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州保护牧场、放牧地和草地的工作。

Section § 1033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牧场、放牧地和草地保护计划旨在通过保育地役权来保护这些土地。它力求阻止这些土地转变为非农业用途,维持牲畜放牧,并保持野生动物栖息地、水质和开放空间等环境效益。

加利福尼亚州牧场、放牧地和草地保护计划特此设立,旨在通过使用保育地役权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牧场、放牧地和草地,以实现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1(a) 防止牧场、放牧地和草地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1(b) 保护牲畜放牧的长期可持续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1(c) 确保牲畜放牧为加利福尼亚州持续带来野生动物、水质、流域和开放空间效益。

Section § 10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中的几个关键术语。它规定“委员会”指的是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保护地役权”根据《民法典》定义为一种永久性的安排,旨在保护土地的完整性。“地方公共机构”包括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各种地方政府实体和机构。“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专注于保护土地和水资源的免税非营利机构。“财产”指的是不动产权益,包括土地和保护地役权。“合格财产”涵盖了某些类型的土地,例如支持野生动物栖息地或适合放牧的牧场。最后,“州机构”指的是资源局内的任何政府实体。

在本分部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a) “委员会”指根据《渔猎法》第20编第4章第2条(第1320节起)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b) “保护地役权”指根据《民法典》第815.1节定义的永久性保护地役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c) “地方公共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资源保护区、根据第5编第3章第3条(第5500节起)设立的区、根据第26编(第35100节起)设立的机构,或由两个或多个地方公共机构和一个或多个州机构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d)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分部(第5000节起)的《非营利公司法》设立的、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6编第501(c)(3)节认定为免税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土地和水资源的任何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e) “财产”指任何不动产及其中的任何永久权益,包括土地、保护地役权和包含水权的土地。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f) “合格财产”指属于牧场、放牧地或草地且用于或适合放牧;被划定为农业放牧或开放空间用途;且用于或适合作为水生或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或本地植物栖息地的财产。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2(g) “州机构”指资源局内任何依法设立的公共实体。

Section § 10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出资购买符合条件的土地的保育地役权。保育地役权是一种限制土地使用以保护其保育价值的协议。委员会还可以向州和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拨款,帮助它们获取这些地役权。

委员会可根据《渔猎法典》第1348条授予委员会的权力,支出资金用于获取符合条件的财产上的保育地役权。委员会还可以向州机构、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拨款,用于获取符合条件的财产上的保育地役权。

Section § 1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拨付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育地役权。这些地役权是为了保护牧场、放牧地和草地,并符合某些条款的目标。如果除了地役权之外,还需要购买额外的财产权益、限制或通行权,那么用于这些的资金必须来自其他来源。

根据本分部支出的资金,只能用于获取保育地役权,以保护牧场、放牧地和草地,并符合第 10331 和第 10337 条的宗旨。如果在保育地役权之外,还获取了额外的财产权益、限制、改进或通行权,则用于这些额外获取的资金应由其他来源提供。

Section § 10335.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项目是通过出售债券的资金资助的,它必须符合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16727条)中规定的具体要求。此外,这笔债券资金中用于项目运营相关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5%。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5.5(a) 任何根据本分部使用任何债券销售所得款项资助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16727条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5.5(b) 在源自债券所得款项并由增设本分部的法案第2条拨款的资金总额中,委员会用于相关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5%。

Section § 103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为一个项目制定指导方针,其中包括规定拨款申请的提交方式和时间。它还规定,保护地役权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此外,制定指导方针的常规规则不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1033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如果一项土地保护协议有助于保护、恢复或改善特定类型的土地(如牧场、放牧地或草地),并同时保持该土地的固有特性,那么就可以获得这项协议。在考虑此类土地收购时,需要评估几个因素,包括土地的生产力、经济可行性、面临的开发威胁、风景或历史价值、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补给)的存在、具有生态意义的植被、土壤质量、与城市区域的距离,以及与已受保护的其他土地的关系。

这项法规旨在确保被选定用于保护的土地具有重要的环境、风景或历史价值,并且其地理位置具有战略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护效益。

根据本分部,仅当保护地役权的获得将保护、恢复或增强牧场、放牧地或草地并维持该财产的特性时,方可获得该地役权。在评估符合条件的财产时,董事会和任何补助金接受者可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a) 土地的生产力或潜在生产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b) 该财产的长期经济可行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c) 城市或强化乡村开发对该财产的威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d) 风景优美的开放空间或景观视域、历史或考古价值,或独特地质特征的存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e) 水资源的存在,包括地下水补给。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f) 具有生态意义的植被的存在,例如橡树林地、森林、河岸走廊或原生植被。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g) 土壤质量。
(h)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h) 财产相对于城市影响范围的位置。
(i)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i) 财产相对于通过保护地役权保护的其他财产的位置。
(j)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j) 保护该财产是否将有助于保护其他土地。
(k)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7(k) 其他牧场、放牧地和草地的地理集中度。

Section § 10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购买土地保育地役权的拨款申请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首先,申请必须描述土地、其当前用途和栖息地类型,并解释如何通过保育来帮助保护特定类型的土地,例如牧场。其次,需要一份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报告。此外,卖方必须确认他们没有履行公共机构(处理土地使用或环境影响的机构)施加的法律要求。最后,必须披露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已知环境问题。

至少,每份拨款申请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8(a) 财产的法律描述以及土地的当前用途和财产的栖息地类型描述,包括关于如何通过获取一项保育地役权来保护牧场、放牧地或草地的文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8(b) 由根据《房地产估价师许可和认证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分部第3部分(自第11300条起))获得许可的房地产估价师准备的独立公正的估价报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8(c) 保育地役权未来卖方的证明,证明卖方过去和现在均未被要求满足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签发的任何租赁、许可、执照、证书或其他使用权所施加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或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的缓解负面声明,对项目环境的重大影响进行缓解。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338(d) 披露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已知或可疑的环境状况。

Section § 10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需要时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便妥善评估拟议的收购。

Section § 10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或获得赠款的人接受潜在卖方的资金,以支付或报销与购买房产相关的费用。这包括估价、托管、产权转让的费用,以及与该交易相关的任何环境评估。

Section § 10341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申请拨款的州政府机构提供员工帮助。

Section § 103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出,根据本特定分部获得的任何保护地役权、资金或资产,不应被视为需要遵守《渔猎法》中某些规定的转让。

Section § 10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它不授予公共机构通过征用权征用私人财产的更多权力。 它还确保,在设立新的保护性地役权时,地役权持有人持有的现有土地或水权不会减少。 此外,如果存在现有矿产权利持有人,则有意购买保护性地役权时必须通知他们,并且该通知可以通过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发出。

Section § 10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与作为《渔猎法典》一部分的《橡树林地保护法案》合作,以协调保护工作。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调整和整合这些计划,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橡树林地。

委员会可以协调本计划与根据《渔猎法典》第2部第4章第3.5条(始于第 1360 节)设立的《橡树林地保护法案》,该法案由该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