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说明或有其他法律适用,否则公司每股股票通常在提交股东表决的事项上享有一票投票权。股东可以灵活地行使他们的投票权——他们可以选择将其部分股份投赞成票,部分投反对票,或者完全不投票,但选举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除外。如果股东没有明确说明他们投赞成票的股份数量,则默认他们是将其所有股份投了赞成票。

(a)CA 公司法 Code § 700(a) 除第708条另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可能另有规定外,每股已发行股份,无论类别,均有权就提交股东表决的每一事项投一票。
(b)CA 公司法 Code § 700(b) 任何有权就任何事项投票的股份持有人,可以将其部分股份投赞成票,不投票剩余股份或将其投反对票,但选举任职人员除外;但是,如果股东未能明确其投赞成票的股份数量,则将推定该 股东的赞成票是针对其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确定哪些股东有权获得会议通知、投票或收取股息。公司的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来确定这些权利,但该日期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如果董事会未设定日期,则有默认规则:通常是根据发出通知前一个营业日的情况,或根据其他特定条件来确定。一旦股权登记日确定,只有在该日期前登记的股东才拥有这些权利,即使他们之后出售了股份。但是,如果会议延期超过45天,则必须设定一个新的股权登记日。

(a)CA 公司法 Code § 701(a) 为了公司能够确定有权获得任何会议通知、有权投票、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权利配发、或有权就任何其他合法行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前确定一个股权登记日,该日期不得早于该会议日期前60天,也不得晚于该会议日期前10天;对于任何其他行动,该日期不得早于该行动日期前60天。
(b)CA 公司法 Code § 701(b) 如果未确定股权登记日:
(1)CA 公司法 Code § 701(b)(1) 确定有权获得股东会议通知或在股东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应为发出通知之日前的下一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或者,如果通知被豁免,则为举行会议之日前的下一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
(2)CA 公司法 Code § 701(b)(2) 在董事会未事先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书面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应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之日。
(3)CA 公司法 Code § 701(b)(3) 为任何其他目的确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应为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营业结束时,或该其他行动日期前第60天,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c)CA 公司法 Code § 701(c) 确定有权获得股东会议通知或在股东会议上投票的在册股东,适用于会议的任何延期,除非董事会为延期会议确定新的股权登记日,但如果会议从原定日期起延期超过45天,董事会必须确定新的股权登记日。
(d)CA 公司法 Code § 701(d) 截至股权登记日营业结束时的股东,有权获得通知并投票,或有权收取股息、分配或权利配发,或有权行使权利,视情况而定,即使在股权登记日之后公司账簿上发生了任何股份转让,除非章程、协议或本分部另有规定。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不同身份的股份持有人(如受托人、遗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如何代表其持有的股份进行投票。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财产托管人或保管人无需将股份转入自己名下即可投票。受托人则需要先将股份转入自己名下才能投票。接管人如果获得法院命令的授权,可以投票其持有的股份,无论是否已将股份转入其名下。股份被质押的股东有权投票,除非股份已转给质权人,此时质权人获得投票权。未成年人可以投票其股份,除非有授权的监护人。事实代理人如果通过授权委托书获得授权,可以投票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702(a) 受第703条(c)款的约束,由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财产托管人或保管人持有的股份,可由该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无需将该等股份转入该持有人的名下;而以受托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可由受托人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但受托人未经将该等股份转入其名下,无权投票其持有的股份。
(b)CA 公司法 Code § 702(b) 以接管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可由该接管人投票;而由接管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如果任命该接管人的法院命令中包含授权,则该接管人无需将其转入其名下即可投票。
(c)CA 公司法 Code § 702(c) 受第705条规定的约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书面约定,股份被质押的股东有权投票该等股份,直至该等股份已转入质权人名下,此后,质权人有权投票已转入其名下的股份。
(d)CA 公司法 Code § 702(d) 以未成年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可由该未成年人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公司可将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利视为可由该未成年人行使,无论公司是否实际或推定知晓其未成年,除非已指定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并已将该指定书面通知公司。
(e)CA 公司法 Code § 702(e) 如果通过任命事实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投票股份,由事实代理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可由该事实代理人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公司可将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利视为可由该事实代理人行使,无需将股份转入该事实代理人名下。

Section § 7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登记在另一家公司名下的股份如何进行投票。如果该另一公司的章程没有具体规定,投票权由其董事会或特定高级职员(如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决定。公司子公司持有的股份不能投票。此外,公司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股份通常也不能投票,除非信托所有人有权投票,或者不受影响的共同受托人进行投票。实质上,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投票权和限制。

(a)CA 公司法 Code § 703(a) 登记在另一家公司(无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名下的股份,可由该另一公司的章程规定由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投票,或者,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由该另一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或者,在没有该决定的情况下,由该另一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投票,或由该另一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授权的任何其他人投票。任何声称以公司名义投票的股份或声称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委托书(无论是否注明签署人的头衔),均应推定为已按照本款规定投票或签署委托书,除非另有证明。
(b)CA 公司法 Code § 703(b) 公司由其子公司持有的股份无权就任何事项投票。
(c)CA 公司法 Code § 703(c) 发行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股份,以及发行公司由其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股份,无权就任何事项投票,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公司法 Code § 703(c)(1) 限于委托人或受益所有人拥有并实际行使投票权或向公司发出关于如何投票此类股份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
(2)CA 公司法 Code § 703(c)(2) 如果有一名或多名共同受托人不受本款禁令的影响,则股份可由该共同受托人投票,如同其或他们是唯一受托人一样。

Section § 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股份由两人或多人以不同身份(例如合伙人或联权共有人)共同持有时的表决方式。如果只有一个人表决,其表决结果对所有人有效。如果有多人表决,多数人的选择获胜。如果票数均等,各方可以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如果股份并非均等持有,那么表决将反映其各自的权益。

(a)CA 公司法 Code § 704(a) 股份登记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名下时,无论是受托人、合伙企业成员、联权共有人、分权共有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夫妻共有财产持有人、表决权受托人、根据股东表决协议有权表决的人,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或者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代理人)对同一股份具有相同的信托关系时,除非公司秘书收到相反的书面通知,并获得任命他们或建立该关系的文书或命令的副本,其中有此规定,否则他们在表决方面的行为应具有以下效力:
(1)CA 公司法 Code § 704(1) 如果只有一人表决,该行为对所有人均有约束力。
(2)CA 公司法 Code § 704(2) 如果一人以上表决,多数表决者的行为对所有人均有约束力。
(3)CA 公司法 Code § 704(3) 如果一人以上表决,但在任何特定事项上表决票数均等,各方可按比例表决相关证券。
(b)CA 公司法 Code § 704(b) 如果如此备案的文书或股份登记显示任何此类共有权以不均等权益持有,则为本节目的,多数或均等分割应指权益上的多数或均等分割。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解释了公司股东如何通过代理授权他人代表他们投票。代理的默认有效期为11个月,除非另有说明。股东可以在投票前随时撤销代理,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如果股东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将失效,除非公司在投票前收到通知。某些代理如果与特定的财务或合同安排(如质押或雇佣合同)相关,可以设为不可撤销,但一旦其根本原因不再存在,它们就会变为可撤销。如果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附有不可撤销代理的股份,他们可以撤销该代理,除非代理的存在及其不可撤销性已明确标注在股票凭证或记录文件中。

(a)CA 公司法 Code § 705(a) 每一位有权投票的股份持有人,可以授权另一人或多人就该等股份以代理方式行事。任何声称根据本分部规定签署的代理,应推定为有效。
(b)CA 公司法 Code § 705(b) 任何代理自其日期起11个月期满后即告失效,除非代理中另有规定。每一份代理在根据其进行投票之前,由签署人撤销之前,均持续有效,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此类撤销可以通过向公司递交一份书面文件,声明代理已撤销来完成,或通过由签署先前代理的人签署并提交给会议的后续代理来完成,或就任何会议而言,通过签署代理的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投票来完成。代理表格上所载日期推定决定签署顺序,无论其邮寄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如何。
(c)CA 公司法 Code § 705(c) 代理不会因签署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撤销,除非在计票之前,公司收到关于该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
(d)CA 公司法 Code § 705(d)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书面协议规定,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如果该人作为质权人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担保持有这些股份,或这些股份属于他人,应在提出要求并支付必要费用后,向质押人或该等股份的所有人发出一份就此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的代理。
(e)CA 公司法 Code § 705(e) 声明不可撤销的代理,在其指定期间内不可撤销(尽管有(c)款规定),当其由以下任何一方或以下任何一方的被提名人持有时:
(1)CA 公司法 Code § 705(e)(1) 质权人。
(2)CA 公司法 Code § 705(e)(2) 已购买或同意购买或持有购买股份期权的人,或已将其在公司部分股份出售给代理签署人的人。
(3)CA 公司法 Code § 705(e)(3) 公司或股东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因代理而向公司或股东提供或继续提供信贷,如果代理中声明其是因该信贷的提供或继续而给予的,并载明提供或继续信贷的人的姓名。
(4)CA 公司法 Code § 705(e)(4) 已签约作为公司雇员提供服务的人,如果雇佣合同要求代理,并且代理中声明其是因该雇佣合同而给予的,并载明雇员姓名和约定的雇佣期限。
(5)CA 公司法 Code § 705(e)(5) 根据第706节的协议指定的人。
(6)CA 公司法 Code § 705(e)(6) 信托所持股份的信托受益人。
尽管有指定的不可撤销期限,但当质押被赎回、购买期权或协议终止、或卖方不再拥有公司任何股份或死亡、公司或股东的债务已偿还、雇佣合同中规定的雇佣期限已终止、根据第706节的协议已终止、或该人不再是信托的受益人时,代理变为可撤销。除了上述(1)至(5)款之外,如果代理是为了确保履行某项义务或保护一项所有权(无论是法定所有权还是衡平法所有权)而给予的,则可以使其不可撤销(尽管有(c)款规定),直至根据其条款解除所担保义务的事件发生。
(f)CA 公司法 Code § 705(f) 尽管有使其不可撤销的规定,但股份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代理,除非在有纸化证券的情况下,代理的存在及其不可撤销性显示在该等股份的证书上,或在无纸化证券的情况下,显示在初始交易声明和书面声明中。

Section § 706

Explanation

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如何投票其股份。他们可以决定按照约定共同投票,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将投票权转让给第三方。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这些协议。股份也可以放入表决信托,最长可达10年,由受托人代为投票。这种信托可以再延长10年。即使协议不符合关于表决信托或代理的其他具体规定,也不一定无效。最后,本法律不会使根据旧规定合法的任何现有协议变为非法。

(a)CA 公司法 Code § 706(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公司两名或以上股东之间的协议,如果是书面形式并经当事方签署,可规定在行使任何表决权时,其持有的股份应按照协议规定、或按照当事方可能同意、或按照当事方商定的程序确定进行表决,且当事方可以但并非必须将该协议所涵盖的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由其根据协议条款行使表决权。任何法院不得以法律补救措施充分或与衡平法院管辖权相关的其他理由拒绝强制执行此类协议。
(b)CA 公司法 Code § 706(b) 任何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转让给受托人,以便在协议中规定的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赋予受托人表决权并以其他方式代表这些股份。表决信托协议(在其他方面合法的情况下)的有效性,自其设立或最后一次延期之日起的10年内,不应因其条款规定可能持续超过该10年期限而受影响。在任何表决信托协议(无论是最初确定的还是根据本分部最后一次延期的)到期之日前的两年内,表决信托协议项下的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并经表决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将其股份的表决信托协议期限再延长不超过10年,自信托最初确定的或根据本分部最后一次延期的到期日算起。表决信托协议及其任何延期的副本应提交公司秘书备案,并应在与公司股东名册开放查阅相同的条件下,供股东、表决信托凭证持有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查阅。
(c)CA 公司法 Code § 706(c) 根据分部 (a) 订立的协议,不得以其为不符合分部 (b) 的表决信托或不符合第705条的代理而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d)CA 公司法 Code § 706(d) 本条不得使股东之间的任何表决或其他协议,或任何符合第705条分部 (e) 的不可撤销代理无效,前提是该协议或代理在其他方面并非非法。

Section § 707

Explanation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可以任命选举监察员来监督投票过程。如果董事会未任命,或被任命的监察员无法或不愿履行职责,会议主席必须任命他们。监察员可以是一人或三人。监察员负责核实股份和投票,确保投票公平,并处理任何投票异议。他们必须公正、迅速地工作。如果有三名监察员,则以多数人的决定为准。他们的报告被视为投票事实的有力证据。
(a)CA 公司法 Code § 707(a) 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董事会可以任命选举监察员在该会议及其任何延期会议上履行职责。如果未如此任命选举监察员,或任何如此任命的人员未能出席或拒绝履行职责,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可以,并且应任何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请求,任命选举监察员(或在会议上任命人员替代那些未能出席或拒绝履行职责的人员)。监察员人数应为一人或三人。如果应一名或多名股东或代理人的请求在会议上任命,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多数股份应决定是任命一名还是三名监察员。
(b)CA 公司法 Code § 707(b) 选举监察员应确定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及每股的表决权、会议上代表的股份、法定人数的存在以及代理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效力,接收表决、选票或同意书,听取并裁决与表决权有关的任何方式产生的所有异议和问题,清点并汇总所有表决或同意书,确定投票何时结束,确定结果,并采取为公平地进行选举或表决而可能适当的行动。
(c)CA 公司法 Code § 707(c) 选举监察员应公正、诚信、尽其所能并尽可能迅速地履行职责。如果有三名选举监察员,多数监察员的决定、行为或证明在所有方面均与全体监察员的决定、行为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选举监察员出具的任何报告或证明是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7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公司法允许股东在董事选举中使用累积投票制,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票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位候选人。要实现这一点,股东必须在投票开始前表明其累积投票的意图,一旦有股东这样做,所有股东都可以效仿。董事的当选取决于获得最多赞成票的候选人,反对票不计入在内。如果互助水公司的章程允许,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其股东。此外,除非有股东要求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无需通过投票表决进行。

Section § 7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些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如何选举董事。“无争议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可供选举的职位数量。这类公司可以修改其规定,要求董事只有在获得股东明确批准后才能当选。如果现任董事未能获得此批准,其任期将在选举结果确定后的90天内或选出新董事填补其职位时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因这些规定产生的任何空缺,都必须按照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程序进行填补。

(a)CA 公司法 Code § 708.5(a) 就本条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708.5(a)(1) “无争议选举”指董事选举中,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要求提前通知董事候选人的期限届满时,或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无此类规定时,在董事会确定的不迟于发出召开选举会议通知前14天的时间点,候选人人数不超过股东在该次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的选举。
(2)CA 公司法 Code § 708.5(a)(2) “上市公司”指根据第301.5条(d)款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国内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708.5(b) 尽管有第204条(a)款第(5)项的规定,根据第301.5条(a)款规定已取消累积投票权的上市公司,可修改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在无争议选举中,须经第153条规定的股东批准方可选举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708.5(c) 尽管有第301条(b)款的规定,如果根据(b)款修改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上市公司,在无争议选举中,现任董事未能获得股东批准(第153条)而当选,则除非该现任董事已提前辞职,该现任董事的任期应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终止:根据第707条确定投票结果之日后的90天,或董事会根据(d)款选定人员填补该董事所任职务之日。
(d)CA 公司法 Code § 708.5(d) 任何因根据(b)款修改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上市公司在无争议选举中,候选人未能获得股东批准(第153条)而当选所导致的董事会空缺,应按照第305条规定的程序填补。

Section § 709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的选举或任命存在争议,股东可以将此案提交法院。这适用于加州公司或在加州举行选举的外国公司。法院将裁定董事选举或任命的合法性。投诉提交后,听证会将在五天内安排(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并且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收到通知。法院可以裁定谁合法担任董事职务,命令重新选举,并解决有关投票权和股份的问题。

(a)CA 公司法 Code § 709(a) 任何股东或声称被剥夺投票权的人提起诉讼后,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审理并裁定任何国内公司任何董事的任何选举或任命的有效性,或任何外国公司(如果选举或任命发生在本州)的有效性。对于外国公司,原告可选择在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县,或在选举或任命发生的县提起诉讼。
(b)CA 公司法 Code § 709(b) 投诉提交后,在进行任何进一步程序之前,法院应发布命令,确定听证日期,该日期应在五天内,除非有正当理由确定较晚的日期,并要求将听证日期通知和投诉副本送达公司、其声称的选举或任命受到质疑的人,以及原告声称已被选举或任命的任何人(原告除外),以传票送达所需的方式,或者,如果法院指示,通过挂号信送达;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其他适当的通知要求。
(c)CA 公司法 Code § 709(c) 法院可以确定有权担任董事职务的人,或可以命令举行新的选举或作出新的任命,可以确定投票协议和投票信托的有效性、效力及解释,股份发行的有效性以及个人的投票权,并可以指示其他公正和适当的救济。

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至少有100名股东的公司,这些公司希望进行某些需要超过简单多数票才能通过的变更。如果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即所谓的“超级多数表决”条款),则不能要求超过三分之二(66.67%)的多数票。但是,拥有多种股票类别、未在主要交易所上市且股东少于300人的公司则不受此限制。任何要求超级多数票的变更,都需要达到相同的超级多数票水平才能获得批准。这项法律在2001年的更新不会改变少数股东现有的合法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710(a) 本条适用于拥有100名或以上登记在册股东(按照第605条的规定确定)的未偿股份公司,且该公司于1989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包含“超级多数表决”条款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确定证书。本条不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或确定证书的公司,如果该公司在提交时拥有 (1) 超过一类或一系列的未偿股份,(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注册的任何类别股权证券,以及 (3) 登记在册股东少于300人(按照第605条的规定确定)的未偿股份。
(b)CA 公司法 Code § 710(b) “超级多数表决”是指公司章程或根据本分部任何规定授权的确定证书中规定,特定公司行动须经超过多数的未偿股份比例批准,或经超过多数的某一类别或系列未偿股份比例批准的要求,但受本条约束的超级多数表决,不得要求超过未偿股份的662/3 %,或该等股份任何类别或系列未偿股份的662/3 %的表决。
(c)CA 公司法 Code § 710(c) 包含超级多数表决要求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确定证书,须经至少与该修正案或确定证书为批准特定公司行动所要求的相同比例的未偿股份(第152条)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710(d) 2001-02常会修订本条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得影响法律规定的少数股东的现有权利。

Section § 711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许多加州居民最终是公司股票的所有者,即使这些股票是通过各种中间方持有的。这些所有者应该知情并参与追究公司的责任,这对于州的经济至关重要。法律规定,这些股票的投票记录必须保存一年,并应要求披露。有权代表他人投票的人必须披露股票的投票方式,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你负责投票,你必须保存记录并根据规定在被要求时分享。提供这些记录可以选择收取费用,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这些规定自1990年起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71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本州的许多居民是国内和外国公司股票的法定和受益所有人,或以其他方式是其最终受益人,其所有权可能由(b)款所定义的各种中间所有人持有。这些受益所有人及其受益人知情并积极参与,以使法定所有人以及通过他们使管理层在行使公司权力时承担责任,这对于这些受益人、受益所有人的利益以及本州的经济和福祉至关重要。
本节的目的是通过确保按照本节规定维护和披露投票记录来服务公共利益。如果根据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Sec. 1001 et seq.)的法规或规章,对其中第2(38)节所定义的投资经理施加了与本节规定基本相同的职责,则受本节约束的人员遵守这些法规或规章要求应被视为履行了本节所包含的义务。
本节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该目的。
(b)CA 公司法 Code § 711(b) 就本节而言,代表其投票股份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1)CA 公司法 Code § 711(b)(1) 就为参与者或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的股份而言,雇员福利计划的参与者或受益人。
(2)CA 公司法 Code § 711(b)(2) 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et seq.)第3(a)节所定义的任何实体(或任何实体的任何投资组合)的股东、受益人或合同所有人,以该实体(或投资组合)持有被要求记录的股份为限。
(c)CA 公司法 Code § 711(c) 就本节而言,代表其投票股份的人不包括:
(1)CA 公司法 Code § 711(c)(1) 拥有终止或退出与(b)款所定义的任何实体(或任何实体的任何投资组合)的股东、合同所有人、参与者或受益人关系的权利的人。如果终止或退出权不能在不自动施加税收罚款的情况下行使,则此排除不适用。用与由先前实体或投资组合的投资顾问(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et seq.)第2节定义)或投资顾问的关联公司投票或受其指示的实体或投资组合建立关系来替代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本款意义上的终止或退出权。
(2)CA 公司法 Code § 711(c)(2)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6061节有权接收信托信息的人。
(3)CA 公司法 Code § 711(c)(3) 其权益通过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提供资金的受益人、参与者、合同所有人或股东。
(d)CA 公司法 Code § 711(d) 每个有权代表他人投票股票的人都应保存一份关于股票投票方式的记录。该记录应自投票生效之日起连续保存12个月。
(e)CA 公司法 Code § 711(e) 根据合理的书面请求,有权代表他人投票股票的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以下程序披露涉及特定证券的投票记录:
(1)CA 公司法 Code § 711(e)(1) 除第(2)款规定外,披露应向提出请求的人作出。披露人可以要求提供足以证明请求人是代表其投票股份的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请求(如果提出)应合理、及时,并可包括请求提供该人的社会安全号码。
(2)CA 公司法 Code § 711(e)(2) 如果代表他人拥有股份表决权的人是根据与请求披露人以外的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持有该权力,则根据本条规定保管和披露记录的人可以转而向该第三方作出所请求的披露。向该第三方披露应视为符合本条的披露要求。如果向该第三方而非请求人作出披露,则 (i) 款不适用。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该第三方和拥有股份表决权的人之间就支付或评估合理费用以弥补披露记录的开支达成协议。
(f)CA 公司法 Code § 711(f) 如果受本条要求约束的实体是按照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第4(2)节(15 U.S.C. Sec. 80a-1 et seq.)定义组织为单位投资信托,则单位投资信托所依据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应在收到根据 (e) 款提出的真实投票记录信息请求的证据后,立即向单位投资信托提供其代理投票记录。
(g)CA 公司法 Code § 711(g) 代表他人签署代理委托书并转交处理或接收投票指示不构成表决权。转交代理委托书或接收投票指示的人,应在根据 (c) 款有权请求投票记录的人提出合理书面请求后,披露拥有股份表决权的人的身份。
(h)CA 公司法 Code § 711(h) 就本条而言,如果一人或多人代表他人拥有股份表决权,除非管理文书另有规定,该人或多人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由其根据 (b) 款和 (c) 款保管和披露记录。
(i)CA 公司法 Code § 711(i) 除 (e) 款第 (2) 项另有规定外,或法律或管理文书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规定保管和披露记录的人可以向请求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弥补根据 (e) 款披露记录的开支。披露应在收到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
(j)CA 公司法 Code § 711(j) 任何根据本条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本条并胜诉的人提出请求后,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故意违反本条,法院可以判给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k)CA 公司法 Code § 711(k) 根据 (b) 款和 (c) 款保管和披露投票记录的义务应于1990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