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 自2023年1月3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5月1日、8月1日和12月1日,委员会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委员会自上次报告以来截至该日期根据本章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1) 资金支出金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2) 资金支出目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3) 已资助行动的状况。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4) 对于新增和扩大的资源,按兆瓦、资源类型、运营日期和该容量的预期寿命列出的数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5) 水资源部或委员会资助的资源的使用频率以及其遵守本章要求的程度。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6) 经与州委员会协商,估算或提供自上次报告以来水资源部或委员会资助的资源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标准空气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最佳可用信息。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a)(7) 根据本章签发的合同、赠款和贷款摘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795(b) 根据本节提交的每份报告,应与根据《水法典》第80730节提交的报告同时以相同方式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