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更新其基础文件,即“章程”,只要这些更新在公司首次提交章程时是允许的。例如,公司可以更改股份或股东权利。但是,公司不能更改初始地址、董事姓名或代理人姓名,除非是为了纠正错误,或在提交特定报告后删除过时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900(a) 公司遵守本章规定,可不时修订其章程,在任何及所需多的方面进行修订,只要其经修订的章程仅包含在提交修订时可合法载入原始章程的条款,并且,如果涉及股份或股东权利的变更、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则应包含为实现该变更、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所必需的条款。立法机关通过本条的意图是充分行使州对公司的保留权力,并授权对前述句子所涵盖的章程进行任何修订,无论修订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在公司最初成立时是否被允许。
(b)CA 公司法 Code § 900(b) 公司不得修订其章程以增加任何声明或更改原始章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声明,包括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和初始邮寄地址、首任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或初始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除非是为了更正声明中的错误,或在公司已根据第1502条提交声明后删除该信息。

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在任何股份发行之前修改其公司章程。如果公司尚未设立董事,则多数原始发起人(即公司创始人)可以批准修改。但是,如果公司已有董事,无论是最初在章程中指定还是后来通过选举产生,则任何修订都必须由多数董事批准。

在任何股份发行之前,章程的任何修订可由多数发起人签署的书面文件通过,条件是董事未在原始章程中指定且尚未选出;或者,如果董事已在原始章程中指定或已选出,则由多数董事通过。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部分解释了加州公司在发行股份后,如何修改其基础文件,即公司章程。通常,这些修改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双方的批准。但也有例外:老公司(1929年8月14日前成立的)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延长其存续期。如果只有一类股票,董事会也可以单独批准股票拆分或修改公司初始文件中的地址和名称。如果章程规定修改某项内容需要高于通常的表决票数,那么除非达到该更高的表决要求,否则不能修改。最后,降低某些变更的表决批准门槛,需要非常高的多数票——三分之二的批准。

(a)CA 公司法 Code § 902(a) 任何股份发行后,修正案可在经董事会批准并经已发行股份(第152节)批准后通过,无论该批准是在董事会批准之前还是之后。
(b)CA 公司法 Code § 902(b) 尽管有(a)款规定,1929年8月14日之前成立的公司,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通过延长公司存续期或使公司存续期永久化的修正案。
(c)CA 公司法 Code § 902(c) 尽管有(a)款规定,除非公司有不止一类已发行股份,否则仅涉及股份拆分(包括按比例增加授权股份数量)的修正案,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通过。
(d)CA 公司法 Code § 902(d) 尽管有(a)款规定,删除公司初始街道地址和初始邮寄地址、首任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或初始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的修正案,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通过。
(e)CA 公司法 Code § 902(e) 凡章程规定公司行动需要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更大比例或全部股份的表决,或更大比例或全部董事的表决,且该要求高于本分部另行规定的要求时,章程中要求该更高表决的规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修改、修正或废除,除非通过该更高表决。
(f)CA 公司法 Code § 902(f)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根据第158节(c)款规定减少修正案所需表决的修正案,除非经各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或公司章程当时可能规定的其他表决批准,否则不得通过。

Section § 9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司拟议的变更(即修正案)需要股东批准的情况。如果修正案影响股份数量、改变其分类或与股份相关的权利,或创设具有不同权利的新类别股份,则必须经受影响的股份类别批准。此外,任何影响股息的变更,或在股份类别内创设不同系列的,都需要投票。所有投票均基于该类别的利益,除非修正案对每个系列的影响不同。最后,不仅需要该类别批准,而且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也必须批准这些修正案。

(a)CA 公司法 Code § 903(a) 拟议修正案必须经某一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无论该类别根据章程规定是否有权就此投票,如果该修正案将:
(1)CA 公司法 Code § 903(a)(1) 增加或减少该类别的授权股份总数,但第405条(b)款或第902条(c)款规定的增加除外。
(2)CA 公司法 Code § 903(a)(2) 实施该类别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包括反向股票分割,但不包括股票分割。
(3)CA 公司法 Code § 903(a)(3) 实施将另一类别全部或部分股份交换为该类别股份,或创设此种交换权。
(4)CA 公司法 Code § 903(a)(4) 改变该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
(5)CA 公司法 Code § 903(a)(5) 创设具有优先于该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新类别股份,或增加任何具有优先于该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类别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或授权股份数量。
(6)CA 公司法 Code § 903(a)(6) 对于优先股,将任何类别的股份划分为具有不同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系列,或授权董事会如此行事。
(7)CA 公司法 Code § 903(a)(7) 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类别股份已累计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b)CA 公司法 Code § 903(b) 同一类别的不同系列不应为按类别投票之目的而构成不同类别,除非某一系列因修正案而受到与同一类别其他股份不同的不利影响。
(c)CA 公司法 Code § 903(c) 除了(a)款规定的类别批准外,拟议修正案还必须经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第152条)批准。

Section § 90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公司章程的某些变更,特别是使股份可被摊派或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收取摊款,需要如何获得批准。通常,所有受影响的股份都必须批准这些变更,无论其投票权如何。然而,对于互助水公司,受影响股份类别中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份持有人必须同意;但如果涉及通过诉讼追索已缴足股款股份的摊款,则仍需要所有受影响股份的批准。

(a)CA 公司法 Code § 90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章程的任何修正案将使股份可被摊派,或授权通过诉讼追索已缴足股款股份的摊款,则该修正案须经所有受影响的已发行股份批准,不论其表决权有任何限制或约束。
(b)CA 公司法 Code § 904(b) 如果公司是《公用事业法典》第2705条所指的互助水公司,则章程修正案,旨在使股份可被摊派或修改先前授权征收股份摊款的章程条款,须经受该修正案影响的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批准,不论其表决权有任何限制或约束。但是,如果该修正案将授权通过诉讼追索已缴足股款股份的摊款,则该修正案须根据(a)款批准。

Section § 905

Explanation
当加州公司在已发行股份后希望修改其章程时,必须提交一份修订证书。该证书会说明修改内容,确认董事会的批准,并且,如果需要,还会显示股东已通过必要的投票批准。如果仅凭董事会即可进行修改,则必须说明其原因。在合并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备案规则,这些规则将取代上述要求。

Section § 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司如何正式记录由其最初创建者(发起人)或董事会对公司章程文件所做的修改。如果发起人或董事会在公司发行任何股份之前进行修改,则必须提交一份修正案证书。这份证书需要有大多数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的签名。如果董事会进行修改,并且尚未指定或选举董事,这一点也必须在证书中说明。如果愿意,董事会通过的修正案也可以选择根据不同的条款进行备案。

在发起人或董事会根据第901条通过修正案的情况下,公司应提交一份修正案证书,该证书须由多数发起人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签署并核实,其中应声明签署人构成至少多数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公司尚未发行任何股份,并且他们采纳其中载明的修正案。在发起人通过修正案的情况下,证书还应声明原始章程中未指定董事,且尚未选举董事。
在董事会根据第901条通过修正案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第905条提交修正案证书,以代替根据本条提交的修正案证书。

Section § 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修改其公司章程。它详细说明了确立变更的三种具体方法:完全重写章程、删除或修改特定条款,或添加新条款。如果修正案影响股票,例如股票分割或重新分类,则这些变更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说明。当修改授权股份从一类变为两类时,现有股份会根据与表决权相关的特定标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最后,面值的变更不需要解释其对现有股份的影响,除非涉及具体的股票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907(a) 修正证书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确定修正案或修正章程的措辞:
(1)CA 公司法 Code § 907(a)(1) 声明章程应修正为其中全文载明的内容。
(2)CA 公司法 Code § 907(a)(2) 声明章程中的任何条款(该条款应通过章程中赋予其的数字或其他标识或通过说明其措辞来识别)应从章程中删除或应修正为证书中载明的内容。
(3)CA 公司法 Code § 907(a)(3) 声明其中载明的条款应添加到章程中。
(b)CA 公司法 Code § 907(b) 如果修正的目的是实施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或对已发行股份进行重新分类、注销、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则修正章程应说明其对已发行股份的影响。
(c)CA 公司法 Code § 907(c) 如果修正案旨在将授权股份的声明从单一类别股份变更为两个类别,则修正案生效前立即已发行的股份自动视为相同数量的普通股类别股份。如果两个类别中只有一个类别的名称包含“普通”,则该类别为普通股类别。如果两个类别或两个类别均不包含“普通”字样,但其中一个类别具有有限或无表决权,则为本款目的,表决权不受限制的类别为普通股类别。如果章程修正案根据 (b) 款包含对已发行股份影响的声明,则本款不适用。
(d)CA 公司法 Code § 907(d) 增加或取消规定面值或改变规定面值,且未同时说明修正案对已发行股份影响的修正案,不因此受 (b) 款的约束。

Section § 908

Explanation
一旦公司提交修正证书,其章程的变更,例如股份拆分或股份重新分类,就会生效。经认证的副本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已遵循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来批准这些变更。

Section § 90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加州公司最初设定为有限期存在,只要它持续作为公司运营,之后可以通过修改其章程文件来无限期延长其存续。如果根据某些规定,延长其存续会产生问题,公司可能需要更改其名称。即使公司管理人员是在公司官方结束日期之后选出的,他们仍被视为有效的领导者。在提交此变更时,公司必须确认自其原始结束日期以来一直作为公司运营。

为有限期设立的公司,在其公司存续期届满后,如果其持续作为公司运营并开展业务,则可随时通过修改其章程,移除任何限制其存续期的条款并规定永久存续,以延长其存续期。如果提供永久存续的修正证书的提交,若其为原始章程则根据第201条的规定将被禁止,则州务卿不应提交该证书,除非通过相同或同时提交的修正证书,该公司的章程被修改以采用新的可用名称。为采纳任何此类修正案之目的,即使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的人员的选举可能发生在公司原始存续期届满之后,他们仍应被视为已有效选举。修正证书应载明,该公司自其公司存续期届满之日起至修正之日止,持续作为公司运营并开展业务。

Section § 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能将其公司章程重述为一份名为“重述公司章程”的单一更新文件。这意味着将对原始章程所做的所有修订汇总到一份新的证书中。某些细节,如初始地址和董事姓名,可能会被省略,但特定情况除外。如果章程本身没有进行任何修改,通常需要董事会批准这份重述。但如果重述中包含了修改,则必须遵循相关的修订程序。重述章程将取代所有先前的章程和修订。

(a)CA 公司法 Code § 910(a) 公司可以将其章程的全部修订文本以一份单一的证书形式重述,通过提交一份高级职员证书,或者,在发起人或董事会可以根据第901条和第906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由多数发起人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签署并核实的一份证书,题为“重述公司章程”,该证书应列明截至提交证书之日已修订的章程,但应省略发起人对章程的签署和确认,以及任何关于先前修订对已发行股份影响的声明,以及任何合并协议的条款(幸存公司的章程修订除外),以及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和初始邮寄地址,以及首任董事和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但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和初始邮寄地址、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果先前已在章程中列明,初始董事,在公司根据第1502条提交声明之前不得省略)。此类省略不构成对章程的修改或修订。该证书本身也可以在任何方面修改或修订章程,在这种情况下,该证书必须遵守第905条或第906条(视情况而定)以及第907条。
(b)CA 公司法 Code § 910(b) 如果该证书本身未在任何方面修改或修订章程,则应由董事会批准,或者在发行任何股份以及任命和选举董事之前,由多数发起人批准,并应遵守本章中关于不要求已发行股份批准的章程修订的规定(第152条)。如果该证书本身修改或修订了章程,则应遵守本章中关于如此进行的修订的规定,并且,除了由多数发起人批准的证书外,该证书还应声明董事会已批准重述章程。
(c)CA 公司法 Code § 910(c) 确定证书在本条含义内是章程的一部分。此类证书的规定应在重述章程中获得章程条款的指定。
(d)CA 公司法 Code § 910(d) 根据本条提交的重述公司章程应在所有目的上取代原始章程以及此前提交的所有修订和确定证书。

Section § 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改变其法律形式,成为不同类型的公司,例如非营利组织或合作社。为此,公司需要修改其章程(即公司设立规则),并且可能需要取消或修改其股份。如果公司希望成为非营利组织或合作社,所有股东都必须同意这些变更。对于变更为社会目的公司,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必须批准。这些变更可以作为合并协议的一部分进行。如果公司是互助水公司并转变为非营利性互益公司,则适用特殊规则。

(a)CA 公司法 Code § 911(a) 公司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修订其章程,将其地位变更为社会目的公司、非营利性公益公司、非营利性互益公司、非营利性宗教公司或合作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911(b) 将章程修订为非营利性公司,应当修改宗旨声明,删除股份授权以及任何其他与已授权或已发行股份相关的规定,进行其他必要或期望的修改,并且,如果已发行任何股份,规定注销这些股份,或将这些股份转换为非营利性公司的会员资格。将章程修订为合作公司,应当修改宗旨声明,进行其他必要或期望的修改,并且,如果已发行任何股份,规定注销这些股份,或在必要时将这些股份转换为合作公司的会员资格。
(c)CA 公司法 Code § 911(c) 如果已发行股份,将地位变更为非营利性公司的修订,应当经所有类别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批准,无论其表决权有何限制或约束;将地位变更为合作公司的修订,应当经各类别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无论其表决权有何限制或约束。
(d)CA 公司法 Code § 911(d) 在将地位变更为社会目的公司的情况下:
(1)CA 公司法 Code § 911(d)(1) 公司应当修改公司名称,修改宗旨声明,包含第2602条(b)款(3)项(B)目所要求的声明,并进行其他必要或期望的相应修改。
(2)CA 公司法 Code § 911(d)(2) 该修订应当经该变更公司的各类别已发行股份(第152条)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或如果章程要求更高的票数。
(e)CA 公司法 Code § 911(e) 如果根据本条进行的修订包含在合并协议中,本条规定适用,但任何关于股份注销或转换的规定应在合并协议中,而非章程修订中。
(f)CA 公司法 Code § 911(f) 尽管有(c)款规定,如果公司是《公用事业法典》第2705条所指的互助水公司,并且根据地位变更的条款,每股已发行股份转换为非营利性互益公司的会员资格,则将地位变更为非营利性互益公司的修订,应当经各类别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无论其表决权有何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