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法庭上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诉讼可由多数董事、持有重要表决权的人员、公司期限届满时的任何成员,或公司章程中授权的其他人员发起。解散的理由包括:公司放弃经营活动、董事无法达成一致、成员之间僵持不下、未能选出董事、存在欺诈或管理不善,或公司期限届满。成员或债权人可在审判前加入诉讼。本法律不适用于未经特定监管批准的公共事业或保险公司。

Section § 12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解散公司。这些条件包括违反公司规定、滥用权力、不遵守可能导致公司法人资格丧失的法律,或者连续五年未缴纳税款。在提起诉讼前,如果问题可以纠正,司法部长必须通知公司,并给予其30天时间进行纠正。法院随后可以决定解散公司或采取其他行动,并可能指定一人管理公司的清算事宜。必须向公司发出适当通知,并在报纸上公布。

(a)CA 公司法 Code § 12621(a) 司法部长可根据其自身信息或私人当事人的投诉,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对任何公司或声称的公司提起诉讼,以获得判决,解散公司并宣告其公司存在无效、撤销或剥夺其公司存在,基于以下任何理由:
(1)CA 公司法 Code § 12621(a)(1) 公司严重违反了规范公司的法规的任何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2621(a)(2) 公司欺诈性地滥用或篡夺了公司特权或权力。
(3)CA 公司法 Code § 12621(a)(3) 公司通过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违反了任何法律规定,而该行为或不作为根据法律构成剥夺公司存在的理由。
(4)CA 公司法 Code § 12621(a)(4) 公司连续五年未能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银行和公司税法对其征收的任何税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2621(b) 如果诉讼理由是公司已做或未做的事项或行为,且可通过修改其章程或采取其他公司行动予以纠正,则此类诉讼不得维持,除非 (1) 司法部长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已向公司发出关于已做或未做事项或行为的书面通知;且 (2) 公司未能在该30天期限内启动纠正程序,或此后未能正式且妥善地进行此类修改或采取纠正性公司行动。
(c)CA 公司法 Code § 12621(c) 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法院可命令解散或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或部分救济。法院还可指定接管人以清算公司事务,或可命令公司由其董事会清算,并受法院监督。
(d)CA 公司法 Code § 12621(d) 对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可根据第1部第17章(自第1700条起)进行,或通过书面通知公司总裁或秘书,地址为公司根据银行和公司税法提交的最后一份税务申报表中所示地址。司法部长还应在适当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给公司成员的通知。

Section § 1262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会陷入无法解决的分歧(即僵局),法院可以介入并指定一名临时董事来帮助做出决策。这名临时董事必须遵守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2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来管理公司,如果法院认为在公司解散案件审理期间,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只有在举行听证会并且原告提出申请后,才能决定任命接管人。接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公司事务并保护其财产,直到法院对解散案件作出裁决。总检察长在采取此行动时无需提供财务担保。

Section § 12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启动关闭公司(即清算和解散)的程序。或者,即使公司不被解散,法院也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或发出禁令(即法院命令停止某些行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听证后,如果显示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公司清算和解散;或者,无论是否进行清算和解散,法院都可以根据司法公正和衡平法的要求,在该案件中作出此类命令和裁定,并发出此类禁令。

Section § 1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在非自愿情况下(即公司不情愿但必须)关闭时会发生什么,这个过程称为“非自愿清算”。一旦法院发出清算命令,通常由董事会在法院监督下处理清算事宜,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指定其他人来负责。公司必须停止大部分业务活动,只保留那些为了有效完成清算(比如出售资产)所必需的活动。董事会有责任通过邮件通知所有成员和债权人,除非有法律原因需要暂停或停止清算程序。

(a)CA 公司法 Code § 12625(a) 公司的非自愿清算程序在根据第12624条下达清算令时开始。
(b)CA 公司法 Code § 12625(b) 非自愿清算程序开始后,董事会应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事务的清算,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指定其他人进行清算。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在遵守法院施加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无需法院命令即可通过执行人员行使其所有权力。
(c)CA 公司法 Code § 12625(c) 非自愿清算程序开始后,公司应停止开展其活动,除非为有效清算所必需,以及除非在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保留公司商誉或持续经营价值的期间内,以待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或其他处置,或两者兼有。董事应安排将非自愿清算程序开始的书面通知通过邮件发送给所有成员以及公司记录中载明地址的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除非清算令因上诉或其他原因被中止,或该程序或该命令的执行已被禁止。

Section § 12626

Explanation

当法院启动关闭一家并非自愿选择关闭的公司(这被称为非自愿清算)的程序时,它有几项职责。法院监督所有针对公司提出的债权,无论这些债权是否已解决。它会确定应保留多少资金或资产用于支付这些债权。法院还会决定成员对公司资产拥有什么权利。负责管理此过程的董事必须报告其活动,法院可以批准或驳回这些报告。如果董事未能尽职或不诚实,法院可以撤换他们。法院还可以暂停任何针对公司的诉讼,并检查是否已预留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最后,法院可以结束清算程序,确保一切妥善完成,并就涉及慈善资产的事项作出决定。

当非自愿清算程序启动后,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a)CA 公司法 Code § 12626(a) 要求提供针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和索赔的证明,无论是否到期、或有、未确定金额的,或仅涉及损害赔偿的,以及阻止未能按照任何命令的要求提出和提交债权和证明的债权人和索赔人参与。
(b)CA 公司法 Code § 12626(b) 确定或和解针对公司或其任何财产的所有性质的债权,以及确定需要保留的资金或资产金额,用于支付或准备支付债权。
(c)CA 公司法 Code § 12626(c) 确定成员以及所有类别成员在公司资产中的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12626(d) 提交和备案由董事或被指定进行清算的其他人员的中期和最终账目,以及就此举行的听证会,批准、不批准或和解这些账目,并解除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12626(e) 任命一名专员,审理和裁决任何或所有事项,并赋予其法院认为适当的权力或权限。
(f)CA 公司法 Code § 12626(f) 填补董事或成员无法填补的董事会中的任何空缺。
(g)CA 公司法 Code § 12626(g) 如果董事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被发现有不诚实、不当行为、疏忽或违反信托义务,或董事无法履行职责,则解除任何董事的职务。法院可以命令进行选举以填补由此造成的空缺,并且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禁止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再次当选;或者,法院可以不命令进行选举,而是任命一名董事来填补因解除职务而造成的空缺。任何由法院任命的董事应任职至下一次成员定期会议或直至继任者被选举或任命。
(h)CA 公司法 Code § 12626(h) 中止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程序或行动的进行,并要求当事方以要求其他债权人的方式提出和证明其债权。
(i)CA 公司法 Code § 12626(i) 确定是否已作出充分准备,用于支付或清偿所有尚未实际支付的债务和负债。
(j)CA 公司法 Code § 12626(j) 作出撤回或终止清算和解散程序的命令,但须符合保护成员和债权人的条件。
(k)CA 公司法 Code § 12626(k) 在批准或和解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最终账目后,作出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一旦作出该命令,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除非为进一步清算之目的(如有需要)。
(l)CA 公司法 Code § 12626(l) 作出引入新当事方的命令,以确定所有问题和事项,法院认为适当的。
(m)CA 公司法 Code § 12626(m) 处置慈善信托持有的资产。

Section § 12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和索赔人如何参与公司资产的分配。如果他们未能在法院规定的四到六个月(如果没有索赔,则为三个月)内提交索赔,他们可能会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必须通过在相关县发布的报纸通知债权人,并且必须将通知邮寄给已知的索赔人。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在出售其担保物后,可以就任何不足额提出索赔。不确定或有争议的索赔必须在分配资产之前处理,可以通过在法院预留款项或提供后续支付的方式。被驳回的索赔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起诉讼。

(a)CA 公司法 Code § 12627(a) 所有债权人和索赔人,如果未能在法院可能指示的时间内提出和提交索赔和证明,则可能被禁止参与任何普通资产的分配,该时间自首次发布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月,也不得多于六个月,除非通过宣誓书证明没有索赔,在此情况下,时限可为三个月。如果证明索赔人因不在州内或其他原因未收到通知,法院可在分配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允许提交或提出索赔。
(b)CA 公司法 Code § 12627(b) 该债权人通知应连续三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刊登在诉讼待决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或者,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在法院可能指定的报纸上,指示债权人和索赔人向通知中指定的人员、地点和时间内提出和提交索赔和证明。通知副本应邮寄给公司账簿上显示为债权人或索赔人的每个人,寄至该人的最后已知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12627(c) 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可以就全部债务提出证明,以实现任何不足额。如果此类债权人未能提出其索赔,他们仅被禁止就其担保物变现金额的任何不足额向普通资产索赔的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12627(d) 在进行任何分配之前,针对公司已提出且未被驳回的任何未到期、或有或争议索赔的金额,或该索赔中持有人在索赔到期、确定或绝对时有权获得的该部分金额,应支付到法院,并在当事人有权获得时支付给当事人,或者,如果当事人未能确立索赔,则与公司的其他资产一起支付或分配给有权获得者;或者,如果且当该索赔确立时,应作出法院认为足够的其他全额支付该索赔的规定。债权人其索赔已被允许但尚未到期的,在分配时有权获得其现值。
(e)CA 公司法 Code § 12627(e) 针对公司就已被驳回的索赔提起的诉讼,应在书面驳回通知送达索赔人之后30天内提起。

Section § 12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公司解散的最后步骤。当账目结算完毕,一切就绪后,法院可以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命令将确认所有纳税申报表已提交,债务已支付或已妥善处理,资产已分配。董事或负责人员解除其职责,但任何最终清算任务除外。法院还可根据需要发布其他命令,一旦命令发布,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但任何剩余的清算工作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12628(a) 在根据第12625条任命的董事或其他人完成账目最终结算后,并确定公司事务已具备解散条件时,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命令应声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2628(a)(1) 公司已正式清算完毕,且已按照《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交了《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3332条所述的最终特许权税申报表,并且其已知债务和负债已支付或已充分准备,或者,视情况而定,这些债务和负债已在其资产允许的范围内支付。如果已知债务或负债已充分准备支付,该命令应说明已作何种准备,列明已承担或担保支付的公司、个人或政府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已存款的保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为使债权人或应收款项的其他人能够出现并要求支付该债务或负债所需的其他信息。
(2)CA 公司法 Code § 12628(a)(2) 其已知资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者,或者,视情况而定,公司未获得任何已知资产。
(3)CA 公司法 Code § 12628(a)(3) 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账目已结算,且他们已解除对债权人和成员的职责和责任。
(4)CA 公司法 Code § 12628(a)(4) 公司已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12628(b) 法院可根据提交的证据,作出其认为适当的额外命令并给予进一步的救济。
(c)CA 公司法 Code § 12628(c) 在发布宣告公司解散的命令后,公司法人资格应终止,除非为进一步清算之目的(如需要);且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应解除其职责和责任,但完成清算相关事宜除外。

Section § 12629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因法院的决定而解散或失去其存在资格时,该决定的认证副本必须及时提交。此外,州务卿应将公司解散的情况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