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监督和保护本州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它强调州对这些资源拥有重要权益,必须在其权限内进行管理,以确保安全和监管。

Section § 3401

Explanation
从涉及石油和天然气井生产的财产征收的费用,专门用于支持监督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政府部门。这包括监督这些作业的部门,以及处理与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相关的水和空气质量问题的委员会。 如果油井正在进行增产处理,资金还可用于特定需求,例如规则制定、科学研究、空气和水质监测,以及履行《水法》特定条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Section § 3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油井的任何人,或拥有所产石油的特许权使用费或类似权益的任何人,每年都必须缴纳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是根据油井前一年生产的石油量计算的,并按比例分摊给所有在石油生产中拥有权益的人。然而,油井经营者负责预先支付全部费用,并可以从应支付给各方的款项中扣除他们各自的份额。如果经营者逾期付款(如第3420条所述),他们将面临罚款,并且该费用将不予分摊。

Section § 3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运营天然气井的任何人,或对这些井生产的天然气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每年都必须缴纳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是根据该井在前一个日历年生产的天然气量来计算的,不包括用于石油回收作业的天然气的量。费用按每万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固定费率计算。尽管总费用由运营者负责支付,但运营者可以从应支付给其他所有者的款项中扣除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如果有滞纳金罚款,则全部费用必须由运营者单独支付,不得在其他所有者之间分摊。

本州每个天然气井的运营者,或拥有与该井生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权益的人,每年应被征收一项费用,该费用应支付给财务长,并根据前一历年生产的天然气量(不包括用于回收或以其他方式用于石油生产作业的天然气)计算,且应按每万立方英尺统一费率计算。该费用应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这些人,比例与其各自在该井生产中的权益份额成正比,但全部费用应由运营者支付,运营者应从原本应支付或交付给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权益所有者的款项中扣除各自按比例分摊的费用份额。对于第 (3420) 条规定的滞纳金罚款情况,不得进行分摊。

Section § 34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地下储气设施,即在旧油田或气田储存天然气的地方。它要求州政府对这些地点进行监督,以防止天然气流失、环境损害,并确保钻井作业规范。这些设施的运营商必须支付年度费用,以帮助州政府支付监管成本。这项费用是根据每个设施的储气能力和井数计算的。

此外,如果发生可能危害人员、财产或环境的重大天然气泄漏,负责设施的运营商必须支付州政府的所有响应成本。这包括员工工时和差旅费等费用。法律还定义了“气田容量”和“井”等重要术语,以便所有人都能理解计算方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3.5(a) 立法机关发现存在利用枯竭或部分枯竭油气藏的地下储气设施。通常从州外购买的天然气被注入储存,并在用气高峰期取出。监管员须对这些设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原始储量不流失,新井的钻探作业规范进行,并且不会因天然气的注入和取出而对环境造成损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3.5(b) 为支持监管员的监管工作,应对地下储气设施的运营商征收年度费用,以弥补州在开展 (a) 款所述活动中产生的监管成本。每个地下储气设施运营商应根据其储气设施的气田容量和井数,支付每个财政年度预计总监管成本的按比例份额。对于每个地下储气设施,运营商应支付的份额计算方法是:将运营商的气田容量乘以运营商的井数,然后将该乘积除以全州所有地下储气设施中,每个单独地下储气设施的气田容量乘以该设施井数的乘积的总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3.5(c) 为弥补部门在地下储气设施发生大规模、不受控制的天然气泄漏,对公众健康和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重大当前或潜在危害时所产生的响应工作成本,应向发生不受控制的天然气泄漏或释放的地下储气设施运营商全额征收额外费用。该费用应为部门在前一公历年度为响应泄漏而产生的直接相关总成本,包括人员工时、差旅费、合同费用以及部门产生的任何其他直接相关成本。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3.5(d)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3.5(d)(1) “气田容量”是指地下储气设施的总储气能力,包括基础气和工作气容量,以立方英尺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3.5(d)(2) “井”是指与地下储气设施相关的所有井,但根据第 3208 节在前一公历年度之前已封堵和废弃的井除外。

Section § 3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这里提到的任何费用都是额外的,这意味着它们是在已经为被评估财产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税款、评估费或许可证费之外,额外征收的。

本条授权的费用是除根据本条对所评估财产征收的任何及所有种类或性质的费用、税款、评估费或许可证费之外的费用。

Section § 340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部门负责设计为实现本条目标所需的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Section § 3406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要求根据本节规定进行报告,你必须在每年3月15日之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报告。报告应提供履行本节要求所需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3407

Explanation
如果理由充分,部门有权批准将本条所要求的任何报告的提交时间额外延长30天。

Section § 3407.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报告的石油或天然气产量少于实际产量,即使是无意中犯错,部门也会使用该人提供的月度数据估算缺失的数量。部门会尝试在修改报告之前,将年度报告与月度记录进行核对,但即使没有这样做,评估仍然有效。

如果根据第3406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因错误或其他原因未能将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的全部数量包含在报告中,部门应根据该人根据第3227条提交的月度生产报告,估算短缺量并将其添加到报告中。部门应在修改报告之前,尽合理努力将根据第340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与常规月度生产报告中提交的数据进行核对,但未能这样做不应使评估无效。

Section § 34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需要向部门提交关于其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的报告,但未能按时提交,部门将记录这一违规行为。然后,部门将估算其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数量,并根据该估算征收费用。此外,这笔费用还将加收罚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8(a)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应承担责任的任何人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门提交第3406条规定的核实报告,或拒绝提交,部门应按照第3418条的规定记录该未能或拒绝行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08(b) 部门应估算该人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数量,并根据估算的产量向该人征收评估费。根据第3420条的规定,应在费用中加收罚款评估费。

Section § 3410

Explanation
每年6月15日前,某个部门必须与财政部合作,估算其特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这包括计算当前和前几年的任何节余或额外支出。

Section § 3412

Explanation
每年6月15日前,一个部门必须设定并公布为达到另一条款中规定的财务目标所需的费率。他们必须在评估记录中记录每个人应付的费用,并在其网站上公布费率信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3413

Explanation
每年3月1日至6月15日,部门会对石油或天然气财产的运营征收费用。这些费用针对3月第一个星期一的运营商收取。如果在此期间油井的运营权易手,费用将根据每个运营商的产量进行分摊。根据第 (3423) 条,这些费用将成为每个运营商财产上的留置权。如果所有者不明,费用将记在“未知所有者”名下。 姓名或记录中的轻微笔误,只要不影响付款人的权利,就不会使费用失效。

Section § 34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财产评估和相关费用的通知如何以及何时发布。它规定评估和收费程序已经完成,并且记录将在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送交州主计长。对评估不满的人可以在此日期之前申请更正。最后,未发布通知不影响评估的有效性。

该通知应说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a) 根据本条对财产的评估和费用的征收已完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b) 包含应缴费用的评估记录将于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送交州主计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c) 如果任何人对部门作出的评估或确定的费用不满意,他可以在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的任何时间,向主计长申请纠正评估或费用的任何具体事项。
未发布通知不应影响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评估的有效性。

Section § 341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每年4月1日前,部门必须向根据第3206条规定应缴纳费用的运营者发送通知。该通知将告知他们最迟需在5月1日前支付的金额,并说明如果他们认为费用金额有误,可以申请更正。即使未发送通知,运营者仍需支付正确的费用金额。通知可以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例如电子邮件或他们选择加入的其他电子系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5(a) 部门应每年4月1日前向根据第3206条规定须缴纳费用的每个运营者发送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5(a)(1) 明确该年度费用金额,该费用最迟应于当年5月1日缴纳。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5(a)(2) 说明如果通知中的费用金额有误,运营者可在当年5月1日前向部门申请更正费用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5(b) 未发送通知不影响根据第3206条规定应付费用的有效性或金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417.5(c) 通知应通过邮件或部门认为适当的电子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或个人选择加入以接收通知的替代电子系统。

Section § 3418

Explanation
每年,一个政府部门都会创建一份文件,详细记录其管辖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所有财务评估和收费。这些记录包括受影响财产的描述。如果业主逾期未支付这些费用,该部门必须根据县税务评估员办公室的最新信息,向州主计长提供财产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341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保护局每年必须在7月1日前向州审计长提交所有评估和收费的记录。这份记录必须附有保护局局长签署的证明书。证明书确认,在3月1日至7月1日期间,局长已核实所有应被评估的财产和实体都已包括在内,履行了法律职责,没有不公正地评估任何人,并确保没有人逃避应付的费用。如果证明书未签署,这并不会使任何评估或收费失效。

在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州审计长提交经局长证明的评估和收费记录,该证明书应大致如下:“我,____,保护局局长,特此证明,在20__年3月1日至7月1日期间,我已勤勉调查和审查,以确定所有根据本章关于评估和收取费用的规定应接受评估的财产、个人、商号、公司和协会;我已忠实履行法律赋予我的一切职责;我未曾因恶意、敌意或其他原因施加任何不公正或重复的评估;也未曾因偏袒、顾虑或其他原因允许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财产逃避公正的评估或收费。”未能签署评估和收费记录的证明书,或任何证明书,不应影响任何评估或收费的有效性。

Section § 3420

Explanation

如果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评估费用低于10美元,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1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的费用,应在7月1日前支付,逾期则在8月15日之后。对于500美元或以上的评估费用,一半应在7月1日前支付,逾期则在8月15日之后;剩余一半应在次年2月1日前支付,逾期则在此之后。闲置井费用和工程成本费用应按具体条款规定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则会逾期。

如果逾期支付,将从到期日起加收10%的罚款和每月1.5%的利息,直至支付完成。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a)(1) 对于低于十美元($10)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评估,不征收任何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a)(2) 对于超过十美元($10)但低于五百美元($500)的评估,所征收的费用应于每年七月一日到期并支付。如果未在每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支付,则该费用将逾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a)(3) 对于五百美元($500)或以上的评估,所征收的费用应于每年七月一日到期并支付。如果未在每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支付,则其中一半费用将逾期。剩余一半费用如果未在次年二月一日或之前支付,则将逾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b) 根据第3206条规定的闲置井费用,应按该条规定到期并支付,如果未按要求支付,则立即逾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c) 根据第3226条向作业者收取的执行所要求工作的实际或估计费用,如果在费用核算送达后30天内未支付,则逾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0(d) 任何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任何费用的人,应支付所欠金额10%的罚款,外加每月百分之11/2的利息(或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评估、闲置井费用或本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的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包括)支付之日。

Section § 3421

Explanation

当您支付逾期费用时,款项会按特定顺序分配:首先,用于支付已产生的任何利息;其次,用于支付已产生的任何罚款;最后,剩余的款项将用于减少您所欠的本金。

逾期费用上的每笔付款应按以下方式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1(a) 首先,用于支付该费用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1(b) 其次,用于支付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1(c) 如有余额,则用于支付费用本身。

Section § 3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时支付规定的费用或罚款,所欠金额将成为一项州税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类似于对其财产的合法债权,并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

就本法而言,“到期应付”是指费用被正式评估的日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3(a) 任何人未能在本章规定的任何费用或罚款到期应付时支付的,该款项,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应立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类留置权受《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50) 的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23(b) 仅就本条而言,“到期应付”是指根据第3420条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根据本章进行评估的日期。

Section § 3423.2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主计长或其代表签发授权令,以收取费用、利息和罚款。该授权令可以像执行令一样使用,这意味着它赋予治安官通过类似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收取金钱或财产的权力。

主计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签发授权令,用于收取任何费用、利息和罚款,以及用于执行任何此类留置权,该授权令应指示给治安官,并应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它可以且应当根据其进行征收和出售,其方式和效力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

Section § 34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的土地因偿还债务而被出售(即强制执行出售),你有权在三年内赎回它。为此,你需要支付所有适用的利息、罚金和费用,这与此类其他财产出售的规定类似。

Section § 34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在完成与令状相关的服务后,有权收取费用、佣金和开支,这与执行令状所获得的费用类似。但是,报纸刊登费需要主计长而非法院的批准。这些费用由被指控的人承担,可以通过令状或本条中列出的其他方式收取。

Section § 3423.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因与石油或天然气开采相关的未付费用、罚款或利息而对财产设定留置权,并且该留置权涵盖多块土地,那么任何特定地块的所有人都可以解除其土地的留置权。为此,他们必须根据从留置权下所有土地中提取的石油或天然气,支付其应承担的公平份额。

如果费用、罚款或利息的留置权附着于提取石油或天然气的不动产,且留置权包含多宗财产,则审计长可根据《政府法典》第7174条,在任何一宗或多宗财产的所有人支付其按比例分摊的、从其拥有的、包含在上述留置权内的所有土地中提取的石油或天然气评估份额后,凭证书解除上述费用、利息、罚款和成本的留置权。

Section § 342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可用的所有补救措施都是累积性的,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叠加使用。审计长的行为不会阻止州使用本法律中列出的其他解决方案。因此,使用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排除使用本条中的其他补救措施。

特此明确规定,本条中为州提供的补救措施应是累积性的,且审计长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解释为州或其任何官员选择根据本条寻求任何补救措施而排除本条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Section § 3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评估和征收的费用都必须支付给州司库。州主计长负责记录这些费用的支付情况。

Section § 3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计长纠正评估记录中的错误或多收费用,但前提是财政部同意其纠正方法。

Section § 3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在5月30日前,在财产所在县提起诉讼,以追缴与该财产相关的未支付费用或评估费。该诉讼旨在收取逾期款项以及任何罚款或相关费用。

Section § 34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必须启动并持续进行任何法律行动,直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Section § 3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对某人征收了费用且这些费用未支付,主计长出具的认证记录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该人欠州政府的钱。它显示了应付的费用和罚款金额。实质上,这是一种正式方式,证明某人因这些费用而对州政府负有经济债务。此外,所有常见的法律程序,例如送达传票和进行审判,都适用于这些案件。

在此类诉讼中,评估和收费记录,或其中适用部分的副本,经主计长正式认证,显示部门对任何被评估人未支付的费用,是初步证据,证明该评估、拖欠、应付未付的费用、罚款和成本金额,证明该人欠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金额为其中显示的未付费用和罚款,并且所有与费用评估相关的法律形式均已遵守。
《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传票送达、诉状、证据、审判和上诉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

Section § 3429

Explanation
任何罚款、费用或通过法律判决获得的款项,都必须支付给州司库。

Section § 3430

Explanation
如果你认为对你的税款评估或收费全部或部分无效,你可以起诉州司库以追回你的钱。但是,你必须在支付有争议的费用时,向州主计长提交一份书面抗议书,详细说明你认为哪些部分无效以及原因。你还必须在费用到期日之后的二月第三个星期一之前提起这项诉讼。你的支付不会仅仅因为你在抗议时支付而被视为自愿的。

Section § 3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3430条提起诉讼,你必须将诉状和传票的副本送达给财务长、监事和总检察长或他们的代理人。此外,财务长有权要求将审判移至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进行,并且这项请求必须获得批准。

Section § 3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检察长负责为法律诉讼进行辩护。它还明确指出,法院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例如提出法律主张、提交证据、进行审判和提起上诉,都适用于此类案件。

Section § 3433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能在第 3430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起法律诉讼,您将无法追回任何费用。但是,如果您及时提起了诉讼,法院可能会允许您追回您已支付的、被认定为无效的任何部分费用、罚款或成本。

Section § 3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部门,在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如果本财政年度所需的预计资金不足,可以征收一笔额外费用,即补充评估费。这笔补充评估费旨在确保本年度所有必要开支都能得到覆盖。但该费用不得在2025年3月1日之后发出。

如果收取的资金超出所需,多余部分将结转,用于减少下一年的费用。任何补充评估都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并详细规定了发出和收取这些费用的具体程序。

费用在到期后90天内未支付即视为拖欠,之后将适用罚款。追收未缴费用的行动必须符合特定的时间限制,即使该法律于2027年1月1日废止后,持续的追收工作仍可继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a) 如果部门在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确定,根据第3410条作出的关于执行本章规定所需金额的估算对于当前财政年度而言不足,部门可以评估并征收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补充评估费,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调整后的成本估算总额。部门不得在2025年3月1日之后根据本条发出补充评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b) 补充评估的发出不影响根据本条文收取未缴石油和天然气评估费的要求和权限。如果根据评估和任何补充评估收取的总金额超过本财政年度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总金额,超出部分应结转至下一年,作为根据第3410条进行的节余调整,以减少下一年的评估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 如果根据本条发出补充评估,费用应根据第3402条和第3403条计算,并且补充评估应根据本条文的要求和权限发出和收取,但有以下例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1) 部门不得评估和征收补充评估,除非在根据第3413条向每个受评估人邮寄待定补充评估通知至少15天之后。根据第3413条在3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评估和征收费用的要求不适用于补充评估,但部门应根据第3418条评估和征收补充评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2) 部门应向主计长提供根据第3418条要求的“评估和收费记录”的更新,以包含补充评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3) 去年根据第3419条提交给主计长的证明可用于补充评估,并且不需要额外的证明。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4) 尽管有第3420条 (a) 款的规定,补充评估下的费用在评估邮寄后15天到期应付,如果未在到期应付后90天内支付,则视为拖欠。第3420条 (d) 款所述的罚款应适用于补充评估下的拖欠费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5) 主计长根据第3426条对补充评估下的费用采取的追收行动,应在补充评估下的费用拖欠后120天内提起。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c)(6) 根据第3430条提起的、旨在追回根据本条对补充评估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罚款或成本的诉讼,最迟应在费用拖欠之日后的第三个星期一提起。第3430条的要求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提起的、旨在追回对补充评估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罚款或成本的诉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d)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434(e)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部门在本条废止后仍可继续追收未缴的补充评估、罚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