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州划分为区域,其数量和边界可由局长和主管更改,以有效管理各项任务。在对这些区域进行任何更改之前,他们必须征求公众意见。

Section § 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督员为本章中提到的每个区任命一名首席副手和至少一名区副手,并明确他们的职责。

监督员应为本章规定的每个区任命一名首席副手和至少一名区副手,并应规定其职责。

Section § 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首席副手必须是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地质学家。理想情况下,此人应持有州执照,并具有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和生产方面的经验。

Section § 3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区副专员都必须是经验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工程师或地质学家。理想情况下,他们应该在该州持有执业许可。

Section § 3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每个区设立一个办事处,由区副代表监督,旨在协助石油和天然气作业者。该办事处应方便这些作业者使用。

Section § 3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督员负责监督与油气井相关的整个过程。这包括油井的钻井、作业、维护和废弃,以及储罐和相关设施的处理。他们的职责是防止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损害,并避免污染水源。

监督员允许石油作业者使用行业方法来最大化油气开采,前提是这些方法获得批准。本法律还提供了关于承租人和作业者如何合理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指导方针。

此外,监督员可以要求作业者建立系统来监测和检测土壤和水中的任何溢出或泄漏。总体目标是明智地开发油气资源,以满足州的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环境损害。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a) 监督员应监督油井的钻井、作业、维护和废弃,以及伴随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储罐和设施(包括《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5.5章(自第51010条起)规定不予规管的、位于油气田内的管道)的作业、维护、移除或废弃,以尽可能防止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损害;防止地下油气藏因水渗透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防止石油、天然气或油藏能量的损失;以及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因有害物质的渗透或添加而受到损害,这些水适用于灌溉或生活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b) 监督员还应监督油井的钻井、作业、维护和废弃,以允许油井所有者或作业者利用石油行业已知的所有方法和实践,以提高地下碳氢化合物的最终采收率,并且在监督员看来,这些方法和实践在每个拟议案例中均适用于此目的。为通过提高地下碳氢化合物的采收率来进一步消除浪费,本州特此声明一项政策:在油气租约或合同中授予承租人或作业者勘探和开采州内任何土地上所有碳氢化合物的权利或权力,在租约或合同中没有明确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允许承租人或承包商,或承租人或承包商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在考虑到出租人、承租人和州在生产和开采碳氢化合物方面的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做一名审慎作业者以合理勤勉行事所会做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将空气、天然气、水或其他流体注入生产层,施加压力热或其他方法以降低碳氢化合物的粘度,提供额外的驱动力,或为碳氢化合物地下移动进入生产井创建扩大或新的通道,但这些方法或过程必须经监督员批准,除非本节中的任何内容不构成对承租人或承包商,或承租人或承包商的继承人或受让人进行这些作业的法律义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c) 监督员可以要求作业者实施一项监测计划,旨在检测地上石油生产储罐和设施对土壤和水(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泄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d) 为最好地满足本州的油气需求,监督员应管理本分部,以鼓励明智地开发油气资源。

Section § 31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自己的石油和天然气作业规定或禁令。如果这些地方规定能为公众健康、环境或气候提供更好的保护,它们可以超越州法律的规定。

如果地方当局实施此类规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必须负责妥善关闭和拆除其油井和设施。地方实体被定义为任何市或县,包括那些拥有特许状的市或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尽管有主管或区副主管发出的任何意向通知、补充通知、油井增产处理许可或类似授权,地方实体可以根据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禁止石油和天然气作业或开发,或对石油和天然气作业或开发施加比州法律、法规或命令规定更具保护性的公共健康、气候或环境的规定、限制或禁令。这些限制或禁令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与石油和天然气作业或开发的方法以及石油和天然气作业或开发的地点相关的限制或禁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1(b) 如果地方实体根据 (a) 款限制或禁止所有者或运营商的石油和天然气作业或开发,该所有者或运营商应负责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封堵和废弃其油井,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采取相关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6.1(c) 就本节而言,“地方实体”指市、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和市县。

Section § 3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在主管的批准下,每年从该部门的预算中花费最高一万美元,用于支持西克恩石油博物馆的活动。

经主管批准,监督员可每年从拨给该部门的款项中支出最高一万美元 ($10,000),用于支持西克恩石油博物馆的活动。

Section § 3107

Explanation

每个区域的区域负责人,由主管选定,负责收集油气井的信息,以确定油、气和含水层的位置。他们的工作包括制作地图和工具来确定这些资源的存在,并就如何最好地保护它们(特别是灌溉和生活用水)向作业者提供建议。他们还协助主管决定油井的测试或维修。所有这些信息都存储在区域负责人的办公室。

每个区域的区域副代表,由监督员指定,应收集该区域内所有油气井的必要信息,以确定油气砂层的存在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适合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含水地层的位置和范围。区域副代表应准备必要的地图和其他辅助工具,以确定油气砂层的存在以及适合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含水地层或适合这些用途的地表水的位置和范围。这项工作应旨在向作业者提供保护油气砂层、含水地层和地表水的最佳方法建议,并旨在协助监督员命令进行油井测试或维修工作。所有这些数据应保存在各自区域的区域副代表办公室。

Section § 3108

Explanation

每年10月1日前,监督员必须发布一份报告供公众查阅。这份报告必须列出几个关键事项:过去一年加州每个县的石油和天然气总产量,该部门的总成本(包括来自普通基金用于油井和设施清理的任何资金),以及未支付的评估或费用的总金额。报告还可以包括监督员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a) 每年10月1日或之前,监督员应公布一份书面报告,供所有相关人士查阅,其中显示: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a)(1) 上一个日历年期间本州每个县的石油和天然气总产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a)(2) 上一个财政年度该部门的总成本,包括对任何普通基金资金的核算,这些资金用于油井封堵和废弃、设施退役和场地修复,或用于促进这些活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a)(3) 根据本章征收的任何评估或费用中拖欠和未收取的总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b) 该报告还应包括监督员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3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26年7月1日之前,部门监督员必须将井记录、测井数据和报告等公共信息在线公开,但根据其他条款被标记为机密的信息除外。这些记录应按井、作业者或项目进行组织,并易于搜索。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违规通知和命令也必须在线公开。

部门应持续改进这些材料的访问便利性,优先处理未废弃井的井信息和文件。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每年需向加州自然资源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进展报告,直至2027年7月1日。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a)(1) 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监督员应将部门收集或维护的所有公共信息,优先考虑井记录、测井数据、意向通知、补充通知、现场报告、检查报告、往来函件及其他材料,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方便公众查阅,但根据第3234条规定须保密的井记录除外。所有在线材料应按井、作业者或项目进行组织,并可搜索。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a)(2) 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监督员应将所有违规通知和监督员的命令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方便公众查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b) 监督员应在满足(a)款要求方面持续取得进展,并且在线向公众提供的材料应稳步增加。应优先考虑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先前已有的井记录、测井数据、意向通知、违规通知、补充通知、现场报告、检查报告和往来函件等公共信息,以及与尚未封堵和废弃的井相关的文档。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c)(1) 监督员应自2023年7月1日起,每年向众议院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参议院自然资源与水务委员会提供关于在满足(a)款要求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最新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08.5(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根据(1)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7年7月1日失效。

Section § 3109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监督员在公众有需求时,制作和分发关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出版物和地图等材料。如果这些材料被出售,所得款项将存入一个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管理的专项基金。

Section § 3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根据第 7 条(自第 3400 节开始)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该基金设立在州金库中,这笔钱将按照第 3401 节的规定使用。

所有依照第 7 条(自第 3400 节开始)支付给司库的款项,应存入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的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的账户,用于依照第 3401 节规定支用。

Section § 3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因石油、天然气和地热项目维修工作而收到的偿还款项,都应归还到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从这些油井或在相关工作中获得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收入,也需要存入该基金。这笔钱随后将按照另一条款(第3401条)中规定的规则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1(a) 依照本章规定,所有因维修工作而收到的偿还款项,均应退还并记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依照第3401条规定用于支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1(b) 所有来自油气井以及主管人在执行本章过程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杂项收入,均应记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依照第3401条规定用于支出。

Section § 3112

Explanation

自1980年1月1日起,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不得采纳或公布某些建筑施工标准,除非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列出的具体规定。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该标准则无效。1980年之前制定的标准将仅在被修改或纳入《州建筑标准法典》之前保持有效,且最迟必须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完成。

尽管本法典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且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州建筑标准法》另有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监督员或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不得采纳或公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除非在授权制定规则、规章或命令的法规中明确排除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采纳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根据本法典在1980年1月1日之前采纳且未被法规明确排除于《州建筑标准法》此类规定之外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公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31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该部门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其亲自和远程见证操作的报告。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shall-witness”和“may-witness”)的操作类型和数量,并重点关注“关键油井”上的操作。

该部门被允许远程见证某些操作,但此灵活性将于2028年1月1日结束。主管只能在个案基础上授权远程见证,并且必须提供书面指导并保存此类授权的公开记录。

法律强烈倾向于亲自见证,特别是对于对公众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的操作。本节提供了“关键油井”、“可以见证”和“必须见证”等关键术语的定义,以及远程见证方法的描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该部门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每年编制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全州范围和按区域划分的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1) 已执行的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应提供总数中包含的、按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每种类型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2) 部门人员亲自见证的已执行的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应提供总数中包含的、按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每种类型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3) 部门人员未亲自到场见证而远程见证的已执行的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应提供总数中包含的、按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每种类型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4) 在关键油井上执行的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应提供总数中包含的、按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每种类型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5) 部门人员亲自见证的在关键油井上执行的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应提供总数中包含的、按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每种类型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6) 部门人员未亲自到场见证而远程见证的在关键油井上执行的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应提供总数中包含的、按法律或法规确定的每种类型可以见证的操作数量。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a)(7) 部门人员未亲自到场见证而远程见证的所有必须见证操作的完整清单。应包括每项操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类型、日期、地点、API编号和区域。该部门应为每次远程见证必须见证操作保留书面理由,并应要求提供。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b)(1) 该部门被授权远程见证可以见证的操作。该部门应最大限度地优先安排亲自见证可以见证的操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b)(2) 本款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c) 主管只能以书面形式并仅在个案基础上,授权部门人员远程见证必须见证的操作。主管不得授权他人批准远程见证这些必须见证的操作。所有授权部门人员远程见证必须见证操作的书面授权书应予以保存,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d) 主管不得为部门人员远程见证操作设定任何积极的数字配额。主管不得为远程见证必须见证的操作提供一揽子授权。主管应向部门人员提供关于远程见证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操作的最低标准的书面指导。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e)(1) “关键油井”具有《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20条或后续法规中相同的含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e)(2) “可以见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该部门被授权见证的操作。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e)(3) “必须见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见证的操作。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e)(4) “部门人员亲自见证”是指操作执行时,部门人员亲自到场见证该操作。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e)(5) “远程见证操作”或“远程见证操作”或“远程见证操作”是指在操作执行期间或之后,部门人员未亲自到场,通过查看或审查视频、直播、照片或其他材料或证据来了解操作的进行。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3(f) 州的政策是,部门人员应亲自见证对确保公众和环境健康与安全至关重要的操作,部门人员在现场定期观察其管辖范围内的操作至关重要,并且应设定和维持部门人员配置水平以确保实现这一政策。

Section § 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护部每年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地下注入控制计划的情况。这份报告是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后编制的,其中包含了过去一年活动的详细信息,例如项目批准的数量和位置、申请审查的平均时间、待处理的项目,以及任何已查明的违规行为和执法行动。

报告还涵盖了人员详情、立法变更以及对法规的遵守情况。本节将于2029年停止生效,并于2030年废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 截至2019年7月30日,以及此后每年,保护部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报告地下注入控制计划的情况。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于过去12个月活动的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 部门批准的地下注入控制项目的数量和位置,包括已获批准但随后失效且未开始注入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2) 待处理项目申请的月平均数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3) 从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获得地下注入控制项目批准的平均时长。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4) 该部门审查地下注入控制项目提案的平均时长,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对每个拟议地下注入控制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的平均时长。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5) 待处理超过一年的项目提案数量。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6) 待处理的含水层豁免清单(如有),及其在审查过程中的状态。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7) 处理含水层豁免的平均时长,以及该部门审查拟议含水层豁免的平均时长,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对每个含水层豁免提案进行联合审查的平均时长。
(8)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8) 已查明的与地下注入控制相关的违规行为的数量和描述。
(9)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9) 部门采取的执法行动数量。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0) 停产指令或放弃许可证请求的数量,以及这些指令或请求的状态。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1) 从事地下注入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分类和所在地。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2) 与地下注入控制相关职位的空缺数量。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3) 对该计划的任何州或联邦立法、行政或规则制定变更。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4) 每个区域审查的符合法规的地下注入控制项目数量,以及报告期内完成的项目审查结果摘要,包括为解决已查明缺陷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15)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5) 在过去两年内未审查其是否符合适用法规的地下注入控制项目数量。
(16)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6) 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商定的合规时间表中的重要里程碑摘要,如美国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9日致该部门和州委员会的信函所示,包括但不限于法规更新、注入井评估和含水层豁免申请。
(17)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a)(17) 根据2015年法规第24章第46节设立的地下注入控制审查小组所开展活动的摘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114(b) 本节将于2029年10月1日失效,并于2030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311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截至2023年7月1日,一个部门必须创建并启动一个计划,用于教育和培训地方政府实体,使其了解该部门收集和维护的关于石油和天然气作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