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01

Explanation
州资源保护委员会是保护部的一部分。它有九名成员,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每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

Section § 9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特定资源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将包括五名来自资源保护区的主任,以确保全州各地的代表性。此外,还将有两名普通公众成员、一名具有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士,以及一名代表主要城市地区关切的成员。

待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102(a) 五名资源保护区主任。在进行此类任命时,州长应尽可能确保来自全州各地的代表性大致均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102(b) 两名普通公众人士。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102(c) 一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代表其利益的人士。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102(d) 一名居住在本州主要城市地区并代表其关切的人士。

Section § 9103

Explanation
在加州,一名新的委员会成员被任命后,必须在30天内完成宣誓并正式提交其就职誓言。

Section § 9104

Explanation

委员会成员担任职务不领取报酬,但他们可以报销因参加会议或为委员会工作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委员会成员不得因其成员服务而获得任何报酬,但每位成员应获准报销因出席委员会会议或在委员会指示下从事委员会工作时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Section § 9105

Explanation
为了做出任何官方决定或开展业务,委员会至少五名成员必须在场。这包括委员会本身的设立或组建。

Section § 9106

Explanation
委员会需要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此人将担任主席一年,或者直到选出其他人接替为止。

Section § 91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聘请一名秘书。被任命的秘书将是委员会的受薪雇员,并且在履行公务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合理开支都应获得报销。

Section § 9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议全州范围内的水土保持问题。他们可以与州机构、组织和公民等其他团体合作,制定一项广泛的政策来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

Section § 9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需要制定并传达政策,以指导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如何履行其职责和权力。

委员会应确定并建议政策,以指导该部门负责人在履行和行使其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9110

Explanation
委员会的职责是支持和促进资源保护活动,但它不能直接亲自开展这些活动。

Section § 9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向主任负责,确保他们按照本分部的要求正确履行职责。

Section § 9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每年向州长提交报告,说明在州政府协助下,资源保护项目取得了哪些成就。委员会还可以编制和发布报告,说明州和地方在资源保护计划及相关活动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