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88(a) 委员会应设立并管理碳去除创新计划,以向推进直接从大气中捕获碳技术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财政激励。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88(b)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以及用于去除大气碳的原型和试点研究测试中心。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包括通过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而使石油或天然气生产、加工或精炼设施受益的项目。
这项法律设立了碳去除创新计划,旨在支持专注于直接从空气中去除二氧化碳的项目。它为与碳去除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和测试相关的技术和项目提供财政激励。
可能通过提高采收率方法使石油或天然气设施受益的项目不符合获得这些激励的条件。
本节赋予委员会多项权力,以实施旨在减少排放和改善环境绩效的计划。委员会可以使用财政激励措施,制定改善空气质量的指导方针,并在与联邦资金匹配的情况下,无需竞争即可授予资金。他们还被允许预付最多25%的资金。委员会必须与各种州和联邦机构合作,以符合气候目标。截至2026年1月1日,他们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项目详情,包括项目描述、状态更新,以及在有数据的情况下,对项目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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