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管制总则
Section § 29500
如果你想在湿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无论你是否已经从州或地方机构获得了其他许可,你都需要获得一种特殊的许可,叫做湿地开发许可证。这项要求自1978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9501
本节规定,在指定管理区内规划的任何湿地开发项目都需要从委员会获得一种名为“湿地开发许可证”的特殊许可。此许可将取代通常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许可。
如果开发项目符合当地的保护政策或计划,委员会将批准此许可。在当地保护计划获得认证后,委员会可能会授权地方政府为影响较小的开发项目颁发此类许可。
地方政府可以对许可申请做出决定,但这些决定可以向委员会上诉。在上诉时,委员会将审查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当地计划。委员会保留在必要时收回其授权的许可权力的权利。
Section § 29501.5
Section § 29502
如果你计划在湿地的次级管理区内进行开发项目,你需要一个叫做“湿地开发许可证”的特殊许可。除非第29505条另有规定,这个许可必须从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那里获得。
地方政府可以使用他们处理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或开发许可证的正常程序来处理湿地开发许可证。
Section § 29503
Section § 29504
如果地方政府就湿地开发许可做出决定,你通常可以向委员会上诉此决定,除非申请被直接拒绝,或涉及当地分区规划中已批准的主要允许用途。在地方保护计划获得认证之前,委员会将批准符合保护政策且不阻碍地方计划的项目上诉。认证后,如果符合地方计划,上诉将获批准,但不可上诉的行动除外。
Section § 29505
如果您计划在加州的潮汐地、水下地或公共信托土地上进行开发,您不需要地方政府的许可证,但需要从委员会获得湿地开发许可证。这同样适用于不需要地方许可证的公共机构开发项目。委员会只有在开发项目符合保护计划或地方保护计划的目标时才会批准许可证。
Section § 29506
Section § 295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1978年1月1日之前获得了开发权,或者从相关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获得了有效的开发许可,他们就不需要根据当前分部的规定再申请新的许可。但是,未经事先批准,他们不能进行重大改动。
任何声称因既得权而获得豁免的人,必须在1979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委员会。如果他们错过了截止日期,他们的项目将需要符合当前的审批要求。委员会将制定程序,包括公开听证会,来决定豁免申请是否有效,并且可能会要求提供支持证据。
委员会也有责任向公众告知这些规定,但未收到通知并不会延长提交豁免申请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29508
Section § 29509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行动,无需事先获得许可即可保护生命和公共财产,只要他们在三天内通知委员会。这适用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情况。但是,未经许可,他们不能永久建造价值超过25,000美元的结构。
对于第一部分未涵盖的紧急情况或小型改进,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可以不遵循常规程序签发许可证。
Section § 29510
这项法律要求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特定区域的上诉程序运作情况,并且必须在地方保护计划获得认证后的两年内提交。该区域的地方政府有机会在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和评论。他们的反馈意见,连同委员会的回复,必须包含在最终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