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美国国会颁布的《土壤保持和国内分配法案》之宗旨,特此指定州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机构,负责管理本章授权的、且须经美国农业部长(以下简称“农业部长”)根据《土壤保持和国内分配法案》的规定为加利福尼亚州批准的任何州计划。
资源保护联邦援助项目
Section § 9751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资源保护委员会是负责管理该州所有与联邦《土壤保持和国内分配法案》相关的计划的机构。这些计划必须得到美国农业部长的批准。
土壤保持 国内分配法案 州资源保护委员会
Section § 9752
这项法律授权一个委员会,从 (1949) 年开始,制定并向农业部长提交年度州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改善土壤健康,促进可持续农业,并确保土地得到经济利用。它还旨在平衡农场收入与非农场收入。该计划包括与农民签订自愿协议,并可能提供福利支付以鼓励良好做法。此外,委员会必须遵守州法律,并提供必要的报告以表明其遵守计划。
委员会特此被授权、赋予权力并指示,依照《水土保持和国内分配法》的规定,制定并向农业部长提交自 (1949) 年开始的每个日历年的州计划。每项此类计划的宗旨应是,结合农业部长可能为其他州批准的其他计划的实施,促进委员会认为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肥力、促进土地的经济利用、减少对自然土壤资源的剥削、浪费和不科学使用,以及重新建立和维持农场人均净收入购买力与非农场人均收入购买力之间比率的土地利用和耕作方式,该比率定义于《水土保持和国内分配法》第 (7) 条第 (a) 款。每项此类计划应规定通过与生产者签订协议或其他自愿方法调整土地利用和耕作方式,并规定与此相关的福利支付,以及不与本州任何法律冲突的行政管理方法和农业部长认为对计划的有效管理和确定计划是否按其条款执行所必需的报告。
土壤健康 可持续农业 土地利用
Section § 9753
这项法律规定,当农业部长批准一项保护计划后,一个委员会可以从《水土保持和国内分配法案》中获得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加上州政府拨付的任何款项,可以由该委员会用于执行计划所需的各项开支。这包括行政费用、教育项目以及补助金。
水土保持 国内分配法案 联邦拨款
Section § 9754
本节赋予委员会权力,可以雇用或设立必要的机构来有效执行计划。他们可以与地方、州、联邦机构以及其他州合作,开展与计划相关的研究和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可以与生产者签订协议,对土地利用和耕作方式进行调整,并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项。
在执行各该计划的规定时,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其认为必要的代理人或机构,并设立此类机构;与地方和州机构以及其他州和联邦政府的机构合作;开展与此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研究和教育活动;与生产者签订协议,并通过其他自愿方法,对土地利用和耕作方式进行调整,并就此支付委员会认定为公平合理的款项。
委员会权力 机构雇用 机构间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