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清洁能源和紧急计划相关的术语。具体来说,它将“清洁能源计划”定义为第25660.4条中的计划,并将“紧急负荷削减计划”描述为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管理以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计划。它还解释说,“财政激励”包括合同和拨款等各种融资机制。最后,它澄清“资源不足社区”指的是在另一条款中给出的定义。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a) “清洁能源计划”指第25660.4条所述的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b) “紧急负荷削减计划”指公共事业委员会在第21-03-056号决定(2021年3月25日)中设立的紧急负荷削减计划,该决定指示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南加州爱迪生公司和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采取行动,为2021年和2022年夏季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做准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c) “财政激励”包括合同、拨款、贷款、回扣、整笔拨款或其他适当的融资机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d) “资源不足社区”具有第7113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5660.2

Explanation

2024年3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直到所有资金用完为止,一个委员会必须在其网站上并向立法委员会报告每个清洁能源项目的详细情况。这包括资金支出金额和去向、行政或技术服务的费用,以及资金在实现项目目标方面的效果。

报告还需要估算因该项目而增加的发电能力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并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哪些行业从中受益。

2024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在该日期之前,直至为本章目的拨付的所有资金已承付完毕,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酌情向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报告以下各项,针对每个清洁能源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2(a) 为该项目支出的金额以及尚待支出的余额,包括这些资金的地理分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2(b) 为该项目在行政、技术或科学服务上支出的金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2(c) 关于该项目支出的资金如何实现该项目具体目的的量化估计和定性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2(d) 由于该项目直接产生的、在净峰值时段或关键电网条件下新增、扩大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额外发电或储能容量的估计。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2(e) 由于该项目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和标准空气污染物现场排放的估计减少量。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2(f) 关于拨付资金如何用于该项目以及获得项目资金的行业的说明。

Section § 256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阐明,本章适用于旨在改善能源利用和减少碳排放的具体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与工业支持、食品生产、氢能、公平建筑脱碳以及海上风电基础设施改进相关的各项工作。

本章仅适用于以下计划或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4(a) 根据第25662条设立的工业电网支持和脱碳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4(b) 根据第25663条设立的食品生产投资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4(c) 根据第25664.2条设立的氢能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4(d) 根据第25665.1条设立的公平建筑脱碳计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0.4(e) 根据第25666条设立的支持海上风电基础设施改进的计划。

Section § 2566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通过签订合同或达成机构间协议来管理清洁能源项目,以获取有助于推广、识别技术、评估市场条件以及有益于电网的服务。然而,每个项目用于这些行政活动的资金不得超过15%。

此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仍可灵活地将项目资金的最多25%预付给获得财政激励的接收方。

在实施清洁能源项目时,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1(a) 签订合同或利用机构间协议获取技术、科学、推广和行政服务。行政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向符合条件的行业提供推广服务,识别有前景的技术,评估加速技术商业化所需的市场条件,协助对提案和可交付成果进行技术审查,识别能为电网带来显著效益的机会,以及进行效益分析。每个项目所拨款项中,用于技术、科学、推广或行政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15%。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根据本章分配的清洁能源项目资金的最多25%预付给获得财政激励的接收方。

Section § 256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从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资金中,拨付最高达2500万美元。这些项目包括气候创新项目、碳清除创新项目和长时间储能项目。委员会有权决定这些资金如何分配,并在需要时可将资金转入气候催化循环基金,以支持这些举措。

就拨付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资金而言,包括根据第25625.2条设立的气候创新项目、根据第25688条设立的碳清除创新项目以及根据第25641条设立的长时间储能项目,委员会可使用总计不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用于符合《政府法典》第63048.93条 (f) 款规定的项目。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如何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这些项目。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将资金从拨款的来源基金转入根据《政府法典》第63048.95条设立的气候催化循环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