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建立一个系统,供那些希望为特定项目确定一个单一机构来处理所有所需许可证的申请人使用。该系统将涉及制定法规,以决定哪个机构将成为这个核心的“综合许可机构”。

法律概述了在做出此决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法规的复杂性,以及哪个机构在监督项目方面发挥最重要作用。

如果对于哪个机构应负责存在困惑或分歧,项目可以提交给委员会做出决定。这发生在指南不明确、机构间存在分歧,或者被指定机构拒绝任职且其他机构也不愿承担此职责的情况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a) 秘书应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前,建立一个行政程序,该程序可应根据第71021条申请项目许可证的申请人的请求,用于指定该项目的综合许可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b) 该行政程序应包括制定指定项目综合许可机构的准则。该准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法规通过。在环境机构是《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4.5章(自第65920条起)或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指的主导机构的情况下,该环境机构应为综合许可机构。在其他情况下,准则应要求在确定哪个环境机构对项目拥有最大总体管辖权时,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b)(1) 构成项目的设施或活动的类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b)(2) 在为项目颁发环境许可证时应考虑的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问题类型。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b)(3) 可能受项目影响的环境介质、这些潜在影响的程度,以及为防止或减轻这些潜在影响而可能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b)(4) 在预防或减轻项目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最重要的监管活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b)(5) 适用于项目的法定和监管要求及其复杂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c) 秘书还应建立一个程序,用于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将项目提交给委员会,以指定综合许可机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c)(1) 由于项目的性质,根据(a)款通过的准则未能就应指定哪个环境机构作为综合许可机构提供明确指导。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c)(2) 综合许可机构或参与许可机构不同意综合许可机构的指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0(c)(3) 根据准则被指定为综合许可机构的环境机构拒绝该指定,且参与许可机构不愿接受作为综合许可机构的指定。

Section § 7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项目许可证申请人请求秘书指定一个单一机构来处理其项目所需的所有环境许可证。秘书必须在30天内决定指定一个机构或将选择权提交给委员会。申请人必须提供项目详情、可能需要的环境许可证、牵头机构以及参与许可证机构的信息,以协助秘书做出此决定。

被选定的机构将作为申请人的主要联系点,确保申请人拥有所有必要的许可证申请信息并管理许可证办理过程。该机构与其他机构协调,以简化环境许可证审查,并旨在解决不同机构要求之间的任何冲突。

然而,这项法律不会削弱任何参与机构的独立权力。每个机构仍然可以就其特定许可证相关的关键问题做出自己的决定,例如决定申请是否完整,或批准、附条件批准或拒绝许可证。牵头机构不能推翻这些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1(a) 项目的许可证申请人可以请求秘书指定一个综合许可证机构,根据本分部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综合许可证的办理和签发。秘书应根据根据第71020条通过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要么为该项目指定一个综合许可证机构,要么将该指定事项提交给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1(b) 请求指定综合许可证机构的许可证申请人应向秘书提供项目描述、项目可能需要的环境许可证初步清单、根据《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4.5章(自第65920条起)或《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被指定为项目牵头机构的任何公共机构的身份,以及参与许可证机构的身份。秘书可以向许可证申请人索取根据(a)款进行指定所需的任何信息,并可以召集可能的综合许可证机构和参与许可证机构的范围界定会议,以进行该指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1(c) 综合许可证机构应作为许可证申请人就项目综合许可证办理事宜的主要联系点,并应根据管辖综合许可证机构和参与许可证机构的现有法律,以及这些机构根据第71022条商定的程序,管理该办理过程的程序性方面。在履行这些职责时,综合许可证机构应确保许可证申请人拥有申请项目综合许可证中包含的所有组成环境许可证所需的所有信息,协调各参与许可证机构对这些环境许可证的审查,确保参与许可证机构及时作出环境许可证决定,并协助解决参与许可证机构就该项目施加的环境许可证要求和条件之间的任何冲突或不一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1(d) 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剥夺根据授权或要求机构为项目签发环境许可证的法律授予参与许可证机构的权力和职责。每个参与许可证机构应保留其就其职责范围内的各自组成环境许可证的所有非程序性事项作出所有决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许可证申请完整性的确定、环境许可证的批准或附条件批准,或环境许可证的拒绝。综合许可证机构不得在任何此类非程序性事项上以其判断取代参与许可证机构的判断。

Section § 71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整合许可的机构(综合许可机构)在被指定为主要机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项目申请人和所有相关机构召开会议。会议上,他们将确定项目需要哪些环境许可,审查所有申请表格,并讨论是否可以使用一份统一的申请表来代替多个单独的申请。他们还会制定审查和处理这些许可的时间表,并确保公众和其他机构的参与不会被仓促或损害。

该机构还将计划任何必要的公开听证会,并评估是否可以协调或合并这些听证会。此外,他们会讨论综合许可流程的费用安排,包括预估费用和付款计划。该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一旦环境许可申请提交,本次会议的决定摘要应向公众公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 在指定综合许可机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综合许可机构应召集项目许可申请人及参与许可机构举行会议。会议议程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1) 确定项目所需的环境许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2) 审查参与综合许可的机构的环境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3) 讨论许可申请人可选择使用《政府法典》第15399.56条(e)款或(f)款授权的综合许可申请表,以替代综合许可机构和参与许可机构提供的每个组成环境许可的单独申请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4) 确定综合许可机构和每个参与许可机构用于做出环境许可决定的时间表,包括确定环境许可申请或综合许可申请是否完整、审查申请以及处理组成环境许可所需的时间段,以及综合许可机构用于将组成环境许可整合并签发综合许可的时间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六点七章(第15374条起)和《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部第四点五章(第65920条起)的规定,根据本款确定的时间表,经综合许可机构和每个参与许可机构同意,可承诺综合许可机构和每个参与许可机构在不同于《政府法典》第65950条和第65952条、《政府法典》第15376条(a)款和(b)款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组成环境许可采取行动。但是,如果加速审议环境许可申请的时限与法规为该审议设定的任何时限或一系列时限,或与要求以下任何事项的任何法规、规章、条例或已采纳的州政策、标准或指南不一致或冲突,则不得设定该加速时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4)(A) 其他机构、利害关系人或公众应获得充分的申请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4)(B) 其他机构应在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的决定中发挥作用或被允许参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4)(C) 利害关系人或公众应有机会对申请提出质疑、评论或以其他方式表达其关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5) 安排项目所需的环境许可的任何公开听证会,并确定协调或整合任何此类所需公开听证会的可行性。
(6)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a)(6) 讨论综合许可流程的费用安排,包括第71026条要求的费用估算和计费时间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b) 综合许可机构可根据本条规定的时间表,要求申请人提供为履行其在本条项下义务所需的任何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2(c) 根据本条做出的决定摘要应在提交综合环境许可申请或环境许可申请后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71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与参与综合许可证办理程序相关的两种情况。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终止程序的请求来完全退出。负责综合许可证的机构随后会通知所有相关机构此项退出。其次,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个特定机构的退出将加快许可证办理过程,他们可以请求该机构退出。该机构只有在主要许可证办理机构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后才会退出。

Section § 71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主要许可机构确保所有必要的环境许可决定由相关机构作出。这些决定必须纳入综合许可中,并且这些许可的每个部分都必须在法律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时限内得到处理。

Section § 7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多项环境许可证合并为一项综合许可证时,每项许可证仍保留其单独签发时所具有的相同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负责每项单独许可证的机构仍将像其单独签发一样对其进行管理和执行。

并入综合许可证的每项环境许可证,应具有根据其单独签发所依据的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效力,并应由原本会单独签发该许可证的环境机构进行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71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综合许可机构”的机构,向申请综合许可的人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旨在弥补该机构在履行发放这些许可的法律要求时所产生的估计成本。

这些费用必须只涵盖该机构的服务成本,并且可以与申请人协商,或者由环境机构在该机构被指定为某个项目的综合许可机构之前预先设定。计费过程必须准确记录时间和成本,并允许随着工作的进展进行分期付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6(a) 综合许可机构可向任何寻求综合许可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弥补综合许可机构在履行本分部要求时所产生的估计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26(b) 所收取的费用应仅弥补提供该等综合许可服务的成本,并且应在根据第71022条要求举行的会议中与许可申请人协商确定,或者由环境机构在其被指定为该项目的综合许可机构之前,在环境机构采纳的收费表中预先设定,以备环境机构被如此指定时使用。此外,计费流程应提供准确的时间和成本核算,以及提供分期付款的计费周期。

Section § 71027

Explanation

如果许可申请人想对环境机构关于环境许可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一份申请。这适用于关于签发、拒绝或修改许可的决定。收到申请的机构必须按照自己的程序处理。此外,该机构必须在30天内将此申请告知所有参与原始许可流程的其他机构。

许可申请人针对环境机构在签发、拒绝或修改环境许可,或综合许可机构许可的任何部分方面的行为提出的审查申请,应由许可申请人提交给对该综合许可部分拥有管辖权的综合许可机构或参与许可机构,并应按照该环境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收到申请的环境机构应在30天内通知参与原始综合许可的其他环境机构。

Section § 7102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请求对一份综合许可证申请或其环境组成部分进行重大更改,负责机构必须将所有相关许可证机构重新召集起来召开一次新会议,并遵循特定程序。

Section § 71029

Explanation
如果您申请综合环境许可证但未能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办理时间将暂停,直到您提交缺失的信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