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未能妥善保存股东记录、编制必要的财务报表或向股东提供某些必要的建议,则可能面临罚款。罚款为每天25美元,最高不超过1,500美元,自提出请求之日起30天后开始计算。如果受影响的股东在90天内提起诉讼,此罚款将支付给他们。同一天提出的多项请求,每日罚款最高为250美元。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高级职员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未能更新记录或签发股票凭证,他们将被罚款100美元,并且每延迟一天加罚10美元,最高可达500美元。任何受此影响的人都可以强制执行此罚款,这不影响其他补救措施。任何导致此类延迟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也将面临同样的罚款。

任何公司高级职员,其职责是将在公司账簿上登记股份转让并签发股票凭证,或者就非凭证式证券而言,签发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在任何有权获得该等服务的人提出书面请求后,无故疏忽、未能或拒绝履行该职责的,应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并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天后,每拖延一天,加处十美元 ($10) 的罚款,最高可达五百美元 ($500)。该罚款应支付给每个受损害的人。该罚款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并且是所有其他补救措施之外的补充。
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无故导致此类疏忽、未能或拒绝在公司账簿上进行此类登记,或向有权获得股份的人签发凭证,或就非凭证式证券而言,签发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的,应处以同样的罚款。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其负责人未能履行某些法律职责,他们面临的任何罚款可以叠加在其他行动之上,例如禁令、损害赔偿或要求他们采取行动的正式命令。然而,如果公司的失误是偶然的或可原谅的,法院有权减少甚至暂停罚款,具体取决于在当时情况下何为公平。

Section § 220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在没有州务卿必要证书的情况下在加州境内开展业务,它可能因每天非法运营而被罚款 $20。此外,通过开展此类业务,它就接受了加州法院对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案件的管辖权。每日罚款的金额取决于该公司故意违反规定的时间长短,并且可以被起诉,最终罚款会考虑公司的规模和违规意图。此外,如果一家外国公司非法开展业务,它不能就该业务在加州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它遵守规定、支付 $250 的罚款并结清所有相关税款。在加州法院继续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必须先完成合规。

(a)CA 公司法 Code § 2203(a) 任何从事州内业务但未持有州务卿签发的有效证书的外国公司,每天从事未经授权的州内业务,可能面临二十美元 ($20) 的罚款;并且,该外国公司通过从事未经授权的州内业务,应被视为同意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在该州发生的、以该公司为被告方的任何民事诉讼拥有管辖权。
(b)CA 公司法 Code § 2203(b) 本条 (a) 款规定的罚款应根据公司被认定故意从事未经授权的州内业务的天数进行评估。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以及由此追回的罚款,应按照第 2258 条规定的方式支付。罚款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包括公司的规模和违规的故意程度。
(c)CA 公司法 Code § 2203(c) 受第 21 章 (自第 2100 条起) 规定管辖的外国公司,若在未遵守第 2105 条的情况下从事州内业务,不得就其在遵守第 2105 条之前从事的任何州内业务,在本州任何法院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除非其已遵守该条规定,并向州务卿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以及根据第 2105 条要求提交声明和指定所需缴纳的费用,并已向诉讼所在法院的书记员提交收据,证明已支付了费用和罚款,以及在从事州内业务期间应缴纳的所有特许经营税和本州业务或财产的其他税款。

Section § 220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公司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表,州务卿将发送一份通知。该通知会解释后果,包括可能的罚款,并告知如果延迟有正当理由,可以选择请求减免。如果公司在60天内仍未提交报表,州务卿将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后者将处以罚款。但是,如果公司已解散、转换、合并,或者其权利因税务问题被暂停,则不适用罚款。如果报表最终及时提交或存在疏忽,州务卿可以取消罚款。正当理由可以导致州务卿免除罚款。

(a)CA 公司法 Code § 2204(a) 如果公司未能提交第1502条要求的报表,州务卿应向该公司提供一份关于该拖欠的通知。该通知还应包含关于本条适用情况的信息,告知该公司在州务卿提供拖欠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交所需报表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处以罚款,并应告知该公司有权因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足以证明未能提交报表是正当的)向州务卿请求减免。如果在提供拖欠通知后60天内,公司仍未提交根据第1502条要求的报表,州务卿应将公司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A 公司法 Code § 2204(b) 根据 (a) 款的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c)CA 公司法 Code § 2204(c)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在根据 (a) 款进行认证之日或之前已解散、已转换为其他类型的商业实体,或已并入另一家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2204(d) 如果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在根据第1502条规定的申报期最后一天或之前已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并在此日期仍处于暂停状态,则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且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拖欠通知。如果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在州务卿准备发送通知之日或之前已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此暂停,并在此日期仍处于暂停状态,则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根据第1502条规定的申报要求通知。
(e)CA 公司法 Code § 2204(e) 如果在根据 (a) 款进行认证后,州务卿发现 (1) 所需报表已在提供拖欠通知后的60天期限届满前提交,或 (2) 未能提供拖欠通知是由于州务卿的错误,州务卿应立即将公司名称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认证中撤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立即减免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对该公司处以的任何罚款。
(f)CA 公司法 Code § 2204(f) 如果州务卿认定公司未能提交第1502条要求的报表是可原谅的,因为存在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足以证明该失败是正当的,州务卿可以免除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规定的罚款,在此情况下,州务卿不应将公司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者如果已认证,州务卿应立即撤销对公司名称的认证。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两年多未提交其要求的报表,并且已经因此受到处罚,那么它可能会被暂停运营,而不是被进一步罚款。州务卿会警告该公司,如果它不提交报表,其权力将在60天后被暂停。如果60天后仍未提交,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将被暂停,但申请免税身份或更改名称的目的除外。然而,公司在暂停期间仍可提交报表,如果提交了,州务卿可以解除暂停,除非有其他与税务相关的理由导致其暂停。

(a)CA 公司法 Code § 2205(a) 一家公司如果(1)未能在适用申报期内根据第1502条提交报表,(2)在此前24个月内未曾根据第1502条提交报表,且(3)因同一申报期根据第2204条被认定应处以罚款,则应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暂停,而非根据第2204条规定处以罚款。
(b)CA 公司法 Code § 2205(b) 当(a)款适用时,州务卿应向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公司如果其未能根据第1502条提交报表,其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将在60天后被暂停。
(c)CA 公司法 Code § 2205(c) 在60天期限届满后,如果仍未根据第1502条提交任何报表,州务卿应将暂停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向公司提供暂停通知,届时,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将被暂停,但为提交免税身份申请或为完善该申请或设定新名称而修改公司章程的目的除外。
(d)CA 公司法 Code § 2205(d) 尽管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根据本条或《税收和税法典》第23301条、第23301.5条或第23775条被暂停,仍可根据第1502条提交报表。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被暂停后,一旦根据第1502条提交报表,州务卿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届时,公司可解除暂停,除非公司因《税收和税法典》第23301条、第23301.5条或第23775条的规定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继续暂停。

Section § 22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家加州公司至少五年未缴纳税款或履行义务,政府如何可以将其解散。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公司将通过邮件或在线方式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在6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它们提出异议,它们将有额外最多90天的时间来解决任何税务问题并提交必要的文件,以避免解散。如果它们未能做到,公司将正式解散,某些税务责任将被免除,但其他债务和责任仍然存在。公司不能对该决定提出上诉,除非在已收取的款项方面存在错误。一旦解散,公司将不能再运营。

(a)CA 公司法 Code § 2205.5(a) 根据第167条定义的国内公司,如果自2019年1月1日起或此后任何时间,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1章第2节第7条(自第23301条起)暂停连续不少于60个月,则可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2205.5(b) 在公司行政解散之前,公司应按以下方式收到关于待定行政解散的通知:
(1)CA 公司法 Code § 2205.5(b)(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书面通知邮寄至公司的最后已知地址。
(2)CA 公司法 Code § 2205.5(b)(2) 如果公司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记录中没有有效地址,则(d)款规定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行政解散前的充分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2205.5(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州务卿传送根据本条规定应进行行政解散的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
(d)CA 公司法 Code § 2205.5(d) 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通过列出公司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提供关于待定行政解散的60天通知。州务卿还应结合上述信息,提供公司在60天通知期满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关于待定行政解散的书面异议的指示。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5.5(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5.5(e)(1) 公司可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对行政解散的书面异议。
(2)CA 公司法 Code § 2205.5(e)(2) 如果已收到书面异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通知州务卿。
(f)CA 公司法 Code § 2205.5(f)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d)款所述的60天期限内未收到对行政解散的书面异议,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州务卿的解散证明应作为行政解散的初步证据。
(g)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5.5(g)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5.5(g)(1)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d)款所述的60天期限届满前已收到公司对行政解散的书面异议,该公司应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有额外90天时间提交申报表,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结清所有应计税款、罚款和利息,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最新的信息声明,满足其他任何符合资格的要求,并申请恢复。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5.5(g)(2)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5.5(g)(2)(A) 如果(1)款中的条件得到满足,行政解散应予取消。
(B)CA 公司法 Code § 2205.5(g)(2)(A)(B) 如果(1)款中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自收到书面异议后90天之日或(3)款所述期限(如果已延长)的较晚者起。
(3)CA 公司法 Code § 2205.5(g)(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延长(1)款中的90天期限,但不得超过一个90天的期限。
(h)CA 公司法 Code § 2205.5(h)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后,公司对《税收和税法典》第23310条(b)款(2)项中定义的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如有)的责任应予免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追缴已免除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解除、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且不得采取或提起任何后续行政或民事诉讼以追缴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
(i)CA 公司法 Code § 2205.5(i) 如果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对债权人的责任(如有)不予免除。与行政解散公司相关的董事、股东、受让人或其他人员的责任不予免除。
(j)CA 公司法 Code § 2205.5(j) 根据本条规定对公司进行的行政解散不应削弱或不利影响总检察长依法强制执行责任的能力。
(k)CA 公司法 Code § 2205.5(k) 不得基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州务卿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行动提起任何行政上诉、令状或其他司法诉讼,除非根据(h)款规定,且与行政解散发生后错误收到的款项的偿还有关。
(l)CA 公司法 Code § 2205.5(l) 行政解散后,公司的公司权利、权力及特权应终止。

Section § 22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外国公司(即总部设在加州以外的公司)未能提交所需报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该公司在加州运营的能力可能会被剥夺。然而,如果它是一家外国非营利公司,尽管被剥夺了运营能力,它仍然可以申请免税地位。此外,即使外国公司的运营特权被剥夺,只要其业务的整体性质不需要特殊的资格证书,它仍然可以在加州开展业务。

(a)CA 公司法 Code § 2206(a) 第2204条和第2205条适用于外国公司,涉及第2117条要求提交的报表。为此目的,国内公司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的暂停,应指外国公司在本州行使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的丧失。
(b)CA 公司法 Code § 2206(b) 在本州已遭受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行使丧失的外国非营利公司,仍可依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01条的规定提交免税地位申请。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6(c)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06(c)(a)款所指的外国公司在本州行使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的丧失,不禁止外国公司在本州进行业务交易,如果丧失之后进行的业务交易,整体而言,不要求该外国公司根据第191条和第2105条获得资格证书。

Section § 2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明知其财务状况的虚假陈述在流传,可能误导股东并操纵股价,公司将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知道其关键人员(如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代理人)参与此类活动,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检察长或适当的政府机构,并通知其股东。未能及时通知可能面临高达一百万美元的巨额罚款。但是,如果公司在报告期限内纠正了问题,或者真诚地认为已通过通知其他政府机构而遵守了规定,则可能不适用罚款。法律明确定义了“经理”、“代理人”和“股东”等关键术语,以确保清晰度。只有特定的监管机构可以执行此规定,并且主要适用于发行公开股票的大型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a) 如果公司同时实施以下两项行为,则公司应承担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
(1)CA 公司法 Code § 2207(a)(1) 实际知晓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代理人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a)(1)(A) 制作、发布或张贴,或已制作、发布或张贴以下任一内容,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向股东或其他人员发布的:
(i)CA 公司法 Code § 2207(a)(1)(A)(i) 口头、书面或电子传输的关于其事务或财务状况的报告、展览、通知或声明,其中包含虚假且旨在使公司股票的表观市场价值实质上高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的重大陈述或遗漏。
(ii)CA 公司法 Code § 2207(a)(1)(A)(ii) 口头、书面或电子传输的关于运营、价值、业务、利润或支出的报告、招股说明书、账目或声明,其中包含虚假且旨在使公司股票的表观市场价值实质上高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的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a)(1)(B) 拒绝或已拒绝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任何账簿记录或张贴任何法律要求的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2207(a)(1)(C) 向监管机构虚报或隐瞒,或已虚报或隐瞒重大事实,以欺骗监管机构,从而规避法定义务或监管义务,或规避法定或监管限制或禁止。
(2)CA 公司法 Code § 2207(a)(2) 在实际知晓第 (1) 款所述行为后的 30 天内,公司明知而未能同时实施以下两项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a)(2)(A) 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检察长或适当的政府机构,除非公司实际知晓总检察长或适当的政府机构已被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a)(2)(B)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股东,除非公司实际知晓股东已被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b) 如果公司或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代理人根据 (a) 款第 (1) 项已采取或即将采取的行为在规定的报告时间内得到纠正,则本节规定的通知要求不适用,除非适当的政府机构通过法规要求披露。
(c)CA 公司法 Code § 2207(c) 如果根据本节向总检察长报告的行为涉及除总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机构的政府权限,总检察长应立即将书面通知转交该机构。
(d)CA 公司法 Code § 2207(d) 如果未根据 (a) 款第 (2) 项 (A) 分项通知总检察长,但公司合理且善意地认为其已通过通知 (e) 款第 (5) 项所列的政府机构而遵守了本节的通知要求,则不适用任何罚款。
(e)CA 公司法 Code § 2207(e)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司法 Code § 2207(e)(1) “经理”指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人员: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e)(1)(A) 对商业实体拥有管理权限。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e)(1)(B) 对业务的某个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包括对业务的财务运营或财务交易拥有实际权限。
(2)CA 公司法 Code § 2207(e)(2) “代理人”指经公司授权向公众陈述公司财务状况,并在作出陈述时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个人或实体。
(3)CA 公司法 Code § 2207(e)(3) “股东”指根据 (a) 款第 (2) 项 (B) 分项要求披露时,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或实体。
(4)CA 公司法 Code § 2207(e)(4) “通知其股东”指充分描述已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构成 (a) 款第 (1) 项所述行为或不作为的行动。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与根据 (a) 款第 (1) 项产生义务的事实和情况相关的通知或报告,应满足 (a) 款第 (2) 项项下产生的所有通知要求,但并非满足通知要求的唯一方式,前提是总检察长或适当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已提交该文件,并附上该文件的副本或可免费在线获取的电子链接。
(5)CA 公司法 Code § 2207(e)(5) “适当的政府机构”指以下列表中对公司财务运营具有监管权限的机构: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e)(5)(A) 财务保护和创新部。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e)(5)(B) 保险部。
(C)CA 公司法 Code § 2207(e)(5)(C) 管理式医疗保健部。
(D)CA 公司法 Code § 2207(e)(5)(D)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6)CA 公司法 Code § 2207(e)(6) “公司的实际知情”是指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根据对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所提供信息的评估,实际拥有或未刻意避免拥有的知识。
(7)CA 公司法 Code § 2207(e)(7) “拒绝进行账簿分录”是指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故意决定不记录会计交易: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e)(7)(A) 独立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记录会计交易。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e)(7)(B) 公司审计委员会未批准独立审计师的建议。
(C)CA 公司法 Code § 2207(e)(7)(C) 该决定作出的主要目的是使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
(8)CA 公司法 Code § 2207(e)(8) “拒绝张贴法律要求的任何通知”是指在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故意决定不张贴法律要求的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e)(8)(A) 不张贴该通知的决定未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e)(8)(B) 该决定旨在使公司股票的表面市场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相比,存在重大高估或重大低估。
(9)CA 公司法 Code § 2207(e)(9) “向监管机构虚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在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故意决定不披露重要事实:
(A)CA 公司法 Code § 2207(e)(9)(A) 不披露重要事实的决定未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2207(e)(9)(B) 该决定旨在使公司股票的表面市场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相比,存在重大高估或重大低估。
(10)CA 公司法 Code § 2207(e)(10) “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是指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在作出陈述时为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
(11)CA 公司法 Code § 2207(e)(11) “高级职员”是指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第16a-1条规则或其任何后续法规所规定的任何人,但同时不担任母公司高级职员的子公司高级职员除外。
(f)CA 公司法 Code § 2207(f) 本节仅适用于作为发行人的公司,其定义见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2节(15 U.S.C. Sec. 7201 et seq.)。
(g)CA 公司法 Code § 2207(g) 强制执行本节的诉讼只能由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以州人民的名义提起。

Section § 2251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设立、管理或运营公司的人,故意发行股票或证券,明知违反规定,并且旨在欺骗股东或债权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公司的发起人、董事或高级职员,明知故犯地发行或同意发行有证证券的凭证,或无证证券的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违反本分部规定,并意图欺诈现有或未来的股东、认购人、股份购买者或债权人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任何公司(无论是加州本地公司还是其他地方的公司)的股票购买协议上签署虚假或捏造的姓名,或者明知他人不打算履行协议而签署他人的姓名,则构成轻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

任何人 (a) 在认购或同意购买任何现有或拟议的国内或国外公司的股票时,签署虚构人名的;或 (b) 在任何认购或协议上签署任何人的姓名,明知该人无力或无意真诚遵守其所有条款,或明知存在任何谅解或协议,表明认购或协议的条款不予遵守或执行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故意批准任何非法分配股息或资产的行为,且目的是欺诈债权人、股东,或误导他人关于股票的真实价值,那么该董事可能被控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明知而协助制作或分享虚假或误导性的财务信息,则构成重罪。这包括任何不真实、夸大或旨在欺骗公司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或声明。此外,如果他们未能按法律要求在公司账簿中进行必要的记录或未能张贴必要的通知,也构成重罪。

Section § 2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明知故犯地未经适当授权获取或不当管理公司财产,并意图欺骗,即构成犯罪。它还包括意图欺诈而销毁或更改公司文件的情况。如果被判有罪,惩罚包括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公司法 Code § 2255(a) 任何公司(无论境内或境外)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明知而接收或取得公司任何财产的占有,但并非为支付正当债权,并且,意图欺诈,而未在公司账簿或账目中对此作出或促使或指示作出完整真实的记录,即犯有公罪。
(b)CA 公司法 Code § 2255(b) 任何公司(无论境内或境外)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股东,意图欺诈,而销毁、更改、损毁或伪造属于公司的任何账簿、文件、文书或证券,或作出或同意未在公司保存的任何账簿或其他记录或文件中作出任何重要记录,即犯有公罪。
(c)CA 公司法 Code § 2255(c) 本节中规定的每项公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高管、员工或任何参与创建或扩大公司的人,如果试图就公司的状况或资本误导官员,并向他们出示虚假或篡改的文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任何公司(无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外国公司)的任何董事、代理人或职员,或任何提议组建此类公司或增加此类公司股本的人,如果明知而向任何依法授权审查公司组织、调查公司事务或允许增加公司资本的公职人员或委员会展示任何虚假、伪造或篡改的账簿、文件、凭证、证券或其他证据文书,并意图就此欺骗该公职人员或委员会,则应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Section § 2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将他人的名字放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广告等文件上,并且目的是让其他人相信这个人与公司有某种角色或联系,比如是董事或股东,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就是犯罪。

任何未经授权而将他人姓名签署或插入任何公司(无论是国内公司还是外国公司,无论是已成立的还是拟成立的)的招股说明书、通告或其他广告或公告中,意图使该文件得以发布,并因此使他人相信该被签署姓名之人是该公司的董事、代理人、股东或发起人,而事实上该人明知不存在此种关系者,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258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在州内经营业务但未遵守必要规定,则构成轻罪。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5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法律诉讼可由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提起。如果由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罚款将分成两部分:一半支付给定罪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州司库。如果由总检察长提起诉讼,所有罚款将全部进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259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一家外国公司未获准在加州经营,却仍代表该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是一种轻微的犯罪,可能导致五十美元到六百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26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公司因某些违规行为被起诉,它不能仅仅因为它是一家外国公司就逃避责任。如果它在加州开展业务或设有办事处,它仍然受这些法律的约束。

在对违反第2252、2253、2254、2255、2256或2257条的行为进行起诉时,如果该公司在本州内开展业务或设有办事处,则该公司是外国公司的这一事实不构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