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与游憩部公园支持组织
Section § 520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园支持组织相关的关键术语。“公园支持组织”必须是一个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提高公园的可及性、促进健康和社区参与,并遵守特定的慈善监督法律。“优先清单”是指由相关部门和公园支持组织每年制定的一系列战略性计划和项目。
Section § 521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加州州立公园的部门与一个公园支持组织合作。这种合作旨在引入新的资金、改善营销,并增加公园的可达性和游客量,特别是针对年轻和多元化的群体。
该公园支持组织还将帮助促进居民健康、提升公园设施、实现员工多元化,并保护自然和历史资源。
该组织将与部门协商,协调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工作,以确保其努力与现有项目相辅相成,并与本州其他公园机构合作。
Section § 522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和财政局长,或他们的代表,成为园林支持组织董事会的无表决权成员。这个角色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部门与该组织之间能够顺畅沟通和协调。
Section § 5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园部门与公园支持组织在签订协议后如何合作。每年,他们会制定一份重要的项目和举措清单,这些项目和举措需符合全州公园的优先事项,并与之前章节中列出的目标一致。在协议的前三年,他们会从优先清单中选择特定领域进行重点关注。
所有项目都必须尊重公园的自然、风景、文化和生态价值。部门还必须在线公开这份清单,并提交给特定的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52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与公园支持组织之间的协议要求。它规定这些协议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监督承诺以及项目优先排序的流程。部门可以签订额外协议以获取专业知识或资金,例如赠款或租赁。例如,他们可以将州立公园财产以象征性费用租赁给这些组织,只要这些组织建造的结构最终归州所有。协议不受公共招标规则的约束,但建设必须遵守劳动法。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且财政局局长必须在60天内批准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