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受害人,包括湿地开发许可证申请人,或委员会,均可寻求对地方政府根据本分部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司法审查,该地方政府正在实施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论该决定或行动是否已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审查方式为在决定或行动最终确定后6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的规定提交强制令状申请。委员会可在证明该事项涉及拟议开发项目与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是否符合的问题,或地方政府为实施或修订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问题时,干预任何此类诉讼。任何地方政府均可请求委员会干预。针对地方政府的任何此类诉讼通知应在该诉讼提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员会。当提起诉讼质疑地方保护计划、其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何修订的有效性时,在就案情实质进行审理之前,应初步说明为何不应根据第29602条的规定提起此类诉讼。
司法审查、执行与处罚总则
Section § 29602
如果你对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感到不满或受到影响,你可以在法庭上对其提出质疑。为此,你需要在决定最终确定后的60天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规定的规则,提交一份强制令状申请。
司法审查 强制令状 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29603
如果有人对地方政府根据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就湿地开发许可证作出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决定。他们必须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内提出请求。这需要通过提交一种称为“强制令状”的特定法律请求来完成。负责监督这些许可证的委员会可以介入该法院案件,如果案件涉及开发项目与地方保护计划的契合程度,或者质疑地方政府在管理该计划方面的行动。如果针对地方政府提起诉讼,委员会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到通知。在全面处理对保护计划有效性的任何质疑之前,需要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第29602条)的要求提供初步理由。
湿地开发许可证 司法审查 地方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