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伊森沼泽保护定义
Section § 29101
这项法律定义了“苏伊森沼泽”或“沼泽”一词,包括指定地图内的各种湿地和陆地区域。这些区域包括水域和潮汐沼泽区、围垦湿地、季节性沼泽、草地以及1977-78年常会一项具体法规中列出的耕地。它还涵盖了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图上所示的主要和次要管理区,以及任何构成沼泽边界一部分的州立公路路权。
Section § 29101.5
本法律规定了一块不被视为“苏伊森沼泽”一部分的特定土地区域。尽管有苏伊森沼泽的通用定义,但它排除了一块根据各种边界线和参考点(包括道路、高速公路路线和地标)描述的详细不动产。
这些边界通过一系列精确的坐标和方向来确定,有效地划定了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的某些财产将不受适用于苏伊森沼泽的任何法规或考量的约束。
Section § 29102
Section § 29103
本节定义了“次级管理区”的含义。它指的是毗邻“主要管理区”的草地、农田和低洼地区。具体位置详见1977-78年立法会议期间通过的一项法律中的特定地图。
Section § 29104
本节将“流域”定义为索拉诺县次级管理区上游湿地周围的区域。它包括索拉诺县内流入该湿地的小溪、河流、河道或其他水域。
Section § 29105
“受控湿地”指的是沼泽地中那些通过控制水流或种植植物来改善水禽及其他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围垦区域。这些区域可用于多种活动,例如狩猎、捕鱼、自然研究、摄影以及其他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29106
本法律条款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政府法典》第7.2篇(从第66600条开始)设立的。
Section § 29109
本节专门定义了“地方政府”一词,特指涉及索拉诺县以及苏伊森市、费尔菲尔德市和贝尼西亚市的语境。
Section § 2911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区”在公共机构中的含义。区是一种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负责在特定区域内执行特定的政府或商业任务。这个术语涵盖了多种形式,例如服务区、改善区、蚊虫控制区等。这些区通常是为了征收税费或评估费,以便为该区域提供服务或进行改善。
Section § 29111
本节将“地方保护计划”定义为地方政府使用的各种规划和监管工具,例如分区图和土地使用法规。这些工具旨在地方层面协助实施《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它们需要由县提交给一个委员会,并且必须符合保护沼泽区域的特定要求。
Section § 29112
Section § 29113
Section § 29114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土地和水体使用方面,哪些活动属于“开发”。它包括建造、改造或拆除结构,改变土地使用方式(例如通过细分地块),以及影响土地或水体的使用强度。值得注意的是,它还涉及采矿、废弃物处置和植被移除等活动。然而,“开发”不包括那些旨在支持野禽栖息地且不损害其他野生动物的改变水体使用或移除植被的活动。
Section § 29116
本法中的“许可证”一词指任何遵循本分部规定的公共机构授予或拒绝的任何形式的官方许可,例如执照或证书。
Section § 29117
本节定义了两个重要术语。首先,“个人”不仅包括个体,还包括企业、政府实体、公用事业机构以及所有类型的组织。其次,“受害人”是指那些亲自或试图参与地方政府就某项决定或上诉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人,或者因正当理由未能参与但事先已表达其关注事项的人。这包括许可证申请人以及就地方保护计划批准而言受影响的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