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a) 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秘书应制定法规,建立一个快速上诉程序,申请人或申请方可据此对任何环境机构未能根据第71022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99.6条规定的时限及时就环境许可证的签发或拒绝采取行动提出上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b) 如果秘书发现上诉所涉时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违反,秘书应确定一个明确日期,环境机构应在该日期前对许可证申请采取行动,并充分考虑到第71022条分部 (a) 第 (4) 款的子段 (A) 至 (C)(含)的要求,并规定全额退还申请人就上诉所涉许可证申请向环境机构支付的任何备案费或许可证处理费。就本条而言,“正当理由”应具有与《政府法典》第15376条分部 (g) 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c) 秘书对上诉的裁决应仅基于程序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超出时限,而非基于与环境许可证申请或环境许可证相关的任何非程序性事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d) 在违反根据第71022条设定的时限的情况下,秘书根据分部 (a) 采纳的法规命令退还任何申请备案费的决定,应仅适用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时限的综合许可证机构或参与的许可证机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30(e)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分部 (a) 提出的上诉应仅针对违反根据第71022条设定的时限的情况,且仅适用于第71011条分部 (c) 和 (h) 中描述的那些环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