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股份表决
Section § 700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说明或有其他法律适用,否则公司每股股票通常在提交股东表决的事项上享有一票投票权。股东可以灵活地行使他们的投票权——他们可以选择将其部分股份投赞成票,部分投反对票,或者完全不投票,但选举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除外。如果股东没有明确说明他们投赞成票的股份数量,则默认他们是将其所有股份投了赞成票。
Section § 701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确定哪些股东有权获得会议通知、投票或收取股息。公司的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来确定这些权利,但该日期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如果董事会未设定日期,则有默认规则:通常是根据发出通知前一个营业日的情况,或根据其他特定条件来确定。一旦股权登记日确定,只有在该日期前登记的股东才拥有这些权利,即使他们之后出售了股份。但是,如果会议延期超过45天,则必须设定一个新的股权登记日。
Section § 702
Section § 703
本节概述了登记在另一家公司名下的股份如何进行投票。如果该另一公司的章程没有具体规定,投票权由其董事会或特定高级职员(如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决定。公司子公司持有的股份不能投票。此外,公司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股份通常也不能投票,除非信托所有人有权投票,或者不受影响的共同受托人进行投票。实质上,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投票权和限制。
Section § 7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股份由两人或多人以不同身份(例如合伙人或联权共有人)共同持有时的表决方式。如果只有一个人表决,其表决结果对所有人有效。如果有多人表决,多数人的选择获胜。如果票数均等,各方可以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如果股份并非均等持有,那么表决将反映其各自的权益。
Section § 705
本节法律解释了公司股东如何通过代理授权他人代表他们投票。代理的默认有效期为11个月,除非另有说明。股东可以在投票前随时撤销代理,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如果股东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将失效,除非公司在投票前收到通知。某些代理如果与特定的财务或合同安排(如质押或雇佣合同)相关,可以设为不可撤销,但一旦其根本原因不再存在,它们就会变为可撤销。如果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附有不可撤销代理的股份,他们可以撤销该代理,除非代理的存在及其不可撤销性已明确标注在股票凭证或记录文件中。
Section § 706
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如何投票其股份。他们可以决定按照约定共同投票,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将投票权转让给第三方。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这些协议。股份也可以放入表决信托,最长可达10年,由受托人代为投票。这种信托可以再延长10年。即使协议不符合关于表决信托或代理的其他具体规定,也不一定无效。最后,本法律不会使根据旧规定合法的任何现有协议变为非法。
Section § 707
Section § 708
Section § 708.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些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如何选举董事。“无争议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可供选举的职位数量。这类公司可以修改其规定,要求董事只有在获得股东明确批准后才能当选。如果现任董事未能获得此批准,其任期将在选举结果确定后的90天内或选出新董事填补其职位时终止,以较早者为准。因这些规定产生的任何空缺,都必须按照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程序进行填补。
Section § 709
如果公司董事的选举或任命存在争议,股东可以将此案提交法院。这适用于加州公司或在加州举行选举的外国公司。法院将裁定董事选举或任命的合法性。投诉提交后,听证会将在五天内安排(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并且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收到通知。法院可以裁定谁合法担任董事职务,命令重新选举,并解决有关投票权和股份的问题。
Section § 710
这项法律适用于至少有100名股东的公司,这些公司希望进行某些需要超过简单多数票才能通过的变更。如果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即所谓的“超级多数表决”条款),则不能要求超过三分之二(66.67%)的多数票。但是,拥有多种股票类别、未在主要交易所上市且股东少于300人的公司则不受此限制。任何要求超级多数票的变更,都需要达到相同的超级多数票水平才能获得批准。这项法律在2001年的更新不会改变少数股东现有的合法权利。
Section § 711
该法律规定,许多加州居民最终是公司股票的所有者,即使这些股票是通过各种中间方持有的。这些所有者应该知情并参与追究公司的责任,这对于州的经济至关重要。法律规定,这些股票的投票记录必须保存一年,并应要求披露。有权代表他人投票的人必须披露股票的投票方式,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你负责投票,你必须保存记录并根据规定在被要求时分享。提供这些记录可以选择收取费用,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这些规定自1990年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