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为在初步“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之后进行的“后续项目”使用“重点环境影响报告”。重点报告主要关注分析之前未涵盖的新的或额外的环境影响。只有当牵头机构确定先前的报告已充分处理了某些累积和重大的环境影响时,才能使用重点报告。该报告无需重新审查在总体报告中已得到缓解或已足够详细说明的影响。此外,如果新的或未预见的重大影响可能比最初评估的更严重,则必须对其进行审查。本法律还确保审查不能限制重新审议问题,也不能鼓励在审查的各个阶段进行重复分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a) 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是针对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后续项目所作的环境影响报告。只有当牵头机构认定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对累积影响、诱发增长影响以及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转的重大影响的分析足以适用于后续项目时,方可使用重点环境影响报告。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应通过引用纳入总体环境影响报告,并且仅分析后续项目对环境造成的额外重大影响(如(d)款所定义),以及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和分析的任何新的或额外的缓解措施或替代方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 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无需审查牵头机构认定属于以下情况的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1) 根据第21081条(a)款(1)项的规定,因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将作为后续项目批准一部分而要求的缓解措施,已得到缓解或避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2) 已在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以足够详细的程度进行审查,从而使这些重大环境影响能够通过对项目的具体修订、施加条件或通过与后续项目批准相关的其他方式得到缓解或避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b)(3) 根据第21081条(a)款(2)项的规定作出裁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c) 任何后续项目的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应分析对环境造成的任何重大影响,如果大量新的或额外的信息表明不利环境影响可能比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描述的更为重大。大量新的或额外的信息也可能表明,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的、先前被认定为不可行的缓解措施或替代方案是可行的,并将把后续项目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避免或减少到不重要的程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d) 就本章而言,“对环境造成的额外重大影响”是指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未作为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加以处理的项目对环境造成的特定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e)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剥夺牵头机构在各级环境审查中专注于已成熟待决问题的能力,或根据第21093条排除对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已审查的环境影响进行重复分析。

Section § 211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牵头机构被要求根据特定条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即使其常规程序已获得官方批准,它也不能使用特定的简化程序。实质上,对于这些特定的报告,它们必须遵循完整的流程。

当牵头机构被要求根据第21157.1条 (d) 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被授权根据第21158条编制重点环境影响报告时,即使该牵头机构的监管计划已根据第21080.5条获得认证,牵头机构也不得为此目的依赖第21080.5条 (a) 款。

Section § 211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中等规模的住宅或综合用途开发项目需要编制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它适用于最多100个单元的住宅项目或最多10万平方英尺的综合用途项目。项目必须与近期经过环境审查的规划或分区条例保持一致。项目场地应位于城市区域内、此前已开发过,或靠近轨道交通站。该报告只需关注项目特有的环境影响或新信息,而无需关注替代方案或与增长相关的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 如果一个项目包含不超过100个单元的多户住宅开发,或不超过10万平方英尺的住宅和商业或零售综合用途开发,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应编制一份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尽管该项目未在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1) 与一份在重点环境影响报告认证之日起五年内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社区规划或分区条例相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2) 牵头机构无法作出第21157.1条(c)款所述的认定,且无法根据第21080、21157.5或21158条编制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并且第21166条不适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3)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3)(A) 项目拟开发的宗地被紧邻的城市开发所环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3)(B) 项目拟开发的宗地此前已用于城市用途开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a)(3)(C) 项目拟开发的宗地位于现有轨道交通站半英里范围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8.5(b) 根据本条编制的重点环境影响报告应仅限于讨论项目特有的潜在重大环境影响,或根据大量新信息显示将比先前环境影响报告中描述的更为重大的影响。无需讨论项目的替代方案、项目的累积影响或项目的增长诱导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