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59.30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加州旨在使清洁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审查过程更快、更高效。然而,这不应导致环境保护减弱或公众参与减少。目标是在加快速度的同时,保持高标准和社区意见的采纳。

Section § 21159.31

Explanation

本节为加州法律某特定条目中使用的术语提供了定义。“能源委员会”指的是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设施”的定义与法律的另一部分相同,但有一个例外。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1(a) “能源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1(b) “设施”具有第25545条(b)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但第(4)项除外。

Section § 21159.3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能源委员会为已申请认证的设施类别编制一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设施类型、潜在地点和可能的环境影响的详细信息。报告应提出减少或缓解这些影响的方法,确定监管机构,并评估累积影响和替代方案。能源委员会在此过程中还必须与相关公共机构合作。这些设施的开发被视为符合环境法规要求的规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a) 能源委员会应当编制一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以分析能源委员会根据第15部第6.2章(自第25545条起)设立的认证计划已收到申请的一类或多类设施的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应当符合本部的所有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1) 对正在分析的一类或多类设施的描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2) 对潜在项目地点的描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3) 在可行范围内,对开发第 (1) 款中确定的一类或多类设施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4) 对潜在可行的缓解措施的描述,以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第 (3) 款中确定的影响。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5) 对第 (1) 款中确定的一类或多类设施拥有监管权力的受托机构和潜在责任机构的识别。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b)(6) 对累积影响和项目替代方案的分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c) 能源委员会在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以及确定潜在可行的缓解措施和替代方案时,应当与 (b) 款第 (5) 项中确定的公共机构协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2(d) 一类或多类设施的开发构成第21094条所指的规划。

Section § 2115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在批准特定类型的设施时,使用一份现有的环境审查报告,即所谓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机构只有在这些设施符合报告中已描述的某些类别时才能这样做。但是,该项目还必须遵守第 25545.3.3 和 25545.3.5 条规定的其他具体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