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章程修订
Section § 900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更新其基础文件,即“章程”,只要这些更新在公司首次提交章程时是允许的。例如,公司可以更改股份或股东权利。但是,公司不能更改初始地址、董事姓名或代理人姓名,除非是为了纠正错误,或在提交特定报告后删除过时信息。
Section § 901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在任何股份发行之前修改其公司章程。如果公司尚未设立董事,则多数原始发起人(即公司创始人)可以批准修改。但是,如果公司已有董事,无论是最初在章程中指定还是后来通过选举产生,则任何修订都必须由多数董事批准。
Section § 902
本法律部分解释了加州公司在发行股份后,如何修改其基础文件,即公司章程。通常,这些修改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双方的批准。但也有例外:老公司(1929年8月14日前成立的)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延长其存续期。如果只有一类股票,董事会也可以单独批准股票拆分或修改公司初始文件中的地址和名称。如果章程规定修改某项内容需要高于通常的表决票数,那么除非达到该更高的表决要求,否则不能修改。最后,降低某些变更的表决批准门槛,需要非常高的多数票——三分之二的批准。
Section § 903
本节概述了公司拟议的变更(即修正案)需要股东批准的情况。如果修正案影响股份数量、改变其分类或与股份相关的权利,或创设具有不同权利的新类别股份,则必须经受影响的股份类别批准。此外,任何影响股息的变更,或在股份类别内创设不同系列的,都需要投票。所有投票均基于该类别的利益,除非修正案对每个系列的影响不同。最后,不仅需要该类别批准,而且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也必须批准这些修正案。
Section § 904
本节说明了公司章程的某些变更,特别是使股份可被摊派或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收取摊款,需要如何获得批准。通常,所有受影响的股份都必须批准这些变更,无论其投票权如何。然而,对于互助水公司,受影响股份类别中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份持有人必须同意;但如果涉及通过诉讼追索已缴足股款股份的摊款,则仍需要所有受影响股份的批准。
Section § 905
Section § 906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司如何正式记录由其最初创建者(发起人)或董事会对公司章程文件所做的修改。如果发起人或董事会在公司发行任何股份之前进行修改,则必须提交一份修正案证书。这份证书需要有大多数发起人或董事会成员的签名。如果董事会进行修改,并且尚未指定或选举董事,这一点也必须在证书中说明。如果愿意,董事会通过的修正案也可以选择根据不同的条款进行备案。
Section § 907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修改其公司章程。它详细说明了确立变更的三种具体方法:完全重写章程、删除或修改特定条款,或添加新条款。如果修正案影响股票,例如股票分割或重新分类,则这些变更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说明。当修改授权股份从一类变为两类时,现有股份会根据与表决权相关的特定标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最后,面值的变更不需要解释其对现有股份的影响,除非涉及具体的股票事项。
Section § 908
Section § 909
如果一家加州公司最初设定为有限期存在,只要它持续作为公司运营,之后可以通过修改其章程文件来无限期延长其存续。如果根据某些规定,延长其存续会产生问题,公司可能需要更改其名称。即使公司管理人员是在公司官方结束日期之后选出的,他们仍被视为有效的领导者。在提交此变更时,公司必须确认自其原始结束日期以来一直作为公司运营。
Section § 9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能将其公司章程重述为一份名为“重述公司章程”的单一更新文件。这意味着将对原始章程所做的所有修订汇总到一份新的证书中。某些细节,如初始地址和董事姓名,可能会被省略,但特定情况除外。如果章程本身没有进行任何修改,通常需要董事会批准这份重述。但如果重述中包含了修改,则必须遵循相关的修订程序。重述章程将取代所有先前的章程和修订。
Section § 911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改变其法律形式,成为不同类型的公司,例如非营利组织或合作社。为此,公司需要修改其章程(即公司设立规则),并且可能需要取消或修改其股份。如果公司希望成为非营利组织或合作社,所有股东都必须同意这些变更。对于变更为社会目的公司,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必须批准。这些变更可以作为合并协议的一部分进行。如果公司是互助水公司并转变为非营利性互益公司,则适用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