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强制解散
Section § 12620
Section § 12621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解散公司。这些条件包括违反公司规定、滥用权力、不遵守可能导致公司法人资格丧失的法律,或者连续五年未缴纳税款。在提起诉讼前,如果问题可以纠正,司法部长必须通知公司,并给予其30天时间进行纠正。法院随后可以决定解散公司或采取其他行动,并可能指定一人管理公司的清算事宜。必须向公司发出适当通知,并在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12622
Section § 12623
Section § 12624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启动关闭公司(即清算和解散)的程序。或者,即使公司不被解散,法院也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或发出禁令(即法院命令停止某些行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Section § 126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在非自愿情况下(即公司不情愿但必须)关闭时会发生什么,这个过程称为“非自愿清算”。一旦法院发出清算命令,通常由董事会在法院监督下处理清算事宜,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指定其他人来负责。公司必须停止大部分业务活动,只保留那些为了有效完成清算(比如出售资产)所必需的活动。董事会有责任通过邮件通知所有成员和债权人,除非有法律原因需要暂停或停止清算程序。
Section § 12626
当法院启动关闭一家并非自愿选择关闭的公司(这被称为非自愿清算)的程序时,它有几项职责。法院监督所有针对公司提出的债权,无论这些债权是否已解决。它会确定应保留多少资金或资产用于支付这些债权。法院还会决定成员对公司资产拥有什么权利。负责管理此过程的董事必须报告其活动,法院可以批准或驳回这些报告。如果董事未能尽职或不诚实,法院可以撤换他们。法院还可以暂停任何针对公司的诉讼,并检查是否已预留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最后,法院可以结束清算程序,确保一切妥善完成,并就涉及慈善资产的事项作出决定。
Section § 12627
本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和索赔人如何参与公司资产的分配。如果他们未能在法院规定的四到六个月(如果没有索赔,则为三个月)内提交索赔,他们可能会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必须通过在相关县发布的报纸通知债权人,并且必须将通知邮寄给已知的索赔人。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在出售其担保物后,可以就任何不足额提出索赔。不确定或有争议的索赔必须在分配资产之前处理,可以通过在法院预留款项或提供后续支付的方式。被驳回的索赔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起诉讼。
Section § 12628
本法律涉及公司解散的最后步骤。当账目结算完毕,一切就绪后,法院可以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命令将确认所有纳税申报表已提交,债务已支付或已妥善处理,资产已分配。董事或负责人员解除其职责,但任何最终清算任务除外。法院还可根据需要发布其他命令,一旦命令发布,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但任何剩余的清算工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