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

Explanation

如果出现某些严重问题,加州的公司可能会被强制解散。这可能发生在董事或股东的很大一部分提出请求时,特别是如果至少有33.3%的股份被代表。采取此行动的理由包括董事会成员之间僵持不下、重大内部纠纷、业务运营放弃超过一年、控制者欺诈或不当行为,或者公司期限已届满但未续期。股东和债权人可以在审判前介入,但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金融或公用事业公司。在这里,即使是实益拥有人——即对股份拥有实益权益的人——也被视为股东。

(a)CA 公司法 Code § 1800(a) 根据(b)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理由,经核实的强制解散公司诉状可由下列任何人员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交:
(1)CA 公司法 Code § 1800(a)(1) 在任董事的半数或半数以上。
(2)CA 公司法 Code § 1800(a)(2) 持有股份不少于(i)已发行股份总数(假设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已转换)的331/3%或(ii)已发行普通股的331/3%或(iii)公司股本的331/3%的股东,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由亲自参与(b)款第(4)项所列任何交易的人员所持有的股份,或任何紧密公司的股东。
(3)CA 公司法 Code § 1800(a)(3) 如果解散理由是公司成立期限已届满且未获延期,则任何股东均可提出。
(4)CA 公司法 Code § 1800(a)(4) 公司章程中明确授权的任何其他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800(b) 强制解散的理由是:
(1)CA 公司法 Code § 1800(b)(1) 公司已放弃其业务超过一年。
(2)CA 公司法 Code § 1800(b)(2) 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且意见均等,无法就其事务管理达成一致,以致其业务无法再有利地经营,或其财产和业务有受损或丧失的危险,且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分裂成派系,无法选出由奇数成员组成的董事会。
(3)CA 公司法 Code § 1800(b)(3) 存在内部纠纷,公司内两个或更多股东派系僵持不下,以致其业务无法再为股东带来利益,或者股东在连续两次已行使全部表决权的年度会议上未能选出任期已届满或在其继任者选出后将届满的董事的继任者。
(4)CA 公司法 Code § 1800(b)(4) 控制公司的人员犯有或明知而纵容持续且普遍的欺诈、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或对任何股东持续不公,或其财产被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滥用或浪费。
(5)CA 公司法 Code § 1800(b)(5) 对于任何拥有35名或更少股东的公司(按照第605条的规定确定),清算对于保护提出申诉的股东的权利或利益是合理必要的。
(6)CA 公司法 Code § 1800(b)(6) 公司成立期限已届满且未获延期。
(c)CA 公司法 Code § 1800(c) 在诉讼审理之前的任何时间,任何股东或债权人均可介入其中。
(d)CA 公司法 Code § 1800(d) 本条不适用于受《银行法》(《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法典》第1部第1章(自201条起))、《储蓄协会法》(《金融法典》第2部(自第5000条起))或《保险法典》第1部第2章第14条(自第1010条起)管辖的任何公司。
(e)CA 公司法 Code § 1800(e) 就本条而言,“股东”包括根据第300条或第706条签订协议的股份实益拥有人。

Section § 1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解散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公司法、滥用公司特权,或连续五年未缴纳税款。如果问题可以纠正,公司必须在诉讼提起前收到通知,并有30天时间进行纠正。法院可以决定解散公司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例如指定人员管理公司剩余事务。关于这些行动的通知会在报纸上公布,以告知股东。

(a)CA 公司法 Code § 1801(a) 司法部长可以根据其自身信息或私人当事人的投诉,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对任何本州公司或声称的本州公司提起诉讼,以获得解散公司并废止、撤销或没收其公司法人资格的判决,理由如下:
(1)CA 公司法 Code § 1801(a)(1) 公司严重违反了规管公司的任何法规条款。
(2)CA 公司法 Code § 1801(a)(2) 公司欺诈性滥用或篡夺了公司特权或权力。
(3)CA 公司法 Code § 1801(a)(3) 公司通过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违反了任何法律规定,且根据法律,该行为或不作为是丧失公司法人资格的理由。
(4)CA 公司法 Code § 1801(a)(4) 公司连续五年未能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银行和公司税法对其征收的任何税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801(b) 如果诉讼理由是公司已做或未做且可以通过修改其章程或其他公司行动纠正的事项或行为,则此类诉讼不得维持,除非 (1) 司法部长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已向公司发出关于该已做或未做事项或行为的书面通知,且 (2) 公司未能在30天内启动纠正程序,或此后未能继续进行此类程序。
(c)CA 公司法 Code § 1801(c) 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法院可以命令解散或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或部分救济。法院还可以指定接管人清理公司事务,或命令公司由其董事会在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理。
(d)CA 公司法 Code § 1801(d) 对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可以根据第17章进行,或通过书面通知公司总裁或秘书,通知地址为公司根据银行和公司税法提交的最后一份纳税申报表中所示的地址。司法部长还应在适当县的普通报纸上刊登一次致公司股东的通知。

Section § 18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面临僵局,即董事会因意见不合而无法做出决策,法院可以介入并指定一名称为“临时董事”的临时董事会成员来协助解决问题。

Section § 18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起诉讼,要求非自愿解散一家公司,并且法院认为,如果没人介入管理,公司或其股东可能会受到损害,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这名接管人将负责公司的运营和资产,直到对解散案做出决定。在此之前,会举行一次听证会,申请接管人的人可能需要提供一些担保。

Section § 1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启动关闭公司(即清算和解散)的程序。或者,即使公司不被解散,法院也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或发出禁令(即法院命令停止某些行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听证后,如果显示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公司清算和解散;或者,无论是否进行清算和解散,法院都可以根据司法公正和衡平法的要求,在该案件中作出此类命令和裁定,并发出此类禁令。

Section § 1805

Explanation

本加州公司法条款概述了公司非自愿关闭(或“解散”)的流程。该流程在法院下达解散令时启动。通常由董事会在法院监督下处理此过程,但法院也可在必要时指定其他人。公司必须停止正常业务运营,除非是为了顺利关闭或在出售前保留其价值所必需。董事必须通过邮件通知股东、债权人以及所有索赔人有关解散程序,除非有中止或禁令。

(a)CA 公司法 Code § 1805(a) 公司的非自愿解散程序在根据第1804条下达解散令时开始。
(b)CA 公司法 Code § 1805(b) 非自愿解散程序开始后,董事会应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公司事务的解散,除非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定其他人进行解散。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可以在受法院施加的任何限制下,通过执行人员行使其所有权力,无需任何法院命令。
(c)CA 公司法 Code § 1805(c) 非自愿解散程序开始后,公司应停止经营业务,除非为有利地解散公司所必需,以及董事会认为在公司业务或资产(或两者)整体或部分出售前,为保留公司商誉或持续经营价值所必需的期间。董事应通过邮件向所有股东以及公司记录中载明地址的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发出非自愿解散程序开始的书面通知,除非解散令因上诉或其他原因被中止,或该程序或该命令的执行已被禁止。

Section § 1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当一家公司被强制关闭(或“清算”)时,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行动。首先,它可以要求提供所有针对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证明。它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债权,以及应预留多少资金来支付它们。法院会决定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权利,并监督关闭过程中的财务账目。它可以任命专员处理法律事务,填补董事空缺,甚至罢免不诚实或失职的董事。法院可以中止针对公司的任何法律行动,以确保所有债权得到公平处理。最后,当一切都解决后,法院可以宣布公司正式关闭并解散。

当非自愿清算程序启动时,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a)CA 公司法 Code § 1806(a) 要求提供针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和索赔的证明,无论是否到期、或有、未清算或仅涉及损害赔偿,并禁止未能按照任何命令的要求提出和提交债权和证明的债权人和索赔人参与。
(b)CA 公司法 Code § 1806(b) 确定或和解针对公司或其任何财产的所有各类债权,并确定为支付或提供支付债权所需保留的资金或资产金额。
(c)CA 公司法 Code § 1806(c) 确定股东和所有类别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1806(d) 董事或被指定进行清算的其他人员提交中期和最终账目并就此进行听证,批准、不批准或结算这些账目,以及解除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1806(e) 任命一名专员,以法院认为适当的权力或权限,听取和裁决任何或所有事项。
(f)CA 公司法 Code § 1806(f) 填补董事或股东无法填补的董事会空缺。
(g)CA 公司法 Code § 1806(g) 如果董事在进行清算时被发现有不诚实、不当行为、疏忽或滥用信任,或者董事无法履行职责,则可罢免任何董事。法院可以命令选举以填补由此造成的空缺,并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禁止被罢免的董事再次当选;或者法院可以不命令选举,而是任命一名董事来填补因罢免而造成的空缺。任何由法院任命的董事应任职至下一次股东年会或直至继任者被选举或任命。
(h)CA 公司法 Code § 1806(h) 中止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程序或行动,并要求当事方按照其他债权人要求的方式提出并证明其债权。
(i)CA 公司法 Code § 1806(i) 确定是否已为所有未实际支付的债务和负债的支付或清偿做出了充分准备。
(j)CA 公司法 Code § 1806(j) 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条件下,发布撤回或终止清算和解散程序的命令。
(k)CA 公司法 Code § 1806(k) 在批准或结算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最终账目后,发布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的命令。该命令发布后,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但为进一步清算之目的(如需要)除外。
(l)CA 公司法 Code § 1806(l) 发布法院认为适当的引入新当事方的命令,以裁决所有问题和事项。

Section § 1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权人如何从公司的资产中追讨欠款。在发布公开通知后,债权人有至少四个月、最多六个月的时间提交索赔,如果不存在索赔,则为三个月。该通知必须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如果他们未及时行动,可能会失去追讨的权利。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额债务以弥补任何不足。任何未解决或待决的索赔,法院必须预留资金,直到这些索赔得到解决。如果债权人的索赔被驳回,他们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的时间起诉公司。

Section § 1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公司准备正式解散时会发生什么。在公司账目结清、事务处理妥当后,法院可以宣告其解散。法院的命令主要确认三件事:公司的债务已处理完毕,剩余资产已分配给合法权利人,以及董事已完成职责,对债权人或股东不再负有义务。一旦法院宣告公司解散,公司即正式停止存在,但任何剩余的清算任务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1808(a) 董事或根据第1805条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账目最终结清后,且确定公司事务已具备解散条件,法院可作出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命令应宣告:
(1)CA 公司法 Code § 1808(a)(1) 公司已正式清算完毕,且已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了《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32条所述的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且其已知债务和负债已支付或已充分备付,或视情况而定,已在其资产允许的范围内支付了这些债务和负债。如果存在已充分备付的已知债务或负债,该命令应说明已作出的备付,列明已承担或担保支付的公司、个人或政府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已存款的保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为使债权人或其他应收款人能够出现并主张支付该债务或负债所需的其他信息。
(2)CA 公司法 Code § 1808(a)(2) 其已知资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的人员,或视情况而定,其未获得任何已知资产。
(3)CA 公司法 Code § 1808(a)(3) 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账目已结清,且他们已解除对债权人和股东的职责和责任。
(4)CA 公司法 Code § 1808(a)(4) 公司已解散。
法院可根据提交的证据作出其认为适当的额外命令并准予进一步的救济。
(b)CA 公司法 Code § 1808(b) 在作出宣告公司解散的命令后,公司法人资格应终止,但为进一步清算(如需要)之目的除外;且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应解除其职责和责任,但与完成清算相关的除外。

Section § 1809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被法院解散或其法人资格被取消时,这项决定的认证副本必须迅速送交州务卿。随后,州务卿负责将该公司的解散情况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凡公司经法院命令、判决或裁定解散或其法人资格被撤销,该命令、判决或裁定的副本,经法院书记员认证后,应立即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应将该解散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