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和地方机构的职责地方保护计划的制定和认证程序
Section § 29410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地方保护计划提交给委员会。首先,该计划必须得到一项决议的支持,该决议是在沼泽地区拥有管辖权的每个地方管理机构以及索拉诺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的,并确认该计划符合本分部的规定。其次,它需要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供全面审查。
Section § 29412.5
这项法律要求苏松资源保护区在1979年1月1日前,将其地方保护计划的组成部分直接提交给委员会。该计划必须包含一份针对其管理区域内每个私人所有湿地的水资源管理方案,并详细说明为管理这些湿地所需的任何开发。委员会随后将根据相关条款中概述的具体程序,与县提交的地方保护计划的其余部分一并处理该计划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294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保护计划提交后必须遵循的程序。在收到计划后的15天内,委员会必须向包括特定州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各方征求意见。这些机构有60天的时间提供反馈。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提供反馈,则视为他们没有意见。
此外,渔猎局需要确保苏松资源保护区的计划符合保护政策。卫生局局长必须核实索拉诺县灭蚊区的计划是否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律。
Section § 29414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就拟议的地方保护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这必须在收到计划提案后 90 天内进行,但前提是他们已收集到任何所需的公众反馈或意见。委员会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通知程序。
Section § 2941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保护计划如何获得认证。首先,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该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要获得认证,委员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必须同意。如果在收到计划后的120天内没有做出决定,该计划将自动获得认证。
本法律对某些区域有特殊规定。例如,苏伊森资源保护区需要部门的书面确认,证明其计划符合法律和政策。同样,索拉诺县灭蚊区需要卫生局局长的批准,以确保其符合卫生法律。
Section § 29416
Section § 29417
如果一个县决定不更新并重新提交其地方保护计划,那么地方政府、区或索拉诺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等其他实体可以直接将其负责的计划部分提交给委员会审批。
Section § 29418
地方政府或地区,包括索拉诺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获得委员会认证后,可以修改地方保护计划。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本分部的要求和政策。拟议的修改需要直接提交给委员会。如果修改影响到沼泽区域,则适用特定的规定。委员会将制定一个程序,以识别不需要全面审查的轻微修改,除非这些修改涉及土地使用许可的变更。修改可能包括任何允许之前未被允许的不同土地用途的变更。
Section § 2941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部分,在生效前需要由地方政府正式通过并经委员会认证。如果该计划的任何变更影响到沼泽地以外的区域,则必须满足额外的要求。
地方政府必须举行至少提前30天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在通过前至少30天将变更通知委员会和县,并向他们提供一份关于修订内容的书面报告。此外,一项决议必须声明该修订符合当前的保护政策。最后,已通过的修订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和县。
Section § 29420
Section § 2942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采取特定行动,如果沼泽地区的地方保护计划未能在1981年1月1日前获得认证,或者该计划缺少一部分。如果新的开发项目与本分部的目标冲突,或者现有法规不够完善,委员会可以介入。
委员会可以阻止或限制地方政府为沼泽地的开发项目发放许可证。此外,他们还可以扩大要求,规定在地方政府管辖的沼泽地区进行开发需要获得委员会的许可。
Section § 29422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2025年7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审查地方保护计划,以确保它们符合州政策。如果某个计划不符合这些政策,委员会将向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纠正建议,这可能包括对计划的修改。
如果地方政府不采纳这些建议的修改,它必须在一年内解释原因。委员会随后可以审查这些原因,并在必要时向州立法机关建议采取立法行动,以确保政策得到妥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