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有关解散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20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在面临非自愿解散诉讼或自愿解散投票时,如何避免被解散。如果拥有5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希望阻止解散,他们可以按公允价值(基于公司的清算价值)购买解散发起方的股份。如果对股份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将指定评估师来确定。购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确定的价值,以阻止解散。如果他们不支付,解散程序将继续,并且费用可能会判给发起方。根据本法,签订了特定协议的实益拥有人也被视为股东,并且股份的估价日期通常设定在解散程序开始之时,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Section § 2001
本节解释了公司一旦开始解散,董事或其他法院指定人员可以做什么。他们可以选举高级职员,聘请代理人或律师,并管理公司业务直至其关闭。他们可以履行合同,处理针对公司或由公司提出的债务和索赔,并应对诉讼。他们还有权出售公司资产,并收取未支付的股份或追回非法分配。本质上,他们负责监督正式关闭公司所需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2003
Section § 2004
Section § 20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确保其债务得到偿付,无论公司是否知道债权人的下落。如果一个可靠的公司、个人或政府担保偿还债务,并且公司董事会在分配资产时认为此方案是充分的,则债务被视为已得到妥善处理。此外,债务也可以通过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存入所欠金额来处理。该法律还指出,这些并非处理债务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2006
本节规定,当公司分配其资产时,可以以现金、财产或证券的形式进行。分配可以一次性进行,也可以分期进行,只要对所有相关方公平,并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权利的规定。这些分配应尽快进行,同时仍能确保公司顺利清算。
Section § 2007
本节说明了当一家正在解散的公司同时拥有优先股和普通股时,如何分配其剩余资产。如果董事会和股东都同意,即使分配方案不符合优先股的优先权,也可以制定。一旦获得批准,该方案对所有股东都有效,但那些拥有清算优先权且不同意的股东,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得现金。如果出现现金支付要求,董事会可以决定取消该方案,让所有股东根据各自的权利获得资产。如果资产分配是根据预先批准的重组计划进行的,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008
本节解释说,如果存在不明身份、无法找到或未领取其款项的股东或债权人,公司可以将这笔钱存入主计长处。这样做是为了让那些合法权利人日后凭证明来认领。如果股票所有权存在争议或应付金额不明确,公司也可以将有争议的金额存入主计长处。一旦存入,这些资金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特定程序进行管理,并可由合法所有者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申领。
Section § 2009
本法律处理的是公司关闭时,在未偿清所有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资产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从股东那里追回这些资产。债权人(即被欠款方)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追回这些资产。那些被迫返还超过其不当分配资产公平份额的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摊,以纠正这种情况。“清算”是指正式结束一项业务,包括在关闭前分配资产。
Section § 2010
即使公司正式关闭或解散,它仍然存在,以便处理任何剩余事务。这意味着它仍然可以参与法律诉讼、偿还债务、出售财产和分配资产,但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任何涉及公司的法律案件不会仅仅因为公司解散而停止。如果清算过程中有任何遗漏的资产,它们将继续留在公司,直到被妥善分配给合法受益方。
Section § 2011
本节解释了针对已解散公司的诉讼如何处理。如果有人想起诉一家已解散的公司,他们只能追究其剩余资产,或者,如果资产已分配,则追究股东的责任,但以其所分得的份额为限。诉讼必须在法定时效期内或公司解散后四年内(以较早者为准)提起。出于程序原因,股东可以公司名义被起诉。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如果找不到公司负责人,可以将其送达给州务卿。本法律确保已解散公司仍可参与某些法律纠纷,例如涉及产权的纠纷,并详细说明了当事人之间通知的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