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园支持组织相关的关键术语。“公园支持组织”必须是一个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提高公园的可及性、促进健康和社区参与,并遵守特定的慈善监督法律。“优先清单”是指由相关部门和公园支持组织每年制定的一系列战略性计划和项目。

就本条文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20(a) “公园支持组织”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非营利组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20(a)(1)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20(a)(2) 其主要宗旨是:以服务所有加州居民和州访客的方式增加公园的可及性和到访量,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和社区参与,并支持保护和管理加州的自然、文化和历史土地、场所和资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20(a)(3) 遵守《慈善目的受托人与募捐人监督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2部第6章第7条(自第12580条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20(b) “优先清单”是指由部门和公园支持组织根据第523条制定的年度战略举措和项目清单。

Section § 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加州州立公园的部门与一个公园支持组织合作。这种合作旨在引入新的资金、改善营销,并增加公园的可达性和游客量,特别是针对年轻和多元化的群体。

该公园支持组织还将帮助促进居民健康、提升公园设施、实现员工多元化,并保护自然和历史资源。

该组织将与部门协商,协调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工作,以确保其努力与现有项目相辅相成,并与本州其他公园机构合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 部门可以与一个公园支持组织签订一项全州范围的协议,以促进“公园前进委员会”所建议改革的实施,并开发和获取州立公园系统不易获得的专业知识、服务、资源和项目,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1) 开发和利用州立公园系统新的公共和私人资金来源,包括慈善捐赠来源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企业和创收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2) 支持营销和传播活动,以推广州立公园系统、部门及其合作伙伴的项目、设施和资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3) 支持促进公园可达性和游客量,并增强教育机会的项目和计划,特别是针对年轻和更多元化的受众。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4) 促进本州居民的健康和福祉。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5) 建立或改善州立公园游客设施和设备,并支持完成建立或改善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项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6) 招募更多元化的员工,并提高州立公园项目的能力。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a)(7) 推进自然、文化和历史土地、遗址和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b) 如果部门与一个公园支持组织签订协议,该公园支持组织应在与部门协商后,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b)(1) 与公园机构、合作伙伴、友好团体和志愿者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根据协议开展的活动能够补充、支持、促进和扩大正在进行的、旨在支持州立公园系统的伙伴关系、计划和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21(b)(2) 与管理、运营和支持本州其他公园和受保护土地的公共机构和组织合作。

Section § 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和财政局长,或他们的代表,成为园林支持组织董事会的无表决权成员。这个角色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部门与该组织之间能够顺畅沟通和协调。

局长和财政局长,或其各自指定人员,可担任园林支持组织董事会的当然的、无表决权的成员,以促进各部门与园林支持组织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工作协调。

Section § 522.5

Explanation
公园支持组织被视为独立于州政府,不被认为是任何州机构或官方机构的一部分。

Section § 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园部门与公园支持组织在签订协议后如何合作。每年,他们会制定一份重要的项目和举措清单,这些项目和举措需符合全州公园的优先事项,并与之前章节中列出的目标一致。在协议的前三年,他们会从优先清单中选择特定领域进行重点关注。

所有项目都必须尊重公园的自然、风景、文化和生态价值。部门还必须在线公开这份清单,并提交给特定的立法委员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23(a) 如果部门根据第521条与公园支持组织签订协议,部门和公园支持组织应合作制定一份年度战略性举措和项目清单,这些举措和项目是州立公园系统和公园支持组织的全州范围优先事项,并且公园支持组织将与部门合作开展这些举措和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2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23(b)(1) 任何列入优先清单的举措或项目应符合第521条(a)款中规定的宗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23(b)(2) 对于根据第521条(a)款签订的协议的前三年,公园支持组织和部门应从第521条(a)款中规定的宗旨清单中优先考虑有限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子集,并与第521条(b)款(2)项保持一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23(c) 任何列入优先清单的举措或项目应符合第5001.2条和第5019.53条关于保护州立公园系统的自然、风景、文化和生态价值的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23(d)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优先清单的副本,并应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的主席提供清单副本。

Section § 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与公园支持组织之间的协议要求。它规定这些协议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监督承诺以及项目优先排序的流程。部门可以签订额外协议以获取专业知识或资金,例如赠款或租赁。例如,他们可以将州立公园财产以象征性费用租赁给这些组织,只要这些组织建造的结构最终归州所有。协议不受公共招标规则的约束,但建设必须遵守劳动法。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且财政局局长必须在60天内批准任何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a) 为推进第521条 (a) 款所述宗旨,部门与公园支持组织根据第521条签订的协议,至少应包括并明确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a)(1) 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a)(2) 为实现目标和宗旨所需的任何监督、人员配备和协调承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a)(3) 根据第523条制定优先清单的流程。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b)(1) 部门可与公园支持组织制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以获取识别、规划、开发或实施优先清单上的战略举措和项目可能所需的任何专业知识、能力或财政资源。任何此类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赠款、合同、谅解备忘录、人员共享协议、租赁以及进入州立公园财产的权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b)(2) 尽管有第5003.17条的规定,部门可将州拥有并包含在州立公园系统任何单位内的不动产,以每年最低一美元 ($1.00) 的租金租赁给公园支持组织,如果租赁协议要求公园支持组织在租赁财产上建造或提供建造结构或改进设施,并规定该结构或改进设施的所有权应在租赁期满时归属州。协议可规定在该期限届满前,该结构或改进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州的途径或方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b)(3) 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二部(自第10100条起)第二章的规定,部门根据本款签订的任何协议应由部门控制,且不受适用于公共工程或其他公共项目的任何广告或竞争性招标要求的约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b)(4) 公园支持组织根据本条在州拥有财产上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作,应构成《劳动法》第二部第七章第一章(自第1720条起)所指的公共工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c) 局长可根据第5005、5009.1、5009.2和5009.3条的授权,接受公园支持组织的项目、服务和资金捐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24(d) 财政局局长应有60天时间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根据 (a) 款提出的任何协议或该协议的任何重大修订。协议或重大修订获得批准后,局长可根据 (b) 款和 (c) 款的授权接受捐赠并签订补充协议。

Section § 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公园支持组织可以自由地向除该部门以外的公共来源寻求财政支持,例如赠款或贷款。但是,如果该部门也可能正在申请相同的资金,公园支持组织应与该部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