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牧地和草原保护法
Section § 10331
加利福尼亚州牧场、放牧地和草地保护计划旨在通过保育地役权来保护这些土地。它力求阻止这些土地转变为非农业用途,维持牲畜放牧,并保持野生动物栖息地、水质和开放空间等环境效益。
Section § 1033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中的几个关键术语。它规定“委员会”指的是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保护地役权”根据《民法典》定义为一种永久性的安排,旨在保护土地的完整性。“地方公共机构”包括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各种地方政府实体和机构。“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专注于保护土地和水资源的免税非营利机构。“财产”指的是不动产权益,包括土地和保护地役权。“合格财产”涵盖了某些类型的土地,例如支持野生动物栖息地或适合放牧的牧场。最后,“州机构”指的是资源局内的任何政府实体。
Section § 1033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出资购买符合条件的土地的保育地役权。保育地役权是一种限制土地使用以保护其保育价值的协议。委员会还可以向州和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拨款,帮助它们获取这些地役权。
Section § 1033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拨付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育地役权。这些地役权是为了保护牧场、放牧地和草地,并符合某些条款的目标。如果除了地役权之外,还需要购买额外的财产权益、限制或通行权,那么用于这些的资金必须来自其他来源。
Section § 10335.5
如果加州的一个项目是通过出售债券的资金资助的,它必须符合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16727条)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此外,这笔债券资金中用于项目运营相关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5%。
Section § 10336
Section § 10337
根据本法律,如果一项土地保护协议有助于保护、恢复或改善特定类型的土地(如牧场、放牧地或草地),并同时保持该土地的固有特性,那么就可以获得这项协议。在考虑此类土地收购时,需要评估几个因素,包括土地的生产力、经济可行性、面临的开发威胁、风景或历史价值、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补给)的存在、具有生态意义的植被、土壤质量、与城市区域的距离,以及与已受保护的其他土地的关系。
这项法规旨在确保被选定用于保护的土地具有重要的环境、风景或历史价值,并且其地理位置具有战略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效益。
Section § 103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购买土地保育地役权的拨款申请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首先,申请必须描述土地、其当前用途和栖息地类型,并解释如何通过保育来帮助保护特定类型的土地,例如牧场。其次,需要一份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报告。此外,卖方必须确认他们没有履行公共机构(处理土地使用或环境影响的机构)施加的法律要求。最后,必须披露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已知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