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废油脂运输商”是指那些运输不可食用厨房油脂,并且必须按照《食品和农业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规定进行注册的人或公司。

Section § 16051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收集油脂废物的公司或个人,每次提供服务时,都必须彻底清除隔油池或油脂拦截器中的所有油脂、含油液体、水和固体。但是,如果系统是持续运行的,或者通过正常的清洁方法(比如抽吸)难以清除的微量残留物,他们就不必费心去清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1(a) 油脂废物运输商不得从隔油池或油脂拦截器中清除油脂,除非该运输商在每次清除时,将隔油池或油脂拦截器中的所有油脂、含油液体、水和固体全部清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1(b) 分节(a)不要求对隔油池或油脂拦截器进行清洁,以清除通过正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抽吸或其他清洁)无法清除的微量残留物,或由具有连续流动的系统产生的残留物。

Section § 16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与废油脂处理相关的违规行为,责任将由废油脂清运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其个人雇员承担。简单来说,公司本身将对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行为负责,但员工个人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Section § 16053

Explanation

如果废油脂运输商违反规定,首次违规可被罚款最高 5,000 美元,后续违规可被罚款最高 10,000 美元。除了罚款,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些罚款将平分;一半用于州环境执法和培训基金,另一半归负责调查的当地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3(a) 废油脂运输商首次违反本分部规定的,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3(b) 废油脂运输商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分部规定的,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3(c) 废油脂运输商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还可能被处以法院决定的任何进一步衡平法补救措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3(d) 根据本分部规定收取的民事罚款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3(d)(1) 百分之五十应存入根据《刑法典》第 14303 条设立的环境执法和培训账户,并用于《刑法典》第四部分第 13 篇(自第 14300 条起)的规定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6053(d)(2) 百分之五十归调查导致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当地卫生官员或其他当地公职人员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