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9015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分部中的特定术语具有本条文所定义的特定含义,但如果上下文要求如此,这些定义可能会改变。
Section § 9023
本法将“董事”定义为区域的董事会。当法律赋予董事权力或职责时,他们必须作为一个团体共同行动,而不是单独行动。
Section § 9025
Section § 9027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谁可以被称为“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以处理与财产相关的事宜。这个术语不仅包括持有官方产权文件的人,也包括通过进入或购买从美国或州政府获得土地权利的人。此外,像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这样,根据法院任命管理财产的人,也被视为所有者,并可在法院批准下对财产采取行动。
如果土地在税务评估名册上列为未知或虚构名称的所有者,那么除了任何真实姓名外,该土地被视为只有一个所有者。拥有财产未分割权益的人也被视为所有者,他们的份额被视为独立的权益。出于法律目的,土地的价值和所有权由最新的财产税记录最终确定。
Section § 9028
本节解释了在一个区域内,谁被视为“土地占用人”。这包括任何占有土地的人,无论他们是土地所有者、承租人还是租户。即使某人没有实际身处土地上,但如果他们拥有合法权利,仍被视为占用人。反之,即使某人没有合法权利,但如果他们实际身处土地上,也被视为占用人。
Section § 9030
本节解释了在签署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请愿书时,“委托书”的含义。委托书本质上是一种书面许可,允许他人代表土地所有者签署请愿书。个人土地所有者可以让他人代签,但他们需要亲自确认这份委托书。委托书的持有人必须年满18岁,也可以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等法律实体。如果公司拥有土地,它只能通过委托书签署请愿书,并且公司的高级职员必须核实该委托书是经过授权的。
Section § 9032
“评估名册”指的是一份完整的财产评估清单,这份清单用于确定为县级目的而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