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关于解散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1265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公司解散时,董事或法院指定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他们可以选举高级职员、聘请代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清理公司事务,例如处理合同、债务和诉讼。此外,他们还有权出售公司资产并追讨公司应收的债务。目的是确保在解散过程中所有事务都得到解决。
Section § 12652
Section § 12653
Section § 12654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保债务或负债得到妥善处理,即使你不知道债权人在哪里。它规定,如果由有偿付能力的人或美国政府同意支付债务,并且董事会在分配资产时经过仔细决定认为这是合理的,则债务被视为已得到保障。另外,债务也可以通过按照另一节的规定将金额存入某个地方来处理。这并不是处理债务的唯一方法,但它提供了几种可靠的策略。
Section § 12656
如果公司解散,其资产必须根据特定规则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规定了如何处理资产,则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中没有相关指导,那么资产应根据成员的权利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Section § 12656.5
当加州的劳动者合作社解散时,它需要遵循特定步骤来分配剩余资金。任何未明确分配的剩余资金将根据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规则分配给成员。这可以基于他们的工作量(业务量)、他们的资金出资,或者两者的结合。过去和现有成员的贡献都可以被考虑在内。然而,一个名为“不可分割准备金账户”的特殊账户中的资金不会在成员之间分配,而是会交给一个专门帮助发展合作社的组织。
Section § 12657
Section § 12658
如果一家正在解散的公司有不同类型的会籍,即使分配方式不符合常规规定,它仍然可以制定一个特别方案来分配会籍或非现金资产。这个方案需要得到董事会和每类会籍成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方案对所有相关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并且董事会必须在20天内向所有拥有清算优先权的成员发送通知。
Section § 12659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在无法找到应获得付款或分配的成员、债权人或其他人士时应如何处理,或者在债权存在争议或不确定时应如何处理。公司可以将资金或财产存入主计长处,主计长将作为信托保管,直到合法所有者通过证明其所有权来认领。此外,任何移交给主计长的资金或财产将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管理和认领。
Section § 12660
当公司关闭并分配资产时,如果未确保所有债务都已支付,公司可以追回那些不当分配的资产。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从收到这些资产的人那里追回。如果有人返还的金额超过了他们应承担的公平份额,他们可以向其他同样收到不当份额的人寻求分摊,以确保公平。“清算”一词涵盖了公司业务关闭时分配资产的任何过程。
Section § 12661
公司解散后,它仍然存在,但仅限于完成其剩余事务。它仍然可以处理诉讼、管理债务,并整理和分配其财产和资产。这不意味着公司在解散后可以继续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清理事务所必需的。涉及公司的法律案件不会仅仅因为公司解散而停止。如果在解散过程中有任何资产被遗漏,它们仍归公司所有,并应在适当时候分配给有权获得这些资产的人。
Section § 12662
本节解释了针对已解散公司的诉讼会发生什么。如果公司解散,仍可对其剩余资产或对公司关闭时收到资产的人提起诉讼。但是,这些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收到的资产金额。任何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或在公司解散后四年内提起,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法律还解释了如何向已解散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此外,已解散公司在产权纠纷中仍可被起诉。最后,州务卿可以通知已解散公司针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
Section § 12663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所有成员都同意,否则与特定类型开发项目相关的业主协会不能转让其大部分资产或自行解散。此外,只要协会仍有必须管理或控制的物业,法院就不能命令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