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6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章的规定是额外的选择,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其他法律行动之外使用它们。

Section § 29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停止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以及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也适用于可能需要委员会特别许可的湿地建设或开发项目。

Section § 296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感到不满或受到影响,你可以在法庭上对其提出质疑。为此,你需要在决定最终确定后的60天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规定的规则,提交一份强制令状申请。

Section § 296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地方政府根据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就湿地开发许可证作出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该决定。他们必须在最终决定作出后60天内提出请求。这需要通过提交一种称为“强制令状”的特定法律请求来完成。负责监督这些许可证的委员会可以介入该法院案件,如果案件涉及开发项目与地方保护计划的契合程度,或者质疑地方政府在管理该计划方面的行动。如果针对地方政府提起诉讼,委员会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到通知。在全面处理对保护计划有效性的任何质疑之前,需要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第29602条)的要求提供初步理由。

任何受害人,包括湿地开发许可证申请人,或委员会,均可寻求对地方政府根据本分部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司法审查,该地方政府正在实施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论该决定或行动是否已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审查方式为在决定或行动最终确定后6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的规定提交强制令状申请。委员会可在证明该事项涉及拟议开发项目与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是否符合的问题,或地方政府为实施或修订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问题时,干预任何此类诉讼。任何地方政府均可请求委员会干预。针对地方政府的任何此类诉讼通知应在该诉讼提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员会。当提起诉讼质疑地方保护计划、其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何修订的有效性时,在就案情实质进行审理之前,应初步说明为何不应根据第29602条的规定提起此类诉讼。

Section § 29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人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委员会、政府机构、区域或地方政府遵守本分部对其施加的具体职责。提起此类诉讼无需支付保证金。

Section § 29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起诉追讨特定条款中描述的民事罚款,任何追回的款项都归州所有。这些资金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清理和减轻海湾填埋问题。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从追回的罚款中获得合理的律师费报销。

Section § 29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市、县、委员会、区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有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请求将案件移至不同的地点。具体来说,案件可以移送至与该诉讼无关的县或市,或者移送至与涉案公共机构所在地不同的县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