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节约与发展电力设施和场址认证
Section § 25500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唯一的权力,批准州内所有特定项目的地点和相关设施。这意味着只要联邦法律允许,委员会的认证将取代地方、州或联邦机构的任何其他必要批准或许可证。未经委员会批准,您不能开始建造或改造这些设施。
Section § 25500.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太阳能热力发电厂的所有者申请将其技术从太阳能热力转换为光伏(太阳能电池板)技术,而无需提交新的申请。他们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拥有原始认证并在特定日期前申请变更。变更过程需要进行环境审查、发布公众通知并举行听证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水资源委员会将审查对水资源的影响并提出缓解措施。
即使这些设施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豁免,进行此项变更的设施仍将受现有法规的约束。该法律规定,变更申请必须遵循特定的监管程序,并明确指出这不影响在法庭上合法质疑项目认证的权利。
Section § 25501.7
Section § 25502
Section § 25502.3
Section § 25503
Section § 25504
Section § 25504.5
本节允许申请人提议一个发电厂址,该厂址最终可能比最初计划的发电量更大。如果他们这样做,通知中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数量和类型及其电源、安装时间表,以及场地全面运行时对环境和健康的潜在影响。
此外,还需要提供所需冷却水的详细信息,以及将要建造的任何辅助设施的描述,例如管道、储存设施和冷却系统。
Section § 25505
当委员会收到关于拟议选址和相关设施的通知时,他们必须在这些地点可能所在的每个县的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公布摘要。如果需要证书,他们还需要将通知发送给公用事业委员会,并发送给可能对这些设施感兴趣的各种联邦、州、区域和地方机构。最后,一份副本必须发送给总检察长。
Section § 25506
Section § 25506.5
Section § 255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的拟建地点部分或全部位于某些受保护区域,例如沿海区域或苏松沼泽地,则必须通知相关的环境委员会。具体来说,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必须在任何关于该提案的公开听证会开始之前,审查该提案并出具分析和报告。
Section § 25508
Section § 25509
Section § 25509.5
Section § 25510
Section § 25511
本节要求委员会彻底审查核电厂拟议备选场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他们必须审查详细的安全计划、应急系统、废物和燃料处理,以及防止核燃料非法转用的预防措施。此外,他们还要评估应对地震及其他危险的设计特点,以及管理这些电厂周边人口密度的方法。委员会将通过调查核实并(如有必要)补充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措施充分,并将其结论记录在最终报告中。
Section § 25512
本法律描述了摘要和听证令应如何根据程序记录准备,其中包含来自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意见,以及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的独立研究。
该命令要求:(a) 列出未来听证会的问题,(b) 强调应从审议中排除的问题,(c) 将一些问题推迟到后续的认证程序,(d) 包含与不同法律规定相关的拟议调查结果,以及 (e) 设定听证会日期。
Section § 25513.3
这项法律允许曾在一个委员会案件中担任调查员或代理人的人,在他们原先的职务结束一年多以后,在同一案件中监督或建议主审官。建议者必须在记录中披露其意见,并且案件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对此发表意见。
Section § 25514
本节规定,在根据特定听证会结束后,且不迟于通知提交之日起300天内,必须准备并分发一份最终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关于设施拟定选址是否符合电力需求以及是否遵守各项标准和法律的调查结果。
报告必须纳入加州海岸委员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意见。报告还应评估每个选址提案的优缺点,包括为符合标准可能需要的设计或位置变更。
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应进行评估,报告还应考虑项目增加的财产税是否足以支付必要的当地改进和公共服务。
Section § 25514.3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为需要特殊证书的特定场地或设施设定变更或要求时,委员会必须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意见。这些意见应涵盖这些变更可能如何影响成本、财务、费率、系统可靠性和服务质量。
Section § 25514.5
这项法律规定,在评估拟议的发电容量扩建场地时,委员会应仅考虑计划在未来12年内投入运营的设施。在评估该提案是否符合预计的电力需求时,他们不应考虑任何可能在此12年期限之后建成并开始运营的额外设施。
Section § 25516
Section § 25516.1
如果加州拟议的选址和设施是可接受的,并且位于沿海区域或苏伊森沼泽等敏感区域,那么除非委员会决定该特定选址优于该区域内其他可接受的选址,否则申请人不能提交认证申请。
Section § 25516.5
Section § 25516.6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处理通知的程序。通知提交后,委员会需在45天内决定其是否完整。如果完整,通知即在该日期被正式提交。如果通知不完整,委员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缺少什么以及如何补齐。收到补充信息后,委员会需在30天内决定通知是否已完整。除非双方同意不同的时间表,否则委员会必须在12个月内就通知作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25517
Section § 25519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获得场地和相关设施认证的流程。申请必须以规定格式提交给委员会,并且只能针对被认为可接受的场地或指定的多设施场地上的额外设施。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信息,并作为项目认证的牵头机构,如果监管计划未获认证,则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如果场地位于沿海区域或苏伊森沼泽等敏感区域,则某些委员会必须审查申请。此外,申请会与地方政府、联邦和州机构共享,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以供公众知晓。各机构必须在180天内提供反馈,而公共事业委员会则审查经济影响。申请必须列出所有所需、已获得或待定的联邦批准。
Section § 2551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议项目场地位于军事设施1,000英尺范围内、特殊使用空域内或低空飞行路径下方,申请人必须将该项目以及将提交的申请告知美国国防部(DoD)。此外,如果国防部提供了关于该项目可能如何影响国家安全或军事活动的信息,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包含其与国防部协商的详细情况。如果信息在申请提交后才收到,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后立即转交。
Section § 25520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向委员会提交拟议设施申请时必须包含的内容。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设施将如何设计、建造和运营,包括应急和停机计划。他们必须提供选址信息,例如地图和生态数据,并说明选择该选址的理由。申请书还必须详细说明设施的成本、燃料类型、电厂寿命以及每单位发电量的成本。此外,他们还必须描述任何相关的输电线路、其路线、成本以及潜在的环境影响。
Section § 25520.5
如果你申请在一个可能有多项设施的地点增建设施,委员会将根据当前情况和任何其他可行的选择,重新评估其过去的决定。他们会在审查你的申请时这样做。
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必须在 180 天内决定新设施是否可接受。如果他们说不,那就是他们的最终决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他们说可以,最终决定尚未作出。
对于获得肯定批准的申请,委员会最多有 24 个月的时间来最终确定决定,除非他们与你(申请人)就不同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Section § 25521
Section § 25522
本节解释了加州委员会就认证申请作出决定的流程和时间表。一旦申请提交,委员会必须在18个月内(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为12个月)作出决定,除非申请人同意不同的时间表。在收到申请后的45天内,委员会必须决定申请是否完整。如果申请不完整,委员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缺少哪些内容。一旦申请人提供缺失的信息,委员会将有30天时间审查并决定申请是否已完整。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申请被认定完整时,即被正式视为已提交。
Section § 25523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在就某项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应准备一份书面决定,其中必须详细说明拟议设施的设计和运营方式,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如果选址位于沿海区域、苏伊逊沼泽或旧金山湾区内,则必须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除非这样做会造成更大的环境损害或不可行。
此外,委员会必须核实拟议选址是否符合空气、水和安全标准。如果申请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地方法规的情况,委员会应与相关政府机构协商解决。对于空气质量标准,必须由相应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认证已识别并获得完整的排放抵消措施。本法律还要求,如果申请被驳回,应有恢复场地以保护环境的规定。
如果设施采用资源回收(垃圾发电)或其他技术,则必须对其进行监测以确保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准。此外,该决定还必须讨论项目可能带来的公共效益,例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电力可靠性方面的改善。
Section § 25524
本节解释了“合格申请人”是指在加州寻求合格可再生能源认证的人。委员会可以允许这些申请人支付额外费用,以聘请第三方专家。这些专家协助委员会分析申请是否应获得认证。但是,委员会决定何时提供此选项。如果申请人选择此途径,他们必须同意费用金额。收取的任何费用都专门用于分析该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Section § 25524.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新建的核裂变发电厂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认证之前,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迪亚布洛峡谷和圣奥诺弗雷等现有电厂是例外。首先,美国政府必须批准核燃料棒后处理技术。然后,州委员会必须将这些调查结果报告给州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在10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就可以认证新电厂。如果立法机关提出异议,委员会必须重新审查并再次报告。此外,还必须有安全处理或储存核废料的设施。即使新电厂的申请正在处理中,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之前,任何施工都不能开始。
Section § 25524.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何时可以建造新的核裂变发电厂。它禁止建造任何新的核电厂(现有核电厂除外),除非有经过验证和批准的永久处置高放射性核废料的方法。州委员会必须找到并向立法机关报告这种处置技术。立法机关有100天时间对这些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如果一项决议不同意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委员会必须重新审视其结论。如果仍存在任何分歧,立法机关两院必须在100天内采取行动,宣布调查结果无效。目标是在批准新核电厂之前确保核废料的安全处置。
Section § 25524.5
Section § 25525
本节规定,如果某设施不符合所有相关的州、地方或区域标准、条例或法律,委员会就不能批准该设施。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该设施是公共便利和必需所需要的,并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它可以破例批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考虑该设施对环境的影响、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以及电力系统的可靠性。所有认定都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为官方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25526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批准设施建设地点之前,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对于加州海岸委员会或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地点,这些委员会必须首先确保土地的使用不会干扰其主要用途,并且不会造成重大的环境损害。此外,拥有或控制该土地的任何机构也必须批准该地点的使用。
Section § 2552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区域不得用于建设设施,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区域包括国家和地方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历史和自然保护区以及未开发的河口。拟建设施只有在符合土地主要用途、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获得土地控制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获批。在审议设施申请时,保护具有独特环境、科学、风景或文化价值的区域是重中之重。
Section § 2552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要获得认证,申请人必须获得权利来控制附近区域的开发,以避免人口密度过高,从而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如果申请人拥有征用权,他们可以使用这些权利来获得这些开发权。对于核设施,人口密度指导方针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设定。如果当前的当地土地使用规定足以维持安全条件,委员会可以免除这些要求。对这些政府土地使用规定的任何更改都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以确保它们仍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允许在没有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用财产。
Section § 25529
如果一个设施将建在具有风景、娱乐或历史重要性的区域,负责的委员会将要求将部分土地划作公共使用。这片区域必须对公众开放,尽管出于安全考虑可能会有一些限制。设施开发商可以将这块公共使用土地转交给同意维护它的地方机构;否则,可以捐赠给州政府。此外,如果设施靠近海岸或主要水体,它必须离岸边远一些,以便公众享受并保护该区域的美丽。
Section § 25530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可以主动或应相关方请求,对其决定或命令进行复议。复议请求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决定复议,但同样必须在30天内进行。一旦请求提交,委员会还有30天时间来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如果委员会选择复议,他们可以审查原案件的所有相关部分并允许提出论证,或者在通知相关人员后举行另一次听证会。委员会在复议后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与原决定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25531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如何审查委员会关于场址和设施认证的决定,但审查仅限于核查委员会是否遵循了正当职权和法律。不得增加新证据,且委员会的事实认定通常是最终的。
法院的介入仅限于执行委员会的决定,而非阻止发电厂建设。如果委员会要求取得开发权或认证一个场址,这些决定在通过征用权进行的任何财产征收中都将得到确立。
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强制规定公用事业公司的具体供应计划,以确保任何强制规定不与某些条款冲突。
Section § 2553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建立一个监测系统,以确保根据本分部认证的设施遵守所有关于空气和水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委员会制定或设施认证中列出的其他规定。为了有效做到这一点,委员会必须与其他州、区域和地方环境机构合作。
Section § 25534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发现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不遵守条款、违反法律或项目未能按时开工的情况下,修改或撤销设施的认证。如果项目所有人在许可证最终确定后 (12) 个月内未开始建设,并且加州消费者电力和保护融资管理局愿意接管,则可以接管。如果项目所有人支付许可费用,可以将开工日期延长两年。对于不遵守行为,还可以处以罚款,最高可达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加上每日罚款。
如果项目未能按时开工且无正当理由,则可以撤销认证。不可预见的事件或真诚的努力等原因可能成为延误的理由。如果管理局决定推进项目,将设定新的截止日期。他们还可以安排向原所有人偿还费用。
Section § 25534.1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执行主任施加行政民事罚款的程序。如果有人被怀疑违反了某些法律,执行主任可以发出投诉,详细说明所指控的不当行为和拟议的罚款。被指控方将在60天内收到听证通知,但他们可以选择放弃此权利。听证会后,委员会可以接受或修改拟议的决定和罚款。
一旦最终确定,罚款命令立即生效,且付款应在30天内完成。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违规严重性、支付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努力等因素。
Section § 25534.2
Section § 25535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申请人为遵守本章规定而产生的任何合理且直接的费用,在制定费率时可以被考虑在内。
Section § 25537
申请一旦获批,委员会必须将关于该设施的研究结果,包括环境影响报告、关于该设施的决定以及该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估,发送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以及其他相关的联邦机构。
Section § 25538
当地方机构应委员会请求审查项目时,它可以要求委员会偿还在此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委员会还必须承担因其审查请求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寻求补偿其通常会收到的任何许可费,但仅限于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项目提案人收费,或使用已拨付的预算资金来支付地方机构的这些开支。
Section § 25539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审查批准现有设施变更的通知和申请时,委员会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其根据本分部履行职责。
Section § 2554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建造地热发电厂及其相关设施,他们不必提出三个替代场址。相反,在提交通知后,委员会必须在九个月内作出初步调查结果。除非申请人和委员会双方同意不同的时间表,否则申请的最终决定也应在申请提交后九个月内作出。
Section § 25540.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30天内审查地热发电厂的通知或申请,以决定其是否完整。如果申请不完整,委员会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缺少什么以及如何补齐。在申请人提交所需信息后,委员会还有30天时间来决定申请是否可以被视为完整。正式的提交日期取决于委员会是否已为提交材料设定了具体的信息要求。
Section § 25540.2
Section § 25540.3
如果您正在申请建设地热发电厂,您可以提议一个厂址,该厂址能够处理比您最初计划建设的更多的发电量。您的申请必须详细说明该厂址最终可以支持的机组数量和类型、每个机组的安装时间、潜在的环境影响、冷却水需求,以及管道和废物储存等额外设施的布局。
委员会可以只批准您最初计划建设的部分,或者也同意该厂址可以处理未来的扩建。他们将设定该厂址未来可以拥有的额外容量的限制,以及您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以防止过度开发。
Section § 25540.4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处理在可能容纳多个设施的场址增设设施的申请。委员会必须在三个月内对这些申请作出决定,除非他们与申请人就不同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如果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前情况和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重新审查该场址先前的决定,但必须在七个月内完成此审查。
这一过程包括遵循特定规则,在这些时间框架内完成并认证环境影响报告。
Section § 2554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一个已将地热考量纳入其总体规划的县,向委员会申请批准一项认证计划,该计划将负责处理该县境内地热发电厂的授权事宜。如果获得批准,该计划将取代通常的发电厂认证程序。但是,如果该计划不再符合当前的认证标准,委员会可以撤销它。该县的认证计划必须包含几个具体要素:指定多设施场地、快速处理申请、定期更新、明确的上诉程序、其他机构和公众的参与,以及类似于既定政府指导方针的公开听证程序。
Section § 25540.6
本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发电厂,例如采用热电联产、天然气或太阳能热技术的发电厂,以及一些规模较小或独特的项目,加州能源委员会可以加快审批流程。除非与申请人就不同时间表达成一致,否则委员会必须在申请提交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解释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中无需详细讨论选址,从而简化了与现有工业场地密切相关或用于创新技术示范的项目的程序。
具体而言,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对现有设施的改造、靠近能源的发电厂,或在特定兆瓦限制下的项目。该流程允许新技术的示范,包括使用可再生燃料和先进的污染控制系统,并在替代选址评估方面根据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Section § 25541
Section § 25541.1
这项法律旨在推动使用垃圾发电技术的热力发电厂的发展。目标是利用非化石燃料发电,帮助解决本州的固体废物问题,并创造就业机会。这种方法可以减少垃圾填埋,降低废物处理成本,并避免掩埋垃圾带来的健康风险。
Section § 25541.5
这项法律要求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对一项监管计划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准。如果符合,该计划将继续获得认证。委员会必须根据需要更新该计划,以确保持续合规。在此审查期间,2000年的认证仍然有效,确保认证状态不中断。
Section § 25543
本法旨在简化新热力发电厂的审批和建设流程,确保及时进行,同时保障环境保护并允许公众参与。在2000年3月31日之前,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如何改进50兆瓦及以上发电厂的选址和许可流程。这包括评估所需程序的效率、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限制的影响、与地方和州机构的协调,以及当前技术和法律资源是否充足。报告还应提出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改进建议,以优化该流程。
此外,委员会可以立即实施行政建议,并且如果认为对公众和平与福祉有必要,任何建议的法规都可以作为紧急法规快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