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立一个更快的上诉程序,以应对环境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许可证申请的情况。如果机构无正当理由错过截止日期,它们必须在一个新的日期前对许可证作出决定,并退还申请人支付的所有费用。上诉只能针对程序性延误,而非许可证本身的内容或实质。只有当相关机构无正当理由超出时限时,退款才是强制性的。此程序仅适用于其他条款中指定的某些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a) 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秘书应制定法规,建立一个快速上诉程序,申请人或申请方可据此对任何环境机构未能根据第71022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99.6条规定的时限及时就环境许可证的签发或拒绝采取行动提出上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b) 如果秘书发现上诉所涉时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违反,秘书应确定一个明确日期,环境机构应在该日期前对许可证申请采取行动,并充分考虑到第71022条分部 (a) 第 (4) 款的子段 (A) 至 (C)(含)的要求,并规定全额退还申请人就上诉所涉许可证申请向环境机构支付的任何备案费或许可证处理费。就本条而言,“正当理由”应具有与《政府法典》第15376条分部 (g) 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c) 秘书对上诉的裁决应仅基于程序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时限,而非基于与环境许可证申请或环境许可证相关的任何非程序性事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d) 在违反根据第71022条设定的时限的情况下,秘书根据分部 (a) 采纳的法规命令退还任何申请备案费的决定,应仅适用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时限的综合许可证机构或参与的许可证机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e)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分部 (a) 提出的上诉应仅针对违反根据第71022条设定的时限的情况,且仅适用于第71011条分部 (c) 和 (h) 中描述的那些环境机构。

Section § 7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环境机构设立一个流程,用于检查和批准设备及流程,以确保它们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目标是让这些机构协同合作,建立统一高效的法规。

一旦州机构制定了法规,它们就可以为预先批准(预认证)的设备和流程创建标准化许可证。这些标准化许可证也可以由地方环境机构采纳,但地方机构可以增加额外要求,以解决其当地的健康和安全需求。

标准化许可证是为性质相似、且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提交相似信息的污染源设计的。该法律确保公共健康和公众参与不会受到损害。环境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成本,但需遵循关于费用金额的具体指导原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1(a) 各州环境机构,如第71011条 (a) 和 (b) 款所定义,经与所有相关方协商和协调,可采纳一项流程,对设备和流程进行预认证,以证明其符合适用于该州环境机构的任何法律和法规。秘书应确保,在一个或多个州环境机构根据本条采纳法规的情况下,这些法规以最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实现标准化和协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1(b) 如果州环境机构根据 (a) 款采纳法规,它应在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采纳标准化许可证,以纳入根据 (a) 款预认证的设备和流程。在适用情况下,州环境机构应在其预认证中包含一项地方环境机构可采纳的标准化许可证示范条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1(c) 地方环境机构,如第71011条 (c) 至 (h) 款(含)所定义,可采纳标准化许可证,以纳入根据 (a) 款预认证的设备和流程。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地方环境机构在标准化许可证中采纳额外要求以满足当地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考量的能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1(d) 就本条而言,“标准化许可证”是指针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污染源或活动的许可证,并且需要提交相同或相似的信息,以便颁发、监测和执行许可证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1(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导致环境或公共健康保护或公众参与的减少或消除,根据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在颁发本条授权的任何许可证时。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1(f) 任何环境机构均可就根据本条产生的费用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估计的合理费用。任何费用均应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7001条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