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00
本节说明,本部正式名称为《一般公司法》。它还解释说,本法的任何部分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被修改或废除。
Section § 102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特定类型的公司,特别是那些根据本分部组建且不受其他特定分部管辖的公司。在法律颁布或重新颁布之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其存续或成立要求不会因此而改变。此外,针对公司或其成员的现有责任或法律诉讼,也不会因法律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1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所有股份都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拥有,那么这家公司就会自动被视为美国政府的一个机构。这意味着该公司将享有美国政府机构所能获得的所有特权和保护。
Section § 104
Section § 106
加州公司,无论是新成立的还是已存在的,都必须遵守允许其财产在法院下令时被合法扣押的法律。
Section § 108
Section § 109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修正其提交的任何官方文件中的错误。他们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更正证书”来纠正诸如信息错误或执行问题等错误。但是,这种更正不能改变董事会或股东的决定,也不能使非法的修正案变得合法。如果错误涉及公司章程或合并协议,更正文件必须由特定的高级职员或发起人签署。更正文件必须包含相关公司的名称、原始文件的提交日期、更正后的内容以及指明的任何执行缺陷。此过程不会改变原始提交日期,也不会影响已确立的权利和责任,除非有人因错误信息而受到影响且尚未基于错误信息采取行动。
Section § 109.5
本法律条款允许公司章程或合并协议中的某些要素依赖外部事实,前提是这些事实如何影响条款必须在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公司引用其他文件来获取这些详细信息,它必须在其主要办事处保存一份副本,并在股东要求时免费提供给他们。此外,如果公司是被引用协议的一方,任何影响股东权利的重大变更都需要获得受影响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东批准。这包括影响股东权利、股份条件或合并条款的变更。
Section § 110
本节解释了公司文件如何向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备案。一旦文件被收到并符合规定,就会被备案,并标明备案日期。对于某些文件,您可以将备案推迟到 90 天内的未来某个日期。如果文件因不符合法律标准而被退回,可以附上律师的意见书重新提交,解释为何应予接受。某些文件可以有长达 90 天的延迟生效日期,如果需要,可以在生效前通过适当通知取消。公司提交的任何文件都需要包含公司在州务卿记录中的名称和编号。
Section § 110.5
Section § 112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份在某些问题上拥有的表决权多于或少于一票,那么投票时所指的多数或比例是指表决权的数量,而不是股份的数量。如果股份在某个问题上没有表决权,那么在确定就该问题做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或必要多数时,这些股份不应被计算在内。
Section § 114
本节解释了公司财务信息(例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如何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如果公司拥有子公司,财务报告必须进行合并,这意味着它们需要按照GAAP的要求包含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数据。此外,这些财务报表应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年度财务报告如果获得权威会计规则的允许,可以进行简化。
Section § 115
在本节中,独立会计师是指与他们所审计的公司没有关联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他们必须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并受聘审查公司的财务记录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Section § 117
Section § 118
本节解释了通知何时被视为“发出”或“送达”。对于邮件,是指通知以预付邮资方式寄出的时间。对于其他书面或电子通知,如电子邮件或传真,是指它们被亲自送达、通过承运人发送或传输给收件人的时间。对于口头通知,是指信息直接通过电话传达,或作为语音邮件或类似留言系统留给收件人,或留给会将其转达给收件人的人的时间。
Section § 119
本条允许公司那些可能没有完全遵守规定的行为,可以由公司追认(事后批准)或由法院确认。如果需要,高等法院可以介入确认这些行为,但涉及欺诈的情况除外。法律中列出的一些严重违规行为不能通过此程序纠正。董事会、股东或两者通常必须批准这些追认,并且他们必须清楚地记录他们正在纠正什么。如果批准的行为影响到之前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件,则必须采取具体步骤。任何追认的通知必须告知股东。如有必要,高等法院可以确认行为或证券并设定其生效日期。任何可能受这些变更影响的法律程序,都需要提前通知处理该程序的法院。
Section § 149
在此语境下,“经确认”指一份文件以两种方式正式确认:要么根据特定民法典中的某些规定获得官方认可,要么签署文件的人书面声明他们确实是签署人,并且该文件确实是他们的。如果这种确认是由公证人或法院官员在加州以外进行的,则无需额外认证。
Section § 150
本法律定义了某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者两家公司都由同一个实体控制(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控制),那么这家公司就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关联公司。
Section § 1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公司董事会批准某事物的含义。它规定,批准需要由董事会本身或由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进行投票,前提是该委员会根据另一项规定被允许就该事项作出决定。
Section § 152
Section § 153
Section § 154
Section § 156
本节将“确定证书”定义为一份必须根据另一节(特别是第401节)的规定完成并提交的文件。这很可能是公司记录或决策流程的一部分。
Section § 156.1
Section § 156.6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公司法典的这一分部中,每当提到“董事会主席”时,它都包括主席可能拥有的所有不同称谓,只要这些称谓是根据法律的某个其他条款允许的。
Section § 158
本法律规定了“封闭式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其所有股份必须由不超过 (35) 人持有,并且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声明其为封闭式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希望成为或不再是封闭式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实现,但这需要进行表决。要成为封闭式公司,所有股东必须一致同意;要停止作为封闭式公司,则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更低的表决比例。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某些相关群体,例如夫妻或信托,只算作一人。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了允许的最大值,它将自动不再是封闭式公司。由于婚姻解除或信托终止等事件导致股东结构发生变化时,公司可能需要修改其章程,但股东们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自行决定这些事项。
Section § 159
普通股是一种公司股票,在公司倒闭时获得股息或分红方面,不享有任何优于其他股份的特殊权利或优势。
Section § 160
本节定义了“控制权”在公司语境下的含义。通常,“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通过他人拥有指导公司管理和政策的权力。然而,在其他地方提到的一些特定情况下,“控制权”是指拥有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
Section § 162
在本节中,“公司”一词特指根据本法律特定分部设立或受其管辖的公司,具体依照第102条 (a) 款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63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受银行法管辖的公司”的含义。实质上,它涵盖了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从事特定金融活动的各类业务。这些业务可能包括从事商业银行、工业银行、信托运营、产权保险以及其他特定金融服务的公司。从事这些活动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63.1
Section § 164
Section § 165.5
Section § 166
本节解释了公司向其股东进行“分配”的含义。这通常指公司无偿地向股东发放现金或财产,例如通过派发股息或回购股份。然而,并非所有财务活动都被视为分配。例如,如果公司被法院命令取消股份发行,或者公司自行决定取消股份发行并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司利益,这些行为都属于例外情况。同样,经董事会批准,为特定公司目的回购股份也可能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Section § 167.3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具体是第17000条(t)项中定义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商业组织。
Section § 168
本法律界定了“股权证券”在某些法律条款中的含义。它包括公司中的股份或成员权益、合伙权益,以及各种商业实体中任何其他类似的股权。它还涵盖了可转换为这些权益的证券,以及购买这些权益的任何权利或期权。
Section § 171
本法律定义了“外国公司”在加州公司法中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非在加州设立或注册的公司。此外,在公司法典的某些条款和特定章节中,它也包括外国协会,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但是,它不包括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成立的实体。
Section § 171.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某些没有实体凭证的股票或证券(即无纸化证券)相关的金融文件的关键术语。“初始交易声明”是指发送给新所有者或贷款人,用于显示所有权转让的文件。“书面声明”是指公司定期或应所有者或贷款人请求,向其发送的关于这些无纸化证券详情的通知。
Section § 171.03
本法律定义了“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并指明其完整定义可在另一特定条款中找到。
Section § 171.3
本节通过引用另一法律条款来定义“有限责任公司”一词,该条款对此有具体详细说明。
Section § 171.5
本节定义了“有限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创建的一种商业安排,其中至少包括一名负有全部管理责任的人(普通合伙人),以及至少一名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人(有限合伙人)。这种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名称,但遵循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71.07
本法将“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定义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外国法律设立的任何商业实体。
Section § 172
本节将“清算价格”或“清算优先权”定义为当公司(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终止时支付给股东的款项。它包括未支付的累积股息,并优先于其他类别的股份。
Section § 173
“高级职员证明书”是一份必须由公司内某些高级官员签署的文件,例如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秘书、首席财务官、司库或其助理。
Section § 174
本节解释了声明“在证书上”的含义。它可能直接出现在股票证书的正面或背面;如果是非实物(即数字形式的)股票,则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律《商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规定。
Section § 174.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州何为“其他商业实体”。它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不包括非营利协会),以及1974年后成立的某些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每种类型都通过引用具体的法律定义或法规进行解释。
Section § 175
本节解释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母公司”指的是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控制该公司的另一家公司。然而,在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下,“母公司”也可以包括控制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类型商业实体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78
Section § 180
Section § 181
本法解释了公司“重组”的含义。重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依照第11章特定规则进行的合并,但不是简易合并。第二种是一家公司通过将其所有权股份置换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来接管另一家公司,并获得对其的控制权。第三种是一家公司通过发行其股份或长期无担保债务而非现金,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几乎全部资产。
Section § 183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股份的“系列”。它指的是具有相同一套权利和特权,但与同一类别中的其他股份相比,其权利或限制有所不同的股份。仅仅是纸质凭证或电子记录,并不会使股份成为不同系列的一部分。
Section § 183.5
“股份交换要约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使用其自身的股权证券或其控制的公司的股权证券,从另一家公司购买股份。这种收购不同于所谓的“交换重组”。
Section § 186
本节将封闭公司的“股东协议”定义为所有股东之间,或者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则在该公司与该股东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这指的是法律其他部分中提及的特定授权。
Section § 189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子公司”的定义。通常,如果另一家公司拥有其超过一半的表决权股份,则该公司被视为子公司。然而,就第703条规定的某些情况而言,如果一家公司拥有超过25%的表决权股份,就足以被视为子公司。
Section § 190.5
本节解释了“存续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它指的是当一个或多个其他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合并到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中时,这个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
Section § 190.7
本节将“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定义为,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或公司合并入其后,存留的那个实体。
Section § 191
本节解释了外国公司在加州“州内经营业务”的含义。基本上,这指的是在本州内进行常规的商业交易,不包括州际或国际贸易。仅仅持有在加州经营业务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者进行某些孤立的活动,不被视为在该州经营业务。此外,从事贷款业务的外国公司,如果其活动涉及从州外处理的贷款,通常不被视为在加州经营业务。这些活动包括购买贷款、检查财产和执行贷款协议。例如,如果外国贷款机构的员工进行财产检查,但这些员工不是加州居民且未在本州为此目的设立专门办事处,则不被视为经营业务。
Section § 191.1
本法律定义了“非凭证证券”是什么。它指的是一种不涉及实物凭证的股份或发行人的义务,具体细节在《商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进一步阐述。
Section § 192
Section § 193
当一份文件在此语境中被称为“经核证”时,这意味着签署文件的人声明其内容根据他们自己的了解是真实的。这可以通过签署宣誓书来完成,宣誓书是在授权官员面前宣誓后作出的声明;或者通过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书面声明,并注明签署地点和时间。如果宣誓书是在本州境外在公证人或带有公章的法院官员面前签署的,则无需额外认证。
Section § 194.5
本节解释了公司选举董事时“表决权”的含义。它明确指出,“表决权”是指在当下选举董事的能力,不包括由某些特定事件触发的未来投票权。如果股份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分别选举各自的董事,那么表决权将根据这些股份能够选举的董事人数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