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43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湿地拥有土地,并将其用于农业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您可以请求当地政府签订一份合同,根据《威廉姆森法案》或通过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来保护这种用途。如果该土地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后曾以这种方式使用,则可以提出此请求。 当地政府必须同意您的请求并与您签订合同,确保土地的用途根据这些条款得到保护。

Section § 29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在政府法典和税收与税法典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土地面积大小的限制和特定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特定条款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29432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兼并一片与县政府有合同的沼泽地时,该城市将接管县政府在该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和权力。即使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这份合同仍然有效:土地在签订合同时距离城市不到一英里;城市曾对合同提出异议并获得批准;以及城市在计划兼并时最初声明不打算接管这份合同。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1243条(b)款的规定,城市兼并沼泽地内任何与县签订合同的土地后,城市应继承县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权力,且该合同应在所有目的上保持有效,即使 (1) 被兼并的土地在签订合同时位于该城市一英里范围内;(2) 城市已根据《政府法典》第51234.5条对该合同提出异议,且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已批准该异议;和 (3) 城市在其兼并意向决议中已声明不打算继承。

Section § 29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4年9月27日以来,地方政府根据《加州土地保护法》(威廉姆森法案)就沼泽地内的土地签订的任何合同,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取消或不续期。委员会只有在这些变更符合现有规定和保护计划的情况下才会批准。

此外,除非本法明确规定,否则本法不影响任何人续期或不续期合同的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33(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1282、51283、51283.3和51285条的规定,任何地方政府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威廉姆森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七章(第51200条起))或根据《税收法典》第421条(f)款与任何个人就沼泽地内的土地签订的合同,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取消,地方政府发出的任何此类合同的不续期通知亦不生效,如果该合同于1974年9月27日或之后生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33(b) 委员会不得同意取消或不续期任何此类合同,除非委员会认定该取消或不续期符合本分部规定和保护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33(c) 除本条明确规定外,本条不影响任何个人或地方政府与任何此类合同的续期或不续期相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