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新法”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在1975-76年度会议期间对《公司法典》所做的修改,这些修改于1977年1月1日生效。“旧法”指的是在该日期之前有效的法律。这里提到的“生效日期”特指1977年1月1日。

本章中使用的“新法”一词指经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1975-76年度常会法案修订、于1977年1月1日生效并于该日有效的《公司法典》的本分部;“旧法”一词指1977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适用法律;“生效日期”一词指1977年1月1日。

Section § 23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旧规则或新规则何时适用于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在新法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新规则仅适用于董事或股东在该日期或之后采取的行动。在此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仍受旧规则管辖。对于合同或交易,新规则仅适用于在新法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的。同样,在新法生效前做出的任何决定将根据旧规则有效,即使它们是在新法生效后根据旧规则提交的。

(a)CA 公司法 Code § 2301(a) 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新法的规定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生效日期时已存在的所有第162条所指公司,以及适用于该等公司董事或股东自生效日期起采取的所有行动。
(b)CA 公司法 Code § 2301(b) 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新法中所有规范公司或其董事或股东的行为、合同或其他交易的条款,仅适用于自生效日期起发生的该等行为、合同或交易,而此前发生的该等行为、合同或交易则适用旧法。
(c)CA 公司法 Code § 2301(c) 除非本章另有明文规定,公司董事或股东在生效日期前根据旧法进行的任何表决或同意,应根据旧法有效;且如果与该行动相关的任何证书或文件需要提交至本州任何公共机构,则可在生效日期后根据旧法提交。

Section § 23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现有公司不必遵守关于其章程的某些新规定,除非它们正式选择遵守。它们可以通过提交章程修正案来选择加入,这通常只需要董事会批准。但是,如果修正案不仅仅是更改其宗旨和权力声明,或者删除像票面价值这样的提及,那么股东可能也需要批准。此外,如果最近已提交报告,此修正案不能包含指定新的送达代理人。

新法中关于章程内容的第202条、第204条(但不包括其(a)款)和第20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时已存在的公司,除非并直至提交章程修正案,声明公司选择受本章下不适用于其的所有新法规定的管辖。此类修正案可仅由董事会批准通过,但如果任何此类修正案对章程进行了除以下事项之外的任何更改:使宗旨和权力声明符合第202条(b)款,以及删除任何关于票面价值和主要办事处位置的提及,并删除任何关于董事人数的声明或使任何此类声明符合第212条(受第2304条约束),则如果所作更改另需此类批准,该修正案也应由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如果已提交第1502条要求的报告,该修正案不得指定公司的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

Section § 23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章程在某个日期之前已经根据旧规定有效并生效,它们不需要包含另一项法律要求的新规定。但是,如果在该日期之后对这些章程进行修改,它们在修改时必须符合新要求。

第204条 (a) 款的规定,就其要求在章程中包含某些条款而言,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生效且根据先前法律有效的章程规定,除非并直到根据第2302条提交修正案。

Section § 2302.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提到其股份的“票面价值”,那么根据旧规定,这些股份就被认为是无票面价值的。

Section § 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对于新法生效时已存在的公司,某些条款(206和207)将自动适用于它们。然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能做什么的任何声明,除非章程明确规定为限制,否则不应被视为限制。

Section § 2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细则中规定的董事人数存在差异,那么在生效日期,该公司将遵循旧规定。这种情况会一直持续,直到公司提交其章程的修订案。如果公司想要改变董事人数,或者在固定董事会和可变董事会之间进行调整,它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

Section § 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新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公司,‘司库’一词将被‘首席财务官’取代。本质上,负责财务的职位和头衔现在将正式被认定为首席财务官,而不是司库。

新法第312条 (a) 款适用于在新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公司,但该公司的“司库”应被视为“首席财务官”。

Section § 2306

Explanation

第2306条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想要提供赔偿(即为与公司相关的人员承担费用或损害),无论相关事件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之后,此规则均适用。此外,如果法律生效时,公司的官方文件中包含任何赔偿条款,除非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条款不会限制新赔偿规则所允许的内容。

新法第317条管辖公司在生效日期之后提出的任何拟议赔偿,无论赔偿所依据的事件发生在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在生效日期,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中包含的任何与赔偿相关的声明,除非明确声明有此意图,否则不得解释为限制第317条所允许的赔偿。

Section § 23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关于股份证书上所需声明的新规定,仅适用于新法生效后发行的股份。对于在此之前发行的股份,旧规定仍然适用,除非公司章程被修订,并且该证书随后被提交转让。

Section § 2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它适用于新法律生效后进行的分配。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在新法律生效前签订了回购或赎回股份的合同,那么它可以继续遵循签订合同时的旧规则,或者新规则,以允许的为准。

Section § 2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510条中的一项规定只影响在该法律生效后购买的股份。如果你在此日期之前拥有股份,这部分规定不适用于你。

Section § 2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新规则适用于某个日期之后举行的股东会议和采取的行动,其中包含了新法第6章和第7章的修改,但第706条除外。简单来说,对于新规则生效后发生的任何股东会议或行动,即使股东的代理或同意书是之前给出的,也将适用这些新规则。然而,如果股东会议最初安排在新规则生效之前举行,并且已相应通知所有相关方,则仍将适用旧规则。

Section § 23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协议和表决信托将受新规定的约束。然而,如果协议或信托是在此日期之前设立的,则适用旧法,除非该协议或信托后来被修改或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新规则将取代旧规则。

Section § 23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新法生效后开始的任何法律行动都将适用第800条的新规定,而新法生效时已经进行的案件则继续适用旧规定。

Section § 2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章节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完成的公司交易。但是,如果股东已根据先前的规定批准了该交易,无论是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还是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后但在预定会议上批准的,则这些交易仍将适用旧规定。

Section § 23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哪些规则适用于公司的非自愿解散案件。如果案件在新法生效后启动,则适用第18章和第20章的规则。但是,如果案件在新法生效时已在进行中,则旧规则仍然适用。

Section § 2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19章和第20章的规则适用于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后启动的任何自愿商业解散。如果解散程序在该日期之前开始,则适用旧规定。

Section § 231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在某项特定法律生效之前已在加州境内运营,并且根据第 (2105) 条规定必须获得一份资格证书,那么只要它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获得该证书,就不会因为之前没有该证书而面临任何处罚。

在本州境内于生效日期之前从事过州内业务,且根据新法第 (2105) 条规定须从州务卿处取得资格证书的外国社团,如能在生效日期后四个月内取得该资格证书,则不应因未能取得该资格证书而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处罚。

Section § 231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官方代表(即公司代理人)是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选定的,并且其地址中包含一个具体的城市或城镇名称,那么法律文件可以送达至该代理人在某些法律备案中列出的任何办事处。即使该办事处不在最初列出的那个城市或城镇,也同样适用。

当任何送达传票的公司代理人在生效日期之前已被指定,且该代理人指定中包含公司代理人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城镇或乡村名称时,可向该代理人送达,送达地点为根据新法第1505条或根据旧法第3301.5、3301.6、6403.5或6403.6条提交的公司代理人证书中列明的该代理人的任何办事处,无论该办事处是否位于上述城市、城镇或乡村。

Section § 2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187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加州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继续运营。为此,它们必须通过全体董事一致投票或在会议上获得多数股东投票来做出正式决定。一旦做出决定,必须将记录该决定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备案后,公司将遵循现行法律,并享有所有相关权利和承担所有相关义务。

任何在1873年1月1日当天存在的、依据本州法律设立并仍然存续的、尚未选择依据先前法律继续其存续的公司,可随时选择依据本法典的适用规定继续其存续,方式为:经其全体董事一致投票;或可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此选择;或在董事专门为此目的召集的任何会议上作出此选择,如果获得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通过;或可由董事在获得该数量股东书面同意后作出。
当选择由董事一致投票或经股东书面同意作出时,由董事及其秘书签署的董事行动证明;或当选择在任何此类会议上作出时,由会议主席和秘书以及多数董事签署的股东会议记录证明,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备案,此后,公司将依据本法典的适用规定继续其存续,并拥有所有权利和权力,且受制于由此规定的一切义务、限制和局限。

Section § 23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权利和权力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已被暂停且仍处于暂停状态,则导致暂停的规则将继续适用,直到公司权力由主计长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