获兑付后90天内,州务卿应向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或提交该文书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本条的适用性以及撤销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州务卿认证的书面通知邮寄日期起20天。此后,如果在取消书面通知中所述的取消日期之前,该款项仍未通过银行本票或等值方式支付,则该撤销即告生效。

Section § 12214.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未提交所需报表,并且连续两年未提交报表,同时去年也因此受到处罚,那么它将面临暂停而非再次处罚。州务卿将发出通知,警告公司有 60 天时间提交报表,否则其公司权力将被暂停。如果公司仍未提交,暂停事宜将报告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公司可以通过提交必要文件来恢复其地位,除非它因其他原因也被税务委员会暂停。

(a)CA 公司法 Code § 12214.6(a) 公司如果 (1) 未能在适用申报期内根据第 12570 条提交报表,(2) 在此前 24 个月内未根据第 12570 条提交报表,并且 (3) 在前一年的同一申报期内根据第 12670 条被认定应受处罚,则应根据本条而非第 12670 条的规定予以暂停。
(b)CA 公司法 Code § 12214.6(b) 当 (a) 款适用时,州务卿应向公司邮寄通知,告知公司如果未提交第 12570 条要求的报表,其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将在通知日期起 60 天后暂停。
(c)CA 公司法 Code § 12214.6(c) 如果 60 天期限届满而该违规公司仍未提交所需报表,州务卿应将暂停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向公司邮寄暂停通知。在完成这些通知要求后,除为修改公司章程以设定新名称或提交免税地位申请之目的外,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均被暂停。
(d)CA 公司法 Code § 12214.6(d) 尽管根据本条或《收入和税收法典》的规定,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已被暂停,但仍可提交第 12570 条要求的报表。根据本条规定被暂停的公司在提交第 12570 条下的报表后,州务卿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且公司可以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3305a 条的规定解除暂停,除非公司因《收入和税收法典》第 23301、23301.5 或 23775 条的规定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

Section § 12215

Explanation

当本法律提及邮寄时,通常指使用邮资已付的普通头等邮件,除非允许或要求使用其他类型的邮件,例如挂号邮件或认证邮件。

除非另有许可,本部分中提及的任何邮寄均指头等邮件,邮资预付,除非指定或允许挂号邮件或其他形式的邮件。挂号邮件包括认证邮件。

Section § 12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组织允许成员在某个特定问题上拥有多于一票的表决权,那么任何提及多数或所需成员其他比例的说法,实际上是指有权投出的票数的多数或其比例。此外,如果成员不被允许对某事项进行投票,那么在确定召开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或批准该事项所需的票数时,他们将不被计入。

Section § 122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法律中提及公司财务报表时,是指这些报表需要遵循标准会计准则编制,或采用其他方法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例如其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此外,报表还必须说明编制时所使用的会计方法。

本部分中提及的所有公司财务报表,均指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合理列示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其他会计基础编制,并披露其编制所使用的会计基础的报表。

Section § 122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独立会计师”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他们与所服务的公司没有关联或不受其影响。他们遵循标准的审计规则,并受聘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Section § 12219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发出通知时,通知被视为已发出的时间取决于其送达方式。如果是通过邮件发送,则是在邮件已投入邮筒并支付邮资时。如果是亲自送达或通过普通承运人送达,则是在收件人收到时。如果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则是在实际传输完成时。对于口头通知,则是在信息已亲自或通过电话传达给收件人,或传达给预期会迅速转达给收件人的人时。

Section § 12220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定期通过通讯或杂志向其会员发送通知或报告,那么这些通讯如果通过头等邮件或二等邮件发送,并寄送到公司记录中的地址,则视为官方书面通知。对于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会员,只需发送给其中一人即可,只要地址与公司记录中的信息一致。

Section § 12220.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公司如何纠正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由董事会批准,或者说“追认”,如果需要,也可以由公司成员批准。如果公司无法自行纠正,法院可以帮助确认这些行为。然而,某些行为,特别是涉及特定章程细则和条款的行为,不能通过此程序纠正。最后,它规定了通知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对这些行为的任何法律挑战。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1) 其他合法公司行为,如不符合或声称不符合本部或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在公司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可根据本条规定予以追认,或由高等法院予以确认。
(2)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2) 除非高等法院根据 (e) 款另有决定,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追认或确认,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具有决定性。
(3)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3) 本条不限制董事会、成员或公司采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追认或确认公司行为或更正记录的权力。
(4)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4) 解散的公司或外国公司不得根据 (b) 款追认任何公司行为,且不得就此类公司的任何公司行为根据 (e) 款提交申请。
(5)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5) 本条不得用于追认或确认以下任何公司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5)(A) 不符合第 12371 条 (a) 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5)(B) 不符合第 12373 条 (a) 或 (b) 款。
(C)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a)(5)(C) 不符合第 12375 条。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1) 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追认,但不包括根据本款 (2) 项对初始董事选举的追认,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在适用情况下,经成员批准,依照本部或章程、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的计划或协议中规定的、适用于拟追认的公司行为类型且在追认时有效的任何规定进行,除非在追认时没有成员有权对追认进行投票,在此情况下,追认应仅由董事会批准,或适用于公司行为最初发生或声称发生时更高批准标准,在此情况下,追认应根据该更高批准标准进行批准。为根据本项批准公司行为的追认,董事会和(如适用)成员应通过决议,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1)(A) 每一项待追认的公司行为。
(B)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1)(B) 每项此类公司行为声称发生的日期,以及如果与公司行为声称发生的日期不同,根据本条该等公司行为应被视为生效的日期。
(C)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1)(C) 每项此类公司行为不符合或声称不符合规定的性质。
(D)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1)(D) 声明每项此类公司行为的追认已获批准。
(2)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2) 如果待追认的公司行为涉及根据第 12316 条选举初始董事,在追认时行使董事权力的大多数人可以通过通过决议批准该追认,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2)(A) 首次以公司名义作为公司初始董事采取行动的人员姓名。
(B)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2)(B) 该等人员首次采取该等行动或声称被选为初始董事的日期中较早者,以及如果与该首次行动或声称选举的日期不同,根据本条该等人员应被视为成为公司初始董事的日期(如适用)。
(C)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b)(2)(C) 声明该等人员作为初始董事的选举追认已获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c) 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任何追认,应在根据 (b) 款追认后立即通知每位成员,无论是否需要成员批准该追认。该通知应按照第 12461 条 (b) 款的规定发出,并应附上根据 (b) 款通过的任何决议副本以及本条副本。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 如果根据本节批准的公司行为原本需要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文书,或者如果该批准将导致此前已向州务卿提交的任何文书在批准生效后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公司应提交一份批准证书,以制定、修改或更正每份此类文书。该批准证书应具有其中规定的效力,并应提交给州务卿。批准证书应由一份高级职员证书组成,其中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A) 公司的名称和公司的州务卿档案编号。
(B)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B) 任何此类文书的标题,其制定、修改或更正正通过批准证书生效。
(C)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C) 任何此类文书提交给州务卿的日期,或声明任何此类文书此前未提交给州务卿,并且,如适用,声明根据批准证书中载明的决议批准的批准将导致任何此类文书在批准生效后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
(D)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D) 任何此类文书根据本节应被视为生效的日期,该日期可在提交日期之前或之后。
(E)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E) 声明批准证书正在制定、修改或更正任何此类文书,如适用,以及任何此类文书的副本,其中包含本分部要求包含的所有信息,以便此类文书得以制定、修改或更正。根据本分段附于批准证书的文书无需单独签署和确认,也无需包含本分部任何其他节所要求的关于该文书已根据该其他节的规定获得批准和采纳的任何声明。
(F)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1)(F) 声明批准已根据 (b) 款获得批准,以及根据 (b) 款就批准通过的决议副本。
(2)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d)(2) 如果文书将使此前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件不准确、模棱两可或难以理解,州务卿办公室可酌情拒绝提交任何批准证书。州务卿根据本款拒绝提交批准证书后,公司应根据 (e) 款寻求验证。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1) 经授权人提交申请后,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具有衡平法管辖权,以裁定任何公司行为的有效性(无论该公司行为是否为批准或是否已成为任何批准的主体),验证并宣布任何此类公司行为有效,并根据本节宣布任何此类公司行为应被视为生效或有效的日期,如适用。
(2)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2) 本节不规定或限制高级法院在行使其根据本节的管辖权时可考虑的事实和情况,或高级法院可授予的补救措施,但本款所述除外。高级法院可根据公正和衡平法的要求,就公司行为作出任何命令。
(3)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3) 任何与根据本节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批准相关的申请,应在根据 (c) 款要求的通知发出后不迟于 180 天内提交,但本段不适用于主张批准未根据本节完成的诉讼,或不适用于根据 (c) 款本应收到批准通知但未收到通知的任何人。
(4)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4) 就本款而言,适当县应为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者,如果主要办事处不位于本州,则为公司送达传票代理人所在地。
(5)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5) 根据 (1) 段向公司注册代理人送达申请应被视为向公司送达,且无需加入其他当事方,高级法院即可裁决该事项。高级法院可要求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提供诉讼通知,并允许这些其他人介入诉讼。
(6)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6)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authorized person” means the corporation, any successor entity to the corporation, any director, any member, or any other person, so long as the other person claims to be substantially and adversely affected by the ratification of a corporate act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7)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e)(7) Any petition seeking validation of a corporate action shall identify every pending legal proceeding of which the petitioner is aware and in which (A) the validity of the corporate action is being directly challenged or (B) the validation of the corporate action would result in the dismissal of the proceeding in whole or in part. If the petitioner becomes aware of any additional such legal proceeding, the petitioner shall amend, or, to the extent required by applicable rules, move for leave to amend, the petition within 10 court days to identify each such proceeding. Identification of a proceeding shall include the venue or forum in which the proceeding was filed, any case number or other unique identifier assigned to the proceeding in that venue or forum, the names of the parties to the procee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oceeding was filed.
(f)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 If a corporate action validated by the superior cour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ould have required the filing of an instrument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division, or if such validation would cause any instrument previously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be inaccurate or incomplete in any material respect after giving effect to the validation, the corporation shall file a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to make, amend, or correct each such instrument. The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shall have the effect as specified therein, and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shall consist of an officers’ certificate setting forth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1) The name of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Secretary of State’s file number of the corporation.
(2)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2) The title of any such instrument whose making, amendment, or correction is being effected by the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3)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3) The date any such instrument was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a statement that any such instrument was not previously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as applicable, a statement that the validation ordered pursuant to the superior court order set forth in the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would cause any such instrument to be inaccurate or incomplete in any material respect after giving effect to the validation.
(4)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4) The date any such instrumen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come effectiv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hich may be prior to or after the filing date.
(5)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5) A statement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is making, amending, or correcting any such instrument, as applicable, and a copy of any such instrument containing all of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to be included under this division for such instrument to be so made, amended, or corrected. An instrument attached to a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pursuant to this paragraph need not be separately executed and acknowledged and need not include any statement required by any other section of this division that such instrument has been approved and adop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ch other section.
(6)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f)(6) A statement that the validation has been order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and a copy of the superior court order issu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in respect of such validation.
(g)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g)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in resolutions adopt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r determined by the superior cour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a corporate action or security of the corporation ratified or valid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ection relates back to the date of the original corporate action.
(h)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1)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1) “Corporate action”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1)(A) Any action or purported action of the board.
(B)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1)(B) Any action or purported action of the members.
(C)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1)(C) Any other action or transaction taken, or purportedly taken, by or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2)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2) “Higher approval standard” means any provision set forth in this division or the articles, bylaws, or a plan or agreement to which the corporation was a party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the original taking or purported taking of a corporate action: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0.5(h)(2)(A) Requiring action of the board or members, at a meeting or by written consent, to be taken by a proportion greater than would have been required pursuant to this division or the articles, bylaws, or a plan or agreement to which the corporation is a party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rporate act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ection § 12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文件“被承认”的含义。它可以是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获得官方认可,或者仅仅附有签署人的书面声明,确认他们的身份以及他们确实是签署人。此外,如果承认是在加州以外由公证人或带有印章的法院官员办理的,则无需进一步认证。

“Acknowledged”意指一份文书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12221(a) 依照《民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三条(第1180节起)的规定正式承认;或
(b)CA 公司法 Code § 12221(b) 附有由签署人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他们是该签署人,并且该文书是该签署人的行为和契据。
任何在本州以外由公证人或拥有正式印章的记录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办理的承认证明,无需进一步认证。

Section § 122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一项决定被称为“经董事会批准”时,这意味着董事会本身或一个特别授权的委员会已投票赞成该决定。但是,这不适用于根据另一项规定委员会无权处理的事项。

Section § 12223

Explanation
当本法律提及“全体成员多数批准”时,这意味着所有有权投票的票数中,超过半数必须表示同意。如果存在拥有特殊投票权的不同成员组或类别,那么每个组的多数也必须批准。如果组织的规定要求更高的赞成比例,那么就必须达到那个更高的比例。

Section § 122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组织成员批准某项决定的含义。批准通常发生在会议上,当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即有足够成员在场以做出决定)同意时,或通过某些规则规定的书面投票。有时,章程或特定规则可能要求对某些行动有更大的多数票。

Section § 12225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章程”指的是与公司设立和结构相关的各种文件。这包括原始的公司章程、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新或修改、经全面修订的章程,以及官方的注册证书。

“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对其的修订、经修订的章程、重述章程以及注册证书。

Section § 12226

Explanation
“章程”这个词不仅指原始章程,也包括对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以及修改后形成的最新版章程。

Section § 12227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公司的董事会。

Section § 12228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一般公司法》第162条,来定义“商业公司”,该条文包含了详细的定义。

“商业公司”指《一般公司法》第162条所定义的法人团体。

Section § 12228.3

Explanation

“资本账户合作社”是一种员工所有的企业,其总价值通过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以及可能有一个不属于任何特定成员的共享账户来体现。

“资本账户合作社”是指一种员工合作社,其全部账面净值体现在成员资本账户(每个成员一个)以及一个未分配资本账户(如有)中。

Section § 12228.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本法此部分中任何提及“董事会主席”之处,均指经另一条款允许的董事会主席所有可能的官方头衔,除非第12353条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222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章”这个词指的是本法律文件这一部分中的一个具体章节,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章”指本部分的章,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22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公司中的“会员类别”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文件中的名称来识别,或者通过在表决和财务事项上拥有相同权利来界定。如果这些权利是使用一致的方法计算的,那么这些会员资格就被视为拥有相同的权利。

“类别”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资格:(a) 在章程或附则中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会员资格;或 (b) 在表决、解散、赎回、分配和转让方面拥有相同权利的会员资格。就本条而言,如果权利是根据统一适用的公式确定的,则应视为相同。

Section § 12230.5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集体董事会工人合作社”为一种工人合作社,其所有成员都是工人成员,并且也担任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12231

Explanation

“组成公司”是指任何参与合并的公司,包括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

“组成公司”指与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合并的公司,并包括存续公司。

Section § 1223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公司”一词指的是任何依据这些具体规定成立或受其管辖的公司,其中也包括一个主要或中央组织。

Section § 1223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公司的董事。董事是指在公司章程或附则中指定,或由设立人选出,作为公司管理机构成员的人。即使某人拥有一个华丽的头衔,除非他们能正式参与公司治理,例如投票,否则他们不算是董事。但是,如果公司文件规定某人因担任特定职务而成为董事,那么该人就是董事,并享有所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票权。

“董事”指在章程或附则中指定或由设立人选举的自然人,及其继任者,以及以任何其他名称或头衔指定、选举或任命的、作为公司管理机构成员行事的自然人。“董事”亦指第12331条所述的候补董事。未获授权作为公司管理机构成员行事的人,包括通过作为管理机构成员的表决权,无论其头衔如何,均不属于本部分所指的董事。但是,如果章程或附则指定某自然人因担任公司内部或外部的特定职位而成为董事或公司管理机构成员,则该人应为所有目的的董事,并应享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表决权。

Section § 12234

Explanation
“消失公司”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完成后将不再存在,因为它未能存续下来。

Section § 122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分配”是指向成员发放收益、利润或股息,但明确不包括惠顾分配,后者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Section § 12236

Explanation

“本州公司”是指依据加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本州公司”指依据本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Section § 12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外国公司”一词的含义应参照另一条款,即第171条中的定义。

Section § 1223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司中“成员”的含义,特别是关于投票权和所有权权益。它解释了公司如何将成员权利赋予不具备投票能力的人。如果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他们可以授权个人代表其投票。本节澄清,拥有代表、董事或指定董事的权利并不能使某人成为成员。它还特别定义了劳动者合作社背景下的“劳动者成员”、“社区投资者”、“劳动者”和“候选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2238(a) “成员”指根据公司章程或附则的特定规定,有权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拥有公司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2238(b) 章程或附则可将本部分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成员权利赋予任何不具备 (a) 款所述投票权的人。
(c)CA 公司法 Code § 12238(c) 如果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该成员可以书面授权一名或多名自然人代表其就可能需要成员投票的任何或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12238(d) 任何人不因以下任何情况而成为成员:
(1)CA 公司法 Code § 12238(d)(1) 该人作为代表所拥有的任何权利。
(2)CA 公司法 Code § 12238(d)(2) 该人指定或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的任何权利。
(3)CA 公司法 Code § 12238(d)(3) 该人作为董事所拥有的任何权利。
(e)CA 公司法 Code § 12238(e) “劳动者成员”指劳动者合作社的成员,该成员是自然人,同时也是劳动者合作社的顾客。
(f)CA 公司法 Code § 12238(f) “社区投资者”指非劳动者成员,且持有劳动者合作社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的人。
(g)CA 公司法 Code § 12238(g) “劳动者”指为劳动者合作社贡献劳动或服务的自然人。“候选人”指正在被考虑加入劳动者合作社的劳动者,其定义见公司章程或附则。

Section § 122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成员资格”定义为成员根据公司章程、规章等官方文件以及相关法律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成员资格”指的是成员根据公司的章程、规章以及本部分的规定所拥有的权利。

Section § 12240

Explanation

本节将“会员证书”定义为一份文件,表明您在一家公司中拥有权益或份额。

“会员证书”(如本部分所用)指证明在公司中拥有专有权益的文件。

Section § 12241

Explanation
“高级职员证明书”是一份需要由公司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由担任重要财务或秘书职务的人员(例如秘书、首席财务官、司库或其助理)签署并核实的文件。

Section § 122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某项内容被称为“在证书上”时,这意味着它要么在证书的正面,要么在背面但正面有关于它的说明。

Section § 1224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何为“其他商业实体”。它包括各种类型的商业结构,例如国内或国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以及1974年后成立的某些保险提供者。本节中的术语,如普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通过引用其他具体法律和法规得到了进一步澄清。

“其他商业实体”指国内或国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或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编第3章第16条(自第1550条起)的规定,为提供医疗事故保险而成立于1974年之后的国内互助保险公司。在本文中,“普通合伙企业”指第16101条所定义的“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指以信托形式成立的商业组织;“房地产投资信托”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856条 (a) 款所定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具有第18035条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2242.6

Explanation
“控股方”是指一家公司,它控制着参与合并的另一家企业,并且在合并中,这家控股公司自己的股票会被发行、转让或交换。

Section § 122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根据其宗旨和活动来确定其“顾客”。如果公司向成员提供商品或服务,则顾客是指购买或使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人。对于处理成员产品或服务的公司,顾客是指其物品由公司加工或营销的人。顾客交易量,即顾客参与的程度,可以通过购买或提供的产品数量或价值来确定。在工人合作社中,顾客是工人成员,顾客交易量可以通过工作指标来衡量,例如工资、工时或创造的就业岗位。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43(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43(a)(1) 如果公司旨在向其成员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公司的“顾客”是指从公司购买该等商品或使用该等服务的个人。如果公司旨在营销、加工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成员的产品或服务,则公司的“顾客”是指其产品或服务由公司进行营销、加工或处理的个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2243(a)(2) 顾客的“顾客交易量”通过顾客从公司购买产品和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或价值(或两者兼有),以及顾客为营销目的向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或价值来衡量。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43(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243(b)(1) 如果公司组织为工人合作社,则公司的“顾客”是其工人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12243(b)(2) 如果公司组织为工人合作社,“顾客交易量”可以通过所完成的工作来衡量,包括但不限于所得工资、工作小时数、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这些衡量标准的某种组合。

Section § 12244

Explanation

“惠顾分配”是指公司向其顾客回馈一些东西,其金额是根据顾客与公司的交易量或互动程度来确定的。

“惠顾分配”指给予公司惠顾人的任何转让,其金额是根据该惠顾人对公司的惠顾情况计算的。

Section § 12245

Explanation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实体。它涵盖了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甚至包括政府机构或机关。

“人”,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包括任何协会、公司、国内或国外公司、独资法人、遗产、个人、股份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内或国外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或政治分区、政府机构或机关。

Section § 12245.2

Explanation

公司中的优先会员资格是指在公司清算时分配资产或支付分配款项时享有优先权的会员资格。

“优先会员资格”指在清算时资产分配方面或在支付分配款方面优先于任何其他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

Section § 12246

Explanation

本节将“适当县”定义为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如果公司在本州没有主要办事处,那么适当县就是萨克拉门托县。

“适当县”指公司在本州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县,或者,如果公司没有此类办事处,则指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22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会员资格的“系列”指的是同一大类会员中的一些小组。这些小组的成员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和条件,但与该大类中的其他小组相比,它们在某些具体权利或条件上有所不同。仅仅因为一个小组有实体会员证书而另一个没有,并不能构成不同的“系列”;必须有其他方面的差异。

会员资格的“系列”指某一类会员资格中具有相同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和条件的会员资格,但其在一个或多个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或条件上与该类中的其他会员资格有所不同。如果唯一的区别是凭证式和非凭证式状态,则凭证式证券和非凭证式证券不构成不同的系列。

Section § 12247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股东’一词的用法与‘成员’一词的含义相同,这里的‘成员’是指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12238条所定义的含义。

“股东”应具有与第12238条所定义的“成员”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2248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股份证书”与法律中另一条款所定义的“会员证书”是同一概念。

“股份证书”应具有与第12240条所定义的“会员证书”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2249

Explanation
“存续公司”这个词指的是,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并入它之后,继续存在的公司。

Section § 1225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董事会中的“空缺”指的是任何经批准但目前没有人的董事职位。这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包括董事的去世、辞职、被免职,或者根据公司章程或规章允许的董事人数发生变化。

“空缺”就董事会而言,指任何经授权但尚未填补的董事职位,无论该空缺是由死亡、辞职、免职、章程或附则(由董事会或成员)授权的董事人数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Section § 122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公司事务中文件“经核实”的含义。它解释了核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一是在授权官员面前宣誓签署宣誓书,二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书面声明,并注明签署地点和时间。如果宣誓书是在加州境外在公证人或法院官员面前宣誓的,则无需进一步认证。

“经核实”指证书或其他文件所载声明,经签署人根据本人所知声明属实,其方式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2251(a) 由其在本州法律或签署地法律授权的宣誓官面前宣誓签署的宣誓书;或
(b)CA 公司法 Code § 12251(b) 由其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书面声明,并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无论在本州境内或境外)。
任何在本州境外在具有正式印章的公证人或记录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面前宣誓的宣誓书,无需进一步认证。

Section § 1225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投票”不仅仅指举手或口头同意。它还包括通过书面同意和书面投票进行许可或授权,正如在另外两个特定条款中所解释的。因此,有多种方式可以正式表示同意。

“投票”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第12351条(b)款的书面同意授权以及依照第12463条的书面投票授权。

Section § 12253

Explanation

本法将“表决权”定义为选举董事的能力,不包括任何未来的附条件权利。如果不同类别的会员为不同的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权将根据每个会员类别可以选举的董事人数来确定。在员工合作社中,社区投资者的表决权仅限于批准合并或资产出售等重大变更,而不能提议此类行动。

(a)CA 公司法 Code § 12253(a) “表决权”是指在确定表决权时选举董事的权力,不包括在尚未发生的某种条件或事件发生时行使表决的权利。
(b)CA 公司法 Code § 12253(b) 如果不同类别的会员资格有权作为单独类别为董事会不同成员进行表决,则表决权百分比的确定应基于相关会员资格(无论是一个或多个类别)在所有当时有权选举任何董事的会员资格均已表决的选举中,有权选举的授权董事总数的百分比。
(c)CA 公司法 Code § 12253(c) 员工合作社中的社区投资者表决权应在章程或细则中规定,且仅限于对合并、主要资产出售、重组或解散的批准权。批准权不应包括提议任何行动的权利。

Section § 122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工人合作社”或“就业合作社”描述为一种公司类型,其中工人成员是为公司贡献劳动或提供工作的真实个人。仅仅选择成立这种合作社,并不自动意味着所有工人都会被视为任何法律目的下的雇员。此外,至少51%的劳动力必须是工人成员或成员候选人。

“工人合作社”或“就业合作社”指根据本部分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包含一类工人成员,他们是自然人,其贡献包括为公司提供的劳动或其他工作。选择组织为工人合作社或就业合作社,不应推定工人为公司的雇员,无论出于任何目的。至少51%的工人应为工人成员或候选人。

Section § 12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某事需要“以书面形式”完成时,可以通过传真、电报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完成,只要这些方式获得法典的允许。

“书面”或“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以及本法典授权的其他电子通信。

Section § 12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书面投票”与在成员会议(无论是计划好的还是临时召开的)期间分发的投票不同。

“书面投票”不包括在成员的特别会议或例会上分发的投票。

Section § 12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中央组织”定义为一家公司,其成员全部或部分由其他公司组成。这些成员公司是根据与该中央组织相同的法律组建的。

中央组织是指其成员全部或部分由根据本部分组建的其他公司组成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