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20(a) 除非本分部另有明文规定,委员会应采用《政府法典》第7.2篇(自第66600条起)规定的程序,用于委员会提交、审查和签发湿地开发许可证以及豁免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20(b) 委员会或任何地方政府可要求收取合理的申请费和报销费用,用于委员会或地方政府处理任何人根据本分部提出的湿地开发许可证申请。根据本小节收到的资金应存入普通基金,且仅在立法机关为此拨款时方可供委员会支出。
本节规定,在申请湿地开发许可证时,委员会将遵循《政府法典》其他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此外,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都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报销处理这些许可证申请的开支。收取的资金将存入州普通基金,并且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后,委员会才能使用。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就湿地开发许可证作出决定,任何直接受影响的人或两名委员会成员都可以向更高级别的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决定将在 20 个工作日后生效,除非在此期间有人提出上诉。如果有人提出上诉,该决定将被暂停,直到委员会作出裁决。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只会在上诉提出关于拟议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特定法规和计划的重大问题时才审理该上诉。如果上诉未提出实质性问题,委员会可以选择不予审理。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湿地开发许可证相关上诉的处理程序。如果提出上诉,委员会必须举行一次新的公开听证会,并通知相关方程序详情。此次听证会必须在上诉提交后21至42天内举行。
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有21天时间对上诉作出裁决,在此期间他们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拟议的开发项目。如果委员会未在这些时限内采取行动,地方政府的决定将生效。
要批准许可证,至少需要13名委员会成员投赞成票,但委员会中的联邦代表不能就许可证决定进行投票。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放弃这些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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