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保护沉陷
Section § 3315
本法律认定,加州油气田上方区域的土地沉降(下陷)正在引发各种问题,例如损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并威胁到安全和环境。法律强调,对地下油气地层进行增压是阻止沉降的唯一可行方案。这包括通过由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管理的合作努力,维持或增加这些区域的地下压力。此外,州政府鼓励自愿增压作业,并且可能需要使用征用权来有效管理沉降,即使这意味着从非同意所有者手中获取财产。
Section § 3316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规定的一般规则和定义适用于理解和解释本条,除非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331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本条文的具体语境中,“人”这个词的含义。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比如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它还涵盖了法律上的角色,比如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以及政府实体和分支机构,例如城市和州政府部门。
Section § 3316.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背景下“油气藏”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地下储集层,该储集层目前含有或被认为含有原油、天然气或两者兼有。如果这个地下结构中有彼此分离的不同区域,那么每个区域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油气藏。
Section § 3316.3
本法律将“场”定义为实际或似乎位于一个或多个资源或物质聚集区上方的地表区域。
Section § 3316.4
本节将“增压作业”定义为旨在管理地下油藏压力的活动。这些作业可以包括注入气体或水,以阻止地面沉降、增加油藏压力或防止压力损失。
Section § 3316.6
“单元区域”指的是包含在一个单元边界内的某个油气藏的全部或一部分。这个单元可以是根据第3322条由监督员命令设立的,也可以是通过自愿的单元协议创建的。
Section § 3316.8
本法律将“全油田增压计划”定义为一种策略,旨在管理地下油藏的压力,以限制或阻止特定陆地区域的地面下沉(即沉降)。该计划必须基于由持证石油工程师进行的全面工程研究。
Section § 3316.9
Section § 3316.10
Section § 3316.11
简单来说,“权益份额”是指某人有权在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上勘探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这种权利可以来自拥有土地本身,也可以通过租赁或作业合同等协议获得。即使所有者根据协议允许另一方进行实际钻探,他们仍然拥有该权益份额。
Section § 3316.13
本节将“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定义为对从土地中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或对该石油和天然气首次销售所得利润享有的权利,而无需参与实际的开采作业或生产。
Section § 3317
这项法律涉及的土地区域,是指位于石油或天然气开采区域上方或紧邻这些区域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正在下沉,并可能被海水淹没,对人员构成风险或损坏建筑物或基础设施,那么它就被称为“沉降区”。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另一条款 (3315) 中提到的土地。
Section § 331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潮汐地或水下地的管理命令(这些土地已授予地方政府或区)都必须保护公共信托权利,例如商业、航行和渔业。法律保证,遵守这些命令不会损害这些公共信托权利,并且这些命令不会改变土地的任何现有权利、授予或条件。
法律还明确指出,尽管有任何管理决定,例如资源集中开采,这些命令也不会撤销或改变与信托相关的条款。如果任何授予土地是经监督员批准的资源单元的一部分,那么只有直接来自授予土地的资源或收益部分才会受到任何信托条件的约束。
Section § 3319
本节概述了处理油气田沉降问题的流程。如果在产油或产气区域存在地面沉降的担忧,州监督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讨论解决方案。市、县、承包商或任何对该油田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提交一份工程报告,说明如何解决该问题。听证会的所有费用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监督员认定注水增压作业有帮助,将制定一项计划来实施这些作业,同时不影响未来的油气采收。该计划可根据新数据进行审查和修改,并可命令举行后续听证会以审议变更。
Section § 3319.1
在实施旨在解决地面沉降问题的油气田增压计划之前,如果市、县或相关实体提交了概述如何管理压力的工程计划,则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将审议拟议的方法是否能有助于阻止沉降,同时不会大幅减少可开采的油气量。
如果拟议的注压计划被认为有益,监督员将批准该计划。如果需要,该计划可以在另一次公开听证会后进行修订,以确保其与更广泛的全油田注压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3320
这项法律鼓励在油气藏中自愿进行增压作业,以防止地面沉降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监督员可以在正式计划制定之前批准这些作业,前提是它们无害。一旦计划确定,监督员会审查并批准符合该计划的正在进行或拟议的作业。如果获得批准,相关方可以无需直接监督即可进行作业,除非另有规定。
对于涉及授予地方政府但未将矿产权利保留给州的土地的协议,则适用额外条件。如果批准的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批准将自动撤销。监督员有权随时检查增压作业,以确保其符合批准的标准,并可以强制遵守。
Section § 3320.1
本法律允许制定和批准协议,将不同地块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作为一个单一单元进行管理。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在油气田中进行增压作业,以解决地面沉降(地面下陷)问题。此类协议,在土地所有者之间分享收益和成本,必须提交给主管批准。如果协议无害或不违法,主管可以批准。
如果获得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协议可以通过行使征用权强制非同意的土地所有者参与。这意味着如果75%的所有者已同意,州政府可以为了公共用途征用其他人的财产,强制他们加入,但应尽量减少损害。
所有当事方,包括市或县,都可以使用征用权来获取必要的土地或财产,确保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法律指导了如果财产需要被征用时的法律程序,并确保此类征用行动的迅速进行。
Section § 3320.2
本法律阐述了“单元化”过程,即负责监督加州油气作业的监督员可以要求各方利益相关者(作业权益所有者和矿区使用费权益所有者)合作进行增压作业。这些作业有助于提高储层或油气田的油气采收率。如果利益相关者不自愿合作,监督员可以在有利于油气采收过程的情况下强制他们合作。
但是,监督员只有在不会大幅减少总可采收油量,或者成本与预期增产相符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此外,监督员可以继续监督并在必要时调整这些作业。
Section § 3320.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评估某些被称为“增压”的石油作业的成本。如果有人同意支付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这些成本,那么在计算总成本与预期增产利润时,这笔额外金额将被忽略。
支付额外费用的人将通过增产利润的一部分获得偿还,直至他们收回所支付的全部金额以及利息。他们获得的份额将是增产利润的60%到90%之间,具体比例由监督员认定为公平合理。
如果监督员认为这种成本分摊提议合理,他们将发布一项指令,详细说明这些额外成本将如何以及何时通过增加的石油产量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偿还。
Section § 3320.4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任何地方政府使用从水下土地开采的石油或天然气收入,来帮助支付旨在对抗地表沉降(即土地下沉)的增压作业费用。这笔资金可以覆盖超出运营商通常会作为强制性或自愿性协议一部分所支付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可能会在以后有条件地偿还。
Section § 3320.5
Section § 33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负责人有权发布针对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的强制性统一管理令。当城市、县或其他受地面沉降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申请时,可以发布此命令。地面沉降是指土地逐渐下沉,通常是由于石油或天然气等资源开采造成的。在发布此类命令之前,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后,如果负责人认定需要进行增压作业(有助于控制沉降),因为相关方无法达成一致或采取行动,并且如果持续的沉降正在损害土地、建筑物、商业或安全,那么可能会强制实行统一管理。这意味着根据已批准的增压计划,以统一的方式组织土地资源,以有效管理局面。该统一管理必须被认为是可行、必要且合理的,并确保对所有相关方而言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Section § 3322
本法律允许监督员下令对土地进行统一作业,即使涉及不同所有权,以管理油气生产,同时保护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它明确了作业单元区域、旨在阻止地层下陷(沉降)的增压计划性质,以及继续油气生产的条件。法律详细规定了如何根据每个地块的油气价值,在参与者之间公平地分配产量和分摊成本。
它允许采用临时和最终公式来分配产量和费用,并要求根据具体因素进行调整。法律概述了融资细节,并考虑了那些无法及时支付费用的人。该法规规定设立一个作业委员会来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任命“单元作业者”。它还涵盖了投票程序、作业的开始和终止,以及确保有效增压和沉降控制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3322.1
Section § 3323
如果就地面沉降(也称“沉陷”)举行听证会,通知将刊登在问题发生地的当地报纸上。此外,通知还将按照另一条款的详细规定,发送给特定个人。
Section § 3324
Section § 3325
本法律条款赋予监督员权力,制定并执行所有必要的规则,以实现本条的目标或执行任何命令。这些规则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的指导方针制定。
Section § 3326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现有的统一作业令可以因正当理由而修改,但这需要主管发布新的命令。然而,分配给各个地块的石油和天然气百分比不能更改,除非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同意。任何新命令都必须符合与原命令相同的要求,包括必要的调查结果和限制。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阻止根据另一特定条款所述,制定统一生产的临时分配公式。
Section § 3327
Section § 3328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多个所有者在一个区域内拥有权利时,如何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即使石油是从一个公共区域开采出来的,法律上仍将其视为来自每个特定所有者的财产。每个所有者都会收到他们应得的石油份额或利润,就像石油直接从他们的财产中开采出来一样。在这个共享区域进行的作业,符合所有者可能拥有的任何合同或租赁的所有义务。所有油井,无论其在单元内的确切位置如何,都被视为位于每个所有者的特定土地上。
Section § 3329
本法律条款授权单元作业者代表指定区域内所有矿权所有者,管理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开采开发和作业。每个所有者负责其自己的费用份额,并且不会对其分配的份额之外的金额承担责任。
单元作业者有权对每个地块的设备和生产产出设置留置权,以确保支付对该地块评估的费用。该留置权可根据第 (3330) 条强制执行。只有那些在没有单元化的情况下负责资源生产成本的人,才必须承担对其特定地块的费用评估。
Section § 3330
Section § 3331
Section § 3332
Section § 3333
如果您不同意监督员做出的决定,您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为此,您需要在问题发生或所在的县提交一份名为“强制令状”的特别申请。您必须在收到该决定的官方记录后30天内启动此程序。
如果您打算向法院申请,或者在复审决定作出后,您必须在60天内通知监督员。该通知应详细说明您不同意的内容。在您通知他们后,监督员将估算准备该决定记录的费用,您必须在10天内支付。支付后,您将在60天内收到记录,但如果需要,监督员可以将此期限延长至90天。
Section § 3334
Section § 3335
如果有人没有及时启动法律审查,或者没有及时完成对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相关决定的上诉,或者他们的上诉失败了,那么监督员可以停止或限制他们生产石油或天然气的能力。这种限制将持续到他们遵守命令中规定的规则为止。
Section § 3336
Section § 3341
Section § 3342
本法律规定了在油气开采实行统一开发时,租约、合同和相关权利如何进行修改。简单来说,尽管租约和合同可能需要根据统一开发规定进行调整,但这并不会延长它们的期限,也不会改变土地或资源的实际所有权。土地或矿产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所有,不会转让给统一开发作业方或其他参与方。任何生产收益都将根据统一开发规定,由原所有者拥有。统一开发作业方负责管理共享资源和运营成本,但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参与权益所有者所有。
Section § 3343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条规定,每次违规以及违规持续的每一天都将面临1000美元的罚款。总检察长可以提起诉讼追缴此罚款,且缴纳罚款并不能免除违规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人协助他人违反规定,他们将面临相同的罚款。
Section § 3344
本法律允许监督员在有人违反或威胁违反某些规定或命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来制止这些行为。如果监督员在收到受影响者的书面请求后10天内未采取行动,该受影响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如果法院决定批准禁令,监督员将接管该案件。
除了作业权益所有人外,不能向大多数相关方(如出租人或承包商)索赔损害赔偿。但是,只有在官方命令被忽视之后,才允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在监督员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其他被告不得提起反诉或试图将其他人牵扯进来索赔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