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a) 委员会可根据本条向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授予拨款,用于通过控制非点源污染来保护全州水体有益用途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 除根据 (g) 款授权外,拨款只能授予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1) 符合地方流域管理计划和区域水质控制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2) 广泛的非点源污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1995年9月发布的《非点源管理倡议》和非点源技术咨询委员会报告中确定的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3) 符合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编制的《流域管理倡议综合实施计划》。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4) 实施流域最佳管理实践和措施的项目。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5) 符合1990年联邦《海岸区法案再授权修正案》第6217(g)条的要求,并已被委员会根据其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的15年实施战略和五年实施计划确定为所需项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b)(6) 改善饮用水供应质量并解决病原体、有机碳或盐度造成的污染的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c) 根据本条资助的项目应证明有能力维持水质效益至少20年。项目所处理的非点源污染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农业、城市径流、采矿、水文改造、放牧、现场处置系统、船厂和码头以及动物饲养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d) 解决非点源污染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野火管理、安装植被系统以过滤或延缓污染物负荷、旨在减少商业对污染物质的依赖或提高对替代方法和材料接受度的激励计划或大规模示范计划,以及旨在最大程度减少非点源污染影响的工程设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e) 根据本条资助的项目应有明确的水质或有益用途目标。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f) 根据本条获得项目资助的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监测和报告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f)(1) 识别一个或多个非点源污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f)(2) 描述受影响水体的基线水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f)(3) 描述拟议实践或措施的实施方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f)(4) 确定拟议实践或措施在预防或减少污染方面的有效性。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g) 尽管有 (b) 款规定,委员会可授予旨在预防、减少或处理非点源污染的示范项目拨款。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35(h) 拨款接受者应在项目完成后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已完成的活动并说明项目目标是否已实现。报告应包括拨款接受者根据项目监测和报告计划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作为项目一部分实施的最佳管理实践或管理措施在预防或减少非点源污染方面的有效性。委员会应将该报告提供给流域团体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