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通过环境领导力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法案
Section § 21178
Section § 21180
本节定义了旨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的关键术语。“申请人”指任何提出或参与此类项目的人,包括公共或私人实体。“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是指经LEED标准认证为节能的住房或商业开发项目。此类项目可能包括可再生能源倡议、包含经济适用住房部分的住房开发项目或清洁能源制造。这些项目理想情况下应位于填充地块上,并与当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保持一致,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和最低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项目必须主要用于居住,不能用作临时住宿。目标是确保这些项目在支持社区住房需求的同时,促进环境可持续性。
Section § 21182
Section § 21183
如果一个项目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更快的审批流程,它必须在州长认证之前满足几个条件。项目需要至少投资一亿美元,除非是特殊类型的项目。它必须在加州创造好工作,支付有竞争力的工资并提供学徒培训机会。项目也不应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必须符合州的环境目标。
申请人必须遵守特定的回收和环境缓解标准。需要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所有必要的环境修复措施得以实施和监测。申请人还必须承诺承担与项目相关的任何法律挑战的法院和记录准备费用。
Section § 2118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和私人机构在实施建筑项目时如何雇佣工人的规则。首先,任何参与公共项目的实体必须为建筑行业中需要学徒的职位使用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工人。但是,如果公共机构签订了项目劳务协议,该实体可以遵循协议的规定。
对于私人项目,申请人必须确保所有工人获得普遍工资率,这意味着他们至少获得其工作类型和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承包商还应保留工资记录,并准备好接受工资审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按每名工人每天计算的罚款。
在公共和私人项目中,项目劳务协议可以简化某些要求,例如定期合规报告和工资评估,前提是所有事项都按照商定的仲裁程序处理。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建筑行业中的公平工资和熟练劳动力使用,并设有检查机制以确保合规。
Section § 2118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计算和减少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首先,为了衡量排放量,项目现场的当前环境条件被用作基线。然后,项目必须优先直接减少排放,首先尝试通过项目设计或增加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等功能来同时减少温室气体和其他空气污染物。如果直接减排未能充分缓解影响,则必须在同一空气污染区内进行额外减排,或通过环境抵消措施。这些抵消措施必须符合严格标准,并惠及项目所在地。
最后,法律强调,为抵消排放而采取的措施应优先改善受项目影响最大的社区的环境和公共健康。
Section § 21184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认证项目以加快其审批流程,但前提是这些项目必须符合另一节(21183)中列出的具体标准。在授予此认证之前,州长需要确认项目符合这些条件,并且这项决定不能在法庭上被质疑。
如果州长认为某个领导项目符合快速处理的条件,这项决定及其支持性细节必须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有30天时间来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他们未及时回应,该项目将自动获得认证。
此外,州长可以制定关于如何申请和认证这些项目的指南,并且这些指南不必遵循另一部政府法案规定的常规程序规则。
Section § 21184.5
这项法律规定,多户住宅项目的停车位必须与住宅单元分开定价、出售或出租。这意味着你可以选择是否为停车位支付额外费用。但是,如果住宅单元的租金或销售价格已经由可负担性法律规定,并且停车费和住房成本必须保持合并,则此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21185
Section § 21186
本法律解释了领导项目的程序记录应如何准备和共享。项目的牵头机构必须在项目进行期间准备这份记录。一旦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发布,所有相关文件必须在线发布供公众查阅。
牵头机构应以电子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并继续在文件创建或收到后的五天内上传新文件。鼓励公众以电子方式提交意见,并且这些意见也应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向公众公开。
如果意见以非电子方式提交,则必须在七天内将其转换为电子格式。牵头机构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必须列入索引,并注明如果无法在线共享,可在何处查阅纸质副本。
最终程序记录需要在项目批准后的五天内获得认证。任何关于记录的争议由高等法院处理,相关问题需要在提交初步辩护状时通过动议提出。
Section § 21187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长将一个项目认证为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时,牵头机构必须在 (10) 天内通知公众。该通知应使用至少 (12) 磅的字体,并由申请人支付费用。通知中会声明,如果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提出法律挑战,项目将遵循特定的程序。通知还必须包含相关法律章节的副本,并按照特定的公告规则进行分发。
Section § 21187.5
本节概述了州长将项目替代方案认证为领导项目一部分的流程。“项目替代方案”被定义为根据特定现有法规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审查的方案。在牵头机构批准此类替代方案之前,如果该方案符合申请人提供的某些标准,并与认证时领导项目的定义相符,州长可以对其进行认证。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将在认证前至少15天向公众公开。值得注意的是,州长在此过程中的决定不能受到法律挑战。此外,一项特定的法院规则适用于对这些项目替代方案批准的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