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4610(a) 公益公司应以创造普遍公共利益为宗旨。此宗旨是根据第206条规定的公司宗旨以及根据 (b) 款在其章程中载明的任何特定宗旨的补充,并可能对其构成限制。
(b)CA 公司法 Code § 14610(b) 除第202条要求的规定外,公益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声明:“本公司为公益公司。”尽管有第202条 (b) 款的规定,公益公司的章程可以指明一项或多项特定公共利益,作为该公益公司的宗旨。根据本款指明特定公共利益,并不限制公益公司创造普遍公共利益的义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4610(c) 根据 (a) 款和 (b) 款规定创造普遍和特定公共利益,应被视为符合公益公司的最佳利益。
(d)CA 公司法 Code § 14610(d) 公益公司可以修改其章程,以增加、修改或删除其旨在创造的特定公共利益的指明。除非该修改获得至少最低地位投票通过,否则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