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a) 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是针对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后续项目所作的环境影响报告。只有当牵头机构认定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对累积影响、诱发增长影响以及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转的重大影响的分析足以适用于后续项目时,方可使用重点环境影响报告。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应通过引用纳入总体环境影响报告,并且仅分析后续项目对环境造成的额外重大影响(如(d)款所定义),以及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和分析的任何新的或额外的缓解措施或替代方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 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无需审查牵头机构认定属于以下情况的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1) 根据第21081条(a)款(1)项的规定,因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将作为后续项目批准一部分而要求的缓解措施,已得到缓解或避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2) 已在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以足够详细的程度进行审查,从而使这些重大环境影响能够通过对项目的具体修订、施加条件或通过与后续项目批准相关的其他方式得到缓解或避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3) 根据第21081条(a)款(2)项的规定作出裁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c) 任何后续项目的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应分析对环境造成的任何重大影响,如果大量新的或额外的信息表明不利环境影响可能比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描述的更为重大。大量新的或额外的信息也可能表明,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先前被认定为不可行的缓解措施或替代方案是可行的,并将把后续项目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避免或减少到不重要的程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d) 就本章而言,“对环境造成的额外重大影响”是指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未作为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加以处理的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特定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e)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剥夺牵头机构在各级环境审查中专注于已成熟待决问题的能力,或根据第21093条排除对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已审查的环境影响进行重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