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项目总则
Section § 2566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清洁能源和紧急计划相关的术语。具体来说,它将“清洁能源计划”定义为第25660.4条中的计划,并将“紧急负荷削减计划”描述为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管理以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计划。它还解释说,“财政激励”包括合同和拨款等各种融资机制。最后,它澄清“资源不足社区”指的是在另一条款中给出的定义。
Section § 25660.2
2024年3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直到所有资金用完为止,一个委员会必须在其网站上并向立法委员会报告每个清洁能源项目的详细情况。这包括资金支出金额和去向、行政或技术服务的费用,以及资金在实现项目目标方面的效果。
报告还需要估算因该项目而增加的发电能力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并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哪些行业从中受益。
Section § 25660.4
本法律章节阐明,本章适用于旨在改善能源利用和减少碳排放的具体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与工业支持、食品生产、氢能、公平建筑脱碳以及海上风电基础设施改进相关的各项工作。
Section § 25661
本节允许委员会通过签订合同或达成机构间协议来管理清洁能源项目,以获取有助于推广、识别技术、评估市场条件以及有益于电网的服务。然而,每个项目用于这些行政活动的资金不得超过15%。
此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仍可灵活地将项目资金的最多25%预付给获得财政激励的接收方。
Section § 25661.5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从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资金中,拨付最高达2500万美元。这些项目包括气候创新项目、碳清除创新项目和长时间储能项目。委员会有权决定这些资金如何分配,并在需要时可将资金转入气候催化循环基金,以支持这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