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保护费用核定与征收
Section § 3401
Section § 3402
Section § 34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运营天然气井的任何人,或对这些井生产的天然气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每年都必须缴纳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是根据该井在前一个日历年生产的天然气量来计算的,不包括用于石油回收作业的天然气的量。费用按每万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固定费率计算。尽管总费用由运营者负责支付,但运营者可以从应支付给其他所有者的款项中扣除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如果有滞纳金罚款,则全部费用必须由运营者单独支付,不得在其他所有者之间分摊。
Section § 3403.5
这项法律涉及地下储气设施,即在旧油田或气田储存天然气的地方。它要求州政府对这些地点进行监督,以防止天然气流失、环境损害,并确保钻井作业规范。这些设施的运营商必须支付年度费用,以帮助州政府支付监管成本。这项费用是根据每个设施的储气能力和井数计算的。
此外,如果发生可能危害人员、财产或环境的重大天然气泄漏,负责设施的运营商必须支付州政府的所有响应成本。这包括员工工时和差旅费等费用。法律还定义了“气田容量”和“井”等重要术语,以便所有人都能理解计算方式。
Section § 3404
本法律条款指出,这里提到的任何费用都是额外的,这意味着它们是在已经为被评估财产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税款、评估费或许可证费之外,额外征收的。
Section § 3406
Section § 3407.5
如果有人报告的石油或天然气产量少于实际产量,即使是无意中犯错,部门也会使用该人提供的月度数据估算缺失的数量。部门会尝试在修改报告之前,将年度报告与月度记录进行核对,但即使没有这样做,评估仍然有效。
Section § 3408
如果有人需要向部门提交关于其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的报告,但未能按时提交,部门将记录这一违规行为。然后,部门将估算其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数量,并根据该估算征收费用。此外,这笔费用还将加收罚款。
Section § 3412
Section § 3413
Section § 341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财产评估和相关费用的通知如何以及何时发布。它规定评估和收费程序已经完成,并且记录将在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送交州主计长。对评估不满的人可以在此日期之前申请更正。最后,未发布通知不影响评估的有效性。
Section § 3417.5
本条规定,每年4月1日前,部门必须向根据第3206条规定应缴纳费用的运营者发送通知。该通知将告知他们最迟需在5月1日前支付的金额,并说明如果他们认为费用金额有误,可以申请更正。即使未发送通知,运营者仍需支付正确的费用金额。通知可以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例如电子邮件或他们选择加入的其他电子系统。
Section § 3418
Section § 3419
法律规定,保护局每年必须在7月1日前向州审计长提交所有评估和收费的记录。这份记录必须附有保护局局长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书确认,在3月1日至7月1日期间,局长已核实所有应被评估的财产和实体都已包括在内,履行了法律职责,没有不公正地评估任何人,并确保没有人逃避应付的费用。如果证明书未签署,这并不会使任何评估或收费失效。
Section § 3420
如果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评估费用低于10美元,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1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的费用,应在7月1日前支付,逾期则在8月15日之后。对于500美元或以上的评估费用,一半应在7月1日前支付,逾期则在8月15日之后;剩余一半应在次年2月1日前支付,逾期则在此之后。闲置井费用和工程成本费用应按具体条款规定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则会逾期。
如果逾期支付,将从到期日起加收10%的罚款和每月1.5%的利息,直至支付完成。
Section § 3421
当您支付逾期费用时,款项会按特定顺序分配:首先,用于支付已产生的任何利息;其次,用于支付已产生的任何罚款;最后,剩余的款项将用于减少您所欠的本金。
Section § 34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时支付规定的费用或罚款,所欠金额将成为一项州税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类似于对其财产的合法债权,并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
就本法而言,“到期应付”是指费用被正式评估的日期。
Section § 3423.2
法律允许主计长或其代表签发授权令,以收取费用、利息和罚款。该授权令可以像执行令一样使用,这意味着它赋予治安官通过类似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收取金钱或财产的权力。
Section § 3423.3
Section § 3423.4
Section § 3423.6
如果政府因与石油或天然气开采相关的未付费用、罚款或利息而对财产设定留置权,并且该留置权涵盖多块土地,那么任何特定地块的所有人都可以解除其土地的留置权。为此,他们必须根据从留置权下所有土地中提取的石油或天然气,支付其应承担的公平份额。
Section § 3423.9
本法律规定,州可用的所有补救措施都是累积性的,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叠加使用。审计长的行为不会阻止州使用本法律中列出的其他解决方案。因此,使用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排除使用本条中的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3426
Section § 3428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对某人征收了费用且这些费用未支付,主计长出具的认证记录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该人欠州政府的钱。它显示了应付的费用和罚款金额。实质上,这是一种正式方式,证明某人因这些费用而对州政府负有经济债务。此外,所有常见的法律程序,例如送达传票和进行审判,都适用于这些案件。
Section § 3430
Section § 3431
Section § 3432
Section § 3433
Section § 3434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部门,在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如果本财政年度所需的预计资金不足,可以征收一笔额外费用,即补充评估费。这笔补充评估费旨在确保本年度所有必要开支都能得到覆盖。但该费用不得在2025年3月1日之后发出。
如果收取的资金超出所需,多余部分将结转,用于减少下一年的费用。任何补充评估都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并详细规定了发出和收取这些费用的具体程序。
费用在到期后90天内未支付即视为拖欠,之后将适用罚款。追收未缴费用的行动必须符合特定的时间限制,即使该法律于2027年1月1日废止后,持续的追收工作仍可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