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区内的改善区设立
Section § 9802
本节定义了与改善区相关的几个术语。“改善”涵盖了维护和运营现有设施以及创建新设施等活动。“建设”不仅仅指建造,它还包括规划、维护和运营。“不动产”和“土地”可以互换使用,特指仅为土地。“不动产所有人”就是土地所有人。“改善区”是一种专门的资源保护区。这些定义适用于创建或提议改善区的语境。
Section § 98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设立改善区的请愿书必须包含的内容。请愿书应说明改善计划,描述所涉土地,并列出业主及其最后已知地址。它还必须包含根据最新评估名册确定的每处房产的评估价值,并附有请愿人的签名。
Section § 9807
如果你想设立一个改善区,你需要向区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查看这份请愿书。
Section § 9809
如果调查显示建设某些改进措施是可行的,董事需要准备几份重要文件。
首先,他们必须为拟议的改进措施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规格。其次,他们需要估算成本,这份估算可以包含最多额外10%的金额,作为备用金。这笔备用金将作为额外担保,用于偿还为资助这些改进措施而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最后,他们需要根据最新的税务名册上显示的评估房产价值,确定成本将如何在区域内的业主之间分配。
Section § 9811
Section § 981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就改善区相关听证会通知公众的程序。它要求通知必须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根据特定规定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邮寄给该区域的业主。所有这些行动都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完成。
Section § 98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种听证会上,董事们负责审议与项目多个方面相关的任何异议。这些方面包括最初的请愿书、拟议改善区的设立、其中包含的不动产、计划和设计、估算成本、拟议的评估以及这些评估如何在业主之间分配。
Section § 9814
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们有权对拟议的改善区进行变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认为适当的情况,决定将某些物业从该区域中移除,或向该区域中添加新的物业。
Section § 9816
董事会可以为改进区内的物业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条件。这些规则可以涵盖费用、保护工作或他们认为需要的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