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允许公司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这些股票可以拥有不同的权利和特权,包括表决权、股息权和清算权。但是,在其他股票可以拥有有限或无权利之前,至少有一种类型的股票必须保留完全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同一类别或系列内的所有股票必须拥有相同的权利和限制。这意味着,如果一种类型的股票被划分为多个系列,那么该类型内的每个系列都将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400(a) 公司可以发行一种或多种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两者兼有,具有完全、有限或无表决权,以及其章程中规定或授权的其他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除非当时有一种或多种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或债务证券(单独或合计)享有完全表决权,否则表决权的剥夺或限制无效;并且除非当时有一种或多种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单独或合计)享有无限的股息和清算权,否则股息或清算权的剥夺或限制无效。
(b)CA 公司法 Code § 400(b) 任何一类别的所有股份应具有相同的表决权、转换权和赎回权以及其他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除非该类别被划分为系列。如果一个类别被划分为系列,则任何一个系列的所有股份应具有相同的表决权、转换权和赎回权以及其他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

Section § 401

Explanation

在公司发行特定类别的新股之前,必须先备案一份职员证明书,其中需包含关于这些股份的详细信息,例如描述这些股份的决议,并确认尚未发行任何股份。只要尚未发行任何股份,董事会就可以通过另一项决议来更改或取消这些详细信息。若要更改股份数量,也必须通过并备案另一项决议。一旦股份发行,任何调整都需要正式的修订和批准。如果某个股份系列被减少到零,则该系列将不再被授权。特殊的表决条款必须获得股东批准,并在此证明书中注明。

(a)CA 公司法 Code § 401(a) 在任何公司发行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之前,如果其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或其中任何一项,或构成任何系列的股份数量或该系列的名称,未在其章程中规定,而是由董事会根据其章程授予的权限通过决议确定的,则应签署并备案一份职员证明书,载明:(1) 该决议的副本;(2) 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数量;以及 (3) 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均未发行。
(b)CA 公司法 Code § 401(b) 在任何确定证明书备案后,但在公司发行任何该证明书所涵盖的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之前,董事会可通过另一项为此目的的适当决议,并签署和备案一份载明该决议副本的职员证明书,更改或撤销其中所载决议确定或规定的任何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并声明受影响的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均未发行。
(c)CA 公司法 Code § 401(c) 在任何确定证明书备案后,如果章程根据第202条(e)款授权,董事会可通过另一项为此目的的适当决议,并签署和备案一份职员证明书,载明该决议的副本、该系列当时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以及构成该系列的股份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从而增加或减少构成任何系列的股份数量。如果任何确定证明书已包含在根据第910条备案的重述章程中,则本款授权的行动,尽管有第902条的规定,可通过仅由董事会批准的章程修订案完成。
(d)CA 公司法 Code § 401(d) 在某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已发行后,确定证明书中载明的决议规定只能通过根据第902、903或904条通过并批准修订案,以及根据第905和908条备案修订证明书的方式进行修订。尽管有前述规定,根据(c)款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某系列股份数量的证明书也可备案。
(e)CA 公司法 Code § 401(e) 根据(b)、(c)或(d)款正在修订的确定证明书中的规定,应根据第907条(a)款在修订案中予以识别。
(f)CA 公司法 Code § 401(f) 如果根据(c)款备案一份证明书以将某系列股份数量减少至零,则据此设立该系列的确定证明书随即失效,且该系列不再是公司的授权系列。
(g)CA 公司法 Code § 401(g) 如果该类别或系列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包含第710条(b)款所定义的超多数表决条款,则在符合第710条的规定下,职员证明书还应声明该条款已根据第710条(c)款获得股东批准。

Section § 4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安排其股份结构,包括在特定条件下使其股份可赎回。公司可以为不同类别的股份设定规则,包括允许公司选择赎回股份,或在特定事件发生时赎回。股份也可以由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在多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赎回。赎回的条款、价格和方式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开放式投资公司以及具有政府或交易所特定要求的公司。任何赎回过程都必须遵守第5章中规定的其他监管条款。

(a)CA 公司法 Code § 402(a) 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一种或多种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为可赎回股份,可全部或部分赎回,(1) 由公司选择,或 (2) 在一个或多个特定事件发生时且仅限于此,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一种或多种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为可赎回股份,可全部或部分赎回,(1) 如上所述,(2) 由持有人选择,或 (3) 经拟赎回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至少多数已发行股份投票同意。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如果其章程如此规定,可以发行由持有人选择赎回的股份,赎回价格约等于该股份在公司净资产中的按比例权益,并且股东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赎回此类股份。
(b)CA 公司法 Code § 402(b) 任何此类赎回应以章程中规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根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当章程允许部分赎回某一类别或系列股份时,章程应规定选择拟赎回股份的方法,该方法可以是按比例、抽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或以董事会批准的方式,或根据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条款。
(c)CA 公司法 Code § 402(c) 除 (1) 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2) 拥有政府机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以开展业务,或根据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该许可、特许经营权或会员资格以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持有人具备规定资格为条件,并在为防止丧失或恢复该许可、特许经营权或会员资格所必需的范围内),或 (3) 标题1第3分部第4部分(自第13400条起)所定义的专业公司的股份外,不得发行或赎回可赎回普通股,除非公司当时已发行一类不可赎回的普通股。
(d)CA 公司法 Code § 402(d) 公司赎回其股份应受第5章(自第500条起)规定的约束。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公司设立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或签订协议,以在第5章允许的范围内赎回或购买其股份,但除非该购买或赎回在第5章下被允许,否则拟被购买或赎回股份的持有人不得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Section § 402.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公司中特殊类别的优先股如何拥有不同的投票规则,包括允许基于低于多数票的决定。它还允许这些股份设定公司清算的更高门槛,但不得超过66.67%。此外,向股东进行分配时,可以不考虑某些未支付的优先股息。

授予或施加于一类或一系列优先股(Section 176)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其名称包含“优先”一词或“优先权”一词的,可以:
(a)CA 公司法 Code § 402.5(a) 尽管有Section 204 (a)款第(9)项的规定,包含一项规定,要求该类或该系列已发行股份的特定百分比或比例的投票(低于该类或该系列多数)以批准任何公司行动,但本分部要求该类或该系列多数或更大比例投票的情况除外,不论其表决权有何限制。
(b)CA 公司法 Code § 402.5(b) 尽管有Section 204 (a)款第(5)项的规定,规定除了Section 1900 (a)款的要求外,公司仅可在获得该类或该系列特定百分比(不得超过662/3%)的投票后方可自愿清算和解散。
(c)CA 公司法 Code § 402.5(c) 尽管有Section 500 (a)款的规定,规定可以进行分配,而不考虑优先股股息欠款金额,或任何优先权利金额,或两者兼有,如Section 500 (a)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

Section § 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发行可根据特定条件转换为其他类型股份或证券的股票。这些转换可以由股东选择进行,也可以在特定事件发生时自动进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拥有要求特定股东资格的许可证,它可能会转换股份以维持该许可证。此外,如果一家公司是上市公司,只要新证券也具备交易资格,它就可以转换股份。另外,如果董事会决定并且公司章程没有其他限制,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为不同债务或股份的债务。

(a)CA 公司法 Code § 403(a) 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股份,在章程中规定的时间或一个或多个特定事件发生时,以及在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进行转换,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403(a)(1) 经持有人选择,或在拟转换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至少多数票通过后,或在一个或多个特定事件发生时自动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
(2)CA 公司法 Code § 403(a)(2) 如果公司是持有政府机构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或者是根据《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且其许可、特许经营权或会员资格以其部分或全部股票持有人具备规定资格为条件,则在为防止丧失或恢复该许可、特许经营权或会员资格所必需的范围内,经公司选择,可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
(3)CA 公司法 Code § 403(a)(3) 如果公司是第301.5条(d)款所定义的“上市公司”,则在可转换股份首次发行时和转换时,经公司选择,可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但通过转换获得的任何此类证券须在第301.5条(d)款所定义的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上市或具备交易资格。
(b)CA 公司法 Code § 403(b)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其债务证券,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或一个或多个特定事件发生时,以及在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可转换为其他债务证券或公司的股份。

Section § 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提供购买或认购其股份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期权。这些期权可以作为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提供,也可以单独提供。公司可以设定这些期权的具体条款,并决定它们是否可以转让,或者是否必须与它们所附带的其他证券一起持有。

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公司如何处理期权或股份转换权的。如果公司在这些权利被行使时没有足够的股份来满足需求,它们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以授权发行更多股份。如果股东已经批准了这些期权或转换,董事会可以在不需要进一步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增加授权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405(a) 如果在授予期权或转换权时或在任何后续时间,公司章程未授权发行满足该等权利(如果且当该等权利被行使时)所需的所有股份,则在行使该等期权或转换权时需要发行的额外股份数量,应通过修改章程予以授权。
(b)CA 公司法 Code § 405(b) 如果公司已就发行购买股份的期权或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证券,获得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则董事会可以,无需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进一步批准,修改章程以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的授权股份,使其数量在与该类别或系列先前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相加时,足以不时满足任何该等期权或转换权。

Section § 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的章程文件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发行新股或期权,而无需首先向现有股东提供。

Section § 407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司可以发行零股,但并非必须如此。如果公司不发行零股,它必须通过出售、支付现金,或发行可供日后兑换整股的凭证或认股权证来处理这些零股。在某些情况下,非常小的零股可能会被忽略或四舍五入。以现金支付零股不能导致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总数减少超过10%。通常,整股证书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而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则没有,除非另有规定。董事会负责确保这些决定公平,并可为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设定条件,例如兑换的截止日期。

公司可以但并非必须在首次发行或转让时发行零股。如果公司不发行零股,则在任何首次发行股份时,应 (a) 安排由有权获得零股权益者处置该等权益,(b) 在确定有权获得该等零股者之时,以现金支付零股的公允价值,或 (c) 发行记名形式的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作为凭证式证券或非凭证式证券),或不记名形式的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作为凭证式证券), 持有人凭此可在交回合计为一股的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后获得整股证书;但如果任何人在合并、转换或重组中原本有权获得的零股不足该人有权获得的总股份的百分之零点五(0.5%),则合并、转换或重组协议可以规定零股不予考虑,或合并或转换中可发行的股份将四舍五入为最接近的整股;并且,公司不得以现金支付零股,如果该行为将导致注销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董事会对零股公允价值的确定,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应具有决定性。零股证书应(但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应)赋予 持有人行使表决权、获得股息以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公司任何资产分配的权利。董事会可以规定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的发行附带条件,即如果在指定日期前未兑换成整股则失效,或者公司可以出售可兑换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的股份,并将所得款项分配给零股凭证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或董事会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Section § 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设立股份购买或股票期权计划,供其员工、董事或其子公司的员工使用。这些计划可以包含多种特点,例如,设定谁可以参与、股份的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如果员工离职,股份将如何处理。公司甚至可以通过薪酬或贷款帮助购买者支付股份。某些关于股份发行的雇佣法律不适用于根据这些计划发行的股份,或在招聘高管时发行的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408(a) 公司可以采纳并执行股份购买计划或协议或股票期权计划或协议,规定以可能确定的对价发行和出售其未发行股份,或已发行但已获得或将获得的股份,给公司或其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一名或多名雇员或董事,或代表他们给受托人,并规定以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该等股份,并可规定通过服务报酬、期票或其他方式帮助任何此类人员支付该等股份。
(b)CA 公司法 Code § 408(b) 股份购买计划或协议或股票期权计划或协议可包括,除其他特点外,确定参与资格、根据该计划或协议将发行或出售的股份类别和价格、可认购的股份数量、支付方式、在全额支付前保留所有权、终止雇佣的影响、公司在雇佣终止时回购股份的选择权或义务(但须遵守第5章的规定)、股份转让限制以及计划的时限和终止。
(c)CA 公司法 Code § 408(c) 《劳动法》第406条和第407条不适用于任何外国或国内公司向以下人员发行的股份:
(1)CA 公司法 Code § 408(c)(1) 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雇员,根据(a)款规定的股份购买计划或协议或股票期权计划或协议。
(2)CA 公司法 Code § 408(c)(2) 在与获得雇佣相关的任何交易中,向是或即将成为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的人员。

Section § 409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公司如何发行其股份。股份可以用于换取现金、已提供的服务、已取消的债务、收到的财产等,但不能用于换取本票或未来的服务。股份也可以作为股息发行,或通过股票分割、转换等各种股票变更方式发行。一旦发行,这些股份就被视为已全额支付,公司不能再要求更多款项,除非有明确说明。如果股份是部分支付的,则必须清楚记录详细信息,包括在股息公告中。公司董事会必须确定并记录任何非现金支付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可能有权决定股票的价值。

(a)CA 公司法 Code § 409(a) 股份可以发行:
(1)CA 公司法 Code § 409(a)(1) 董事会或(如章程规定)股东不时确定的对价,该对价可包括以下任何或全部:已支付的款项;已完成的劳动;实际为公司或为其利益提供或在其设立或重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已取消的债务或证券;以及发行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实际收到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但购买人的本票(除非由所购股份以外的抵押品充分担保或经第408条允许)和未来的服务均不得构成公司股份的支付或部分支付;或
(2)CA 公司法 Code § 409(a)(2) 作为股份股息发行,或在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将已发行股份重新分类为另一类股份、将已发行股份转换为另一类股份、将已发行股份交换为另一类股份或影响已发行股份的其他变更时发行。
(b)CA 公司法 Code § 409(b) 除分项 (d) 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或第408条规定发行的股份应被宣布并视为已缴足股本,无需进一步催缴,其持有人也无需根据本分部规定承担任何进一步支付责任。在交易中无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董事对股份对价价值的判断应为最终决定。
(c)CA 公司法 Code § 409(c) 如果章程保留股东决定任何股份发行对价的权利,则该决定应通过已发行股份的批准(第152条)作出。
(d)CA 公司法 Code § 409(d) 公司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作为部分缴付股份发行,并可催缴剩余应支付的对价。在为代表任何此类部分缴付股份而发行的证书上,或对于非凭证证券,在该类部分缴付股份的初始交易声明中,应说明应支付的对价总额和已支付的金额。在宣布任何已缴足股份的股息时,公司应向同类部分缴付股份宣布股息,但仅根据其实际已支付对价的百分比。
(e)CA 公司法 Code § 409(e) 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其对除货币以外的任何对价(用于发行股份)对公司的货币公允价值的确定。本分项不影响任何交易的会计处理,该处理应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Section § 410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一家公司的原始股份,你必须在获得股份之前或同时支付你同意的全部金额。如果股份是作为部分已付出售给你的,你必须遵守认购或购买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计划。

(a)CA 公司法 Code § 410(a) 每一股份认购人以及每一股份原始发行对象,均须向公司支付所认购股份的全部约定对价。
(b)CA 公司法 Code § 410(b) 股份的全部约定对价应在股份发行之前或同时支付,除非股份是根据第409条(d)款作为部分已付股份发行的,在此情况下,对价应根据认购或购买协议支付。

Section § 41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股份时不知道全部款项尚未支付,那么你只负责支付股份凭证或声明上列明的未支付金额,直到你出售这些股份。如果凭证上或书面有约定,卖方仍需支付任何未支付的金额。任何从你那里购买且未涉及任何欺诈的人,承担与你相同的责任。

股份受让人,如果其取得的股份尚未向发行公司支付全部约定对价,且该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不知晓股份未全额支付或未按代表股份的凭证(或在非凭证式证券的情况下,按适用的初始交易声明)所示金额支付,则该受让人仅对凭证或声明所示的未支付金额承担责任,直至该受让人将股份转让给对此承担责任的人;但如果凭证或声明中如此规定或书面约定,则转让人仍应承担个人责任。任何通过该受让人取得股份所有权且未参与任何影响股份发行的欺诈行为的股份持有人的责任,与取得所有权所通过的受让人的责任相同。

Section § 412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的股份尚未全额缴付,并且你在当时知情或收到一份文件说明了这一点,你有责任支付剩余的到期款项。你将一直负责,直到你将这些股份转让给承担此责任的其他人。但是,如果原始所有者也签署了一份文件,表明他们将继续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将继续承担责任。

每一部分缴付股份的受让人,其根据显示部分缴付事实的证书或初始交易声明取得该等股份的,以及该等股份的每一受让人(但通过善意且不知情的持有人取得所有权且未参与任何影响该等股份发行的欺诈行为的受让人除外),其在取得该等股份时实际知悉全部约定对价未按证书或初始交易声明所述程度缴付的,均须就到期未缴付金额的分期付款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直至该等股份转让给承担该等责任的人为止;但若证书、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中另有规定,或书面约定,则转让人仍须承担个人责任。

Section § 413

Explanation
如果您代表他人持有股份,例如作为受托人或监护人,您无需为这些股份的任何剩余未付款项承担个人责任。但是,您所管理的资金或资产可以用来支付这笔费用,并且这些股份可以出售以结清该款项。

Section § 4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讨股份欠款,除非债权人已在法庭上胜诉公司并尝试追讨但失败了。债权人可以在这些案件中联合起来,试图向尚未全额支付股份的股东追讨未付款项。股东在此类案件中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必须用于抵扣其股份所欠的款项。

(a)CA 公司法 Code § 414(a) 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诉讼或代表任何债权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并适用股东对公司(如有)的责任,支付该股东股份的应付款项,除非债权人已获得针对公司的终局判决且执行已全部或部分未获满足,或除非此类诉讼程序将毫无用处。
(b)CA 公司法 Code § 414(b) 公司的所有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是否已通过判决确定,均可介入任何此类债权人诉讼,以追究并适用未缴股款,且持有部分已缴股款的任何或所有股东均可被列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可对诉讼当事人作出多项判决,或支持或反对,或为受益于各当事人的接管人作出判决。
(c)CA 公司法 Code § 414(c) 任何股东在此类诉讼中支付的所有款项,应计入该股东股份对公司所欠的未缴余额。

Section § 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或其个人在发行或出售股份或证券时涉及欺诈或非法活动,债权人或股东仍保留对公司或其个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此外,如果公司本身受到欺诈或非法对待,公司也保留取消或撤销这些交易的权利。

本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因任何发起人、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公司在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发行或出售中对该债权人或股东实施欺诈或非法行为而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亦不得解释为减损公司因任何该等人员在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发行或出售中对其实施欺诈或非法行为而通过撤销、取消或其他方式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416

Explanation

公司的每位股东都有权获得一份股票证书,证书上会写明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型。这份证书必须由公司的特定高级职员签署,但这些签名可以是传真件。即使签署证书的人在证书签发时已不再担任原职,证书仍然有效。然而,公司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发行股票,而不是使用实体证书。要使这种电子系统有效,它必须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或得到美国法律的授权,或符合加州《商法典》的要求。在所有现有证书交还给公司之前,电子系统不能完全取代现有股份的实体证书。

(a)CA 公司法 Code § 416(a) 公司的每位股份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证书,该证书应以公司名义签署,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或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由首席财务官或助理财务主管或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签署,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或系列。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可以是传真签名。如果任何已在证书上签名或其传真签名已印在证书上的高级职员、过户代理人或注册代理人在该证书签发前已不再担任该职务,该证书仍可由公司签发,其效力如同该人员在签发日期仍是高级职员、过户代理人或注册代理人一样。
(b)CA 公司法 Code § 416(b) 尽管有 (a) 款规定,公司可以采用一种不涉及签发任何证书的电子或其他方式来发行、记录和转让其股份的系统,包括向购买者发出通知的规定,以替代第 417、418 和 1302 条规定的证书上所需声明,以及专员在执行《1968 年公司证券法》时可能要求的。该系统 (1) 已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2) 经美国任何法规授权,或 (3) 符合《商法典》第 8 篇(自第 8101 条起)的规定。任何如此采用的系统,在相应的证书已交还给公司之前,不得对已发行和流通的凭证式证券生效。

Section § 4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家公司有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某些信息必须向股东提供。在股票凭证或交易声明上,必须有关于每一类或一系列股份的权利和限制的完整声明或摘要。或者,也可以指明股东可以在哪里免费获取这些信息,例如从某个特定办事处。

如果公司股份被分类,或任何一类股份有两个或以上系列,则股票凭证上,或对于非凭证式证券,在初始交易声明和书面声明中,应当显示以下之一:
(a)CA 公司法 Code § 417(a) 一份关于授予或施加于每一类或一系列已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及其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的声明。
(b)CA 公司法 Code § 417(b) 对此类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的摘要,并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任何确立这些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的确定证书。
(c)CA 公司法 Code § 417(c) 一份声明,列明公司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股东可凭请求免费获取(a)项所述声明的副本。

Section § 4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股票证书及相关文件上需要显示哪些信息。它要求必须清楚地说明股份转让限制、股份是否可征收股款或其支付状况、表决协议以及转换或赎回权利。如果这些细节没有明确列出,除非新所有者实际知情,否则这些规定对新所有者不具强制执行力。紧密公司的股份证书上必须有特定的说明,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某个数字。如果试图转让股份导致超出此限制,该转让无效。

(a)CA 公司法 Code § 418(a) 证书、初始交易声明和书面声明(除非根据第417条 (a) 款或 (b) 款规定或概述)上,还应在适用范围内显示以下所有条款所要求的声明:
(1)CA 公司法 Code § 418(a)(1) 股份受转让限制的事实。
(2)CA 公司法 Code § 418(a)(2) 如果股份是可征收股款的或未缴足股款的,则声明其是可征收股款的,或者如果其未缴足股款,则显示第409条 (d) 款所要求的声明。
(3)CA 公司法 Code § 418(a)(3) 股份受第706条 (a) 款规定的表决协议或第705条 (e) 款规定的不可撤销代理权约束,或受公司通过合同施加的表决权限制的事实。
(4)CA 公司法 Code § 418(a)(4) 股份是可赎回的事实。
(5)CA 公司法 Code § 418(a)(5) 股份是可转换的以及转换期的事实。
证书正面、初始交易声明以及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要求的书面声明上的任何该等声明或提及(第174条)应显著。
(b)CA 公司法 Code § 418(b) 除非按照 (a) 款要求在证书、初始交易声明和书面声明中注明,否则任何转让限制、任何赎回权、第706条 (a) 款规定的任何表决协议、第705条 (e) 款规定的任何不可撤销代理权以及公司施加的任何表决限制,在股份受让人无实际知情的情况下,均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仅就承担征收股款的责任或认购价格的未付部分而言,除非按照 (a) 款要求在证书中注明,否则该责任不得对股份受让人强制执行。就本款而言,“受让人”包括从公司购买的购买者。
(c)CA 公司法 Code § 418(c) 所有代表紧密公司股份的证书,除本条要求的任何其他声明外,其正面应包含以下显著说明文字:“本公司为紧密公司。其所有类别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数量不得超过____ [不超过35的数字]。任何试图违反此要求的自愿生前转让均属无效。有关进一步限制,请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细则以及与公司秘书备案的任何协议。”
(d)CA 公司法 Code § 418(d) 如果证书包含 (c) 款所要求的说明文字,则任何试图进行的紧密公司股份的自愿生前转让,如果将导致其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数量超过其章程中规定的最大数量,则该转让无效。

Section § 419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公司股票凭证遗失、被盗或毁坏,您可能有机会获得一张新的。公司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担保或保证金,以保护他们免受与遗失凭证相关的索赔。如果公司拒绝签发新凭证,您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法院将核实您是否为合法所有人,如果没有理由拒绝向您签发新凭证,法院可能会命令公司签发,前提是您按照法院的指示向公司提供充分的担保。

(a)CA 公司法 Code § 419(a) 境内或境外公司可以签发新的股票凭证或任何其他证券的新凭证,以替代其先前签发、据称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任何凭证,并且公司可以要求遗失、被盗或毁坏凭证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以使其免受任何可能对其提出的索赔(包括任何费用或责任)的担保(或其他充分的担保),该索赔是因据称此类凭证的遗失、被盗或毁坏或此类新凭证的签发而产生。
(b)CA 公司法 Code § 419(b) 如果公司拒绝签发新的股票凭证或其他凭证,以替代其先前签发或其合法继承公司先前签发、据称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凭证,则遗失、被盗或毁坏凭证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在适当县的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命令公司签发新的凭证以替代遗失、被盗或毁坏的凭证。
(c)CA 公司法 Code § 419(c) 如果法院确信原告是诉状中描述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其任何部分)的合法所有人,并且该凭证已遗失、被盗或毁坏,且未显示充分理由不应签发新凭证以替代之,则法院应作出命令,要求公司向原告签发并交付此类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新凭证。在其命令中,法院应指示,在向原告签发并交付此类新凭证之前,原告应向公司提供法院认为足以使公司免受任何可能对其提出的索赔(包括任何费用或责任)的担保(或其他充分的担保),该索赔是因据称此类凭证的遗失、被盗或毁坏或此类新凭证的签发而产生。

Section § 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及其代理人即使错误地转让了股份,也不承担责任。这些情况包括:将股份转让给尚存的联权共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份转让给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在没有配偶签名的情况下处理已婚人士的股份;以及在未收到最终通知前,依据已被撤销的法院命令进行转让。总的来说,只要他们遵守基本规则,即使出现错误或复杂情况,他们通常也会受到保护。

国内公司、外国公司及其过户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均不承担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420(a) 对于将以联权共有方式发行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士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在公司账簿上过户或促使过户给尚存的联权共有人,无论该过户是否在实际或推定知晓存在任何谅解、协议、条件或证据表明该等股份或证券并非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或知晓任何联权共有人存在违反信托行为的情况下进行。
(b)CA 公司法 Code § 420(b) 对于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名义在其账簿上登记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对于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任何受让人或转让人,因应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要求或向其转让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承认或与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证券持有人进行交易,无论公司、过户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是否实际或推定知晓其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除非已指定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且公司、过户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已收到书面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420(c) 对于任何已婚人士或该人士的任何受让人,因应以其名义登记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在公司账簿上转让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而无需该人士配偶的签名,且无论登记是否表明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处理方式与该人士未婚时相同。
(d)CA 公司法 Code § 420(d) 对于根据已被撤销、修改或推翻的法院判决或命令,在公司账簿上转让或促使转让股份或其他证券,除非在公司账簿上登记转让之前,已按照法律规定送达民事诉讼传票的方式,向公司或其过户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说明已就该判决或命令提起或将提起上诉或其他进一步的法院程序。在该通知送达后,公司及其过户代理人均无义务登记所请求的转让,直至公司或其过户代理人收到判决或命令作出法院的书记官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判决或命令已生效。
(e)CA 公司法 Code § 420(e) 《商法典》不应影响本节规定的责任限制。《家庭法典》第1100条应受本节规定约束,且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符合本节规定的转让,或导致允许或实施该等转让的公司、过户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421

Explanation
在紧密型公司中,如果你持有股份,通过接受你的股票凭证,你就同意不以违反法律中另一特定条款规定的方式出售你的股份。这也意味着你放弃了某些权利,比如将股份出售给更多买家,或者要求根据联邦证券法对股份进行注册,只要该公司仍然是紧密型公司。
紧密型公司股份的每位持有人,无论是原始持有人还是后续持有人,通过接受载有第418条 (c) 款所要求说明的股份凭证,即同意并认可该持有人不得进行任何违反第418条 (d) 款规定的股份转让,并放弃该持有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将此类股份出售给更多购买者,或根据经现行或未来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根据任何替代性法规或其他方式要求对此类股份进行任何注册,只要该公司是紧密型公司。

Section § 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可以采用的程序,要求股东在公司章程发生变更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将旧股票证书更换为新证书。董事会可以暂停股东的权利,例如投票权或收取股息的权利,直到他们完成旧证书的更换。董事会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强制执行此项更换。同样,对于无纸化证券,董事会可以在必要时发布更新的交易声明。

(a)CA 公司法 Code § 422(a) 当公司章程以任何方式修订,且该修订影响到已发行股份证书中载明的事项时,或因任何原因,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注销任何已发行股份证书并为此发行符合持有人权利的新证书时,董事会可以命令任何已发行股份证书的持有人在董事会确定的合理时间内交回并将其换取新证书。
(b)CA 公司法 Code § 422(b) 该命令可以规定,任何被要求交回证书的持有人,在遵守该命令之前,无权投票、收取股息或行使股东的任何其他权利,但该命令仅在通知后且在遵守之前暂停此类权利。交回任何已发行证书的义务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c)CA 公司法 Code § 422(c) 当公司章程以任何方式修订,且该修订影响到已发行无纸化证券的初始交易声明或其他书面声明中载明的事项时,或因任何原因,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订、修改或取代已发行的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时,董事会可以命令向登记持有人发行并交付经修订、修改或取代的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

Section § 4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公司股份通常不需缴纳额外费用(附加费),除非公司章程明确允许。董事会可以选择征收这些附加费,并且必须明确规定金额、到期日以及逾期付款的罚款等细节。必须向股东发出关于这些费用的通知,未支付附加费的股份最终可能会被拍卖出售。逾期付款将处以5%的罚金。如果无人购买未支付附加费的股份,这些股份将归公司所有。股东对因未支付附加费而出售股份的任何问题,有有限的时间提出异议。一旦股份被出售或没收,原所有者必须交出其股票凭证,否则他们将失去对这些股份的任何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423(a) 股份不可征收附加费,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或本分部以外的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授予公司或董事会此项权力,且受限于其中包含的任何限制,董事会可酌情对章程规定须征收附加费的任何或所有类别的所有股份征收并收取附加费。此项权力不影响公司追讨股份未缴认购价款或应付对价余额的权利。
(b)CA 公司法 Code § 423(b) 每次征收附加费应:明确其金额以及向谁和在何处支付;确定,或者如果征收或支付附加费需要向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任何资格、许可、注册或豁免程序或备案作为先决条件,则规定设立附加费的支付日期;确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应不早于附加费支付日期起30天,也不晚于60天,在该日期未支付的附加费将逾期;并确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应不早于未支付附加费逾期日期起15天,也不晚于60天,用于出售逾期股份。征收通知还应确定出售的时间和地点,该地点应在公司根据第213节规定须保存其章程副本的县,如果该县不存在,则在萨克拉门托。
(c)CA 公司法 Code § 423(c) 在附加费支付日期或之前,公司秘书应以大致以下形式发出通知:
(Name of corporation in full. Location of principal office.)
兹通知,董事会已于(date)对本公司(name or designation of class or series of shares)的股份征收每股(amount)的附加费,应支付给(to whom and where)。任何在此(date fixed)仍未支付此附加费的股份将逾期。除非在逾期前支付,否则上述股份,或其中必要数量的股份,将于(date)的(hour)在(particular place)出售,以支付逾期附加费,以及该股份附加费金额5%的罚金,或被公司没收。(Name of secretary with location of office.)
(d)CA 公司法 Code § 423(d) 通知应亲自送达给每位被征收附加费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但是,代替亲自送达,通知可以邮寄给每位此类股东,寄至公司账簿上显示的股东最后地址,或股东为通知目的提供给公司的地址,如果未显示或未提供此类地址,则寄至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并在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某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邻近县的某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e)CA 公司法 Code § 423(e) 附加费自亲自送达或附加费通知发布之时起对被征收股份构成留置权,除非章程规定自征收之时起构成此留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附加费留置权产生后,在公司账簿上转让股份即视为放弃留置权,除非在因此类转让而发行的任何证书正面,或在非实物证券的情况下,在初始交易声明上,注明根据 (c) 款要求通知的信息的醒目标识。如果证书所证明的股份的附加费已支付,或股份已出售以支付附加费,或因未支付而被没收,则应移除该标识。
(f)CA 公司法 Code § 423(f) 任何附加费征收中确定的逾期股份出售日期,可由董事会通过公司记录中的命令,每次延长不超过30天,或在法院命令限制出售时延长。此类延期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经授权进行出售的其他人员在上次确定的出售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
如果逾期股份的出售日期延长超过五天,公司应安排向其股份将成为此类出售对象的股东邮寄通知,说明出售日期已延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g)CA 公司法 Code § 423(g) 如果在逾期后但在出售前支付,股东除附加费外,还应支付该股份附加费金额5%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