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认定,加州油气田上方区域的土地沉降(下陷)正在引发各种问题,例如损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并威胁到安全和环境。法律强调,对地下油气地层进行增压是阻止沉降的唯一可行方案。这包括通过由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管理的合作努力,维持或增加这些区域的地下压力。此外,州政府鼓励自愿增压作业,并且可能需要使用征用权来有效管理沉降,即使这意味着从非同意所有者手中获取财产。

兹发现并确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5(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对阻止和改善本州正在生产的油气田上方或紧邻区域的土地沉降和压实具有直接和首要利益,在这些区域,有价值的建筑物、港口设施及其他改良物正在受损或面临危险,或沉降正在或可能干扰商业、航运和渔业,或如果沉降继续,这些区域的很大一部分可能被淹没,从而危及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宁、福祉和财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5(b) 在本州某些此类区域,土地已大面积沉降,并正以惊人的速度继续沉降,通过土地移动或来自海水的淹没威胁,对地表和地下改良物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大规模填土和修建堤坝;并需要抬高、修复和重建公路、桥梁、建筑物、公用事业和交通设施、重要的国防设施及其他改良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5(c) 合格工程师在某些受影响区域进行的研究结果表明,唯一有望阻止或改善这些区域沉降的可行方法是对其下方的地下油气地层进行增压,并且此类增压作业,除此以外,还应增加最终可从这些区域下方地层采收的石油量,并保护这些土地中的石油或天然气免遭不合理的浪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5(d) 为了阻止或改善沉降,有必要对这些区域的油气田进行统一或合作运营,以对所述油气田进行增压或维持压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5(e) 鉴于这些区域沉降问题的特殊性,因此,加利福尼亚州有必要通过赋予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的权力,行使其权力与管辖权,要求开展增压作业,通过维持或补充这些区域下方地层中的地下压力来阻止或改善沉降,从而保障生命、健康、财产和公共福祉,并要求制定为增压所需的合作或统一计划,以阻止或改善沉降,但须遵守本条中对监督员权力的限制;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5(f) 亦应鼓励根据自愿统一或合作协议开展自愿增压作业,以阻止或改善沉降,作为实现该目的的一种手段,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并受本条所列限制的约束下,行使征用权以获取非同意所有者在石油和天然气中的权益财产。

Section § 33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规定的一般规则和定义适用于理解和解释本条,除非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所载的一般规定和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Section § 33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本条文的具体语境中,“人”这个词的含义。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比如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它还涵盖了法律上的角色,比如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以及政府实体和分支机构,例如城市和州政府部门。

本条所称,“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接管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诚信义务人或任何其他类型的代表,并包括州以及任何市、县、市县、区或州的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或任何政府分支机构。

Section § 33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背景下“油气藏”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地下储集层,该储集层目前含有或被认为含有原油、天然气或两者兼有。如果这个地下结构中有彼此分离的不同区域,那么每个区域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油气藏。

“油气藏”指包含,或在确定时被认为包含原油、天然气或两者兼有的共同储集体的地下储集层。一个总结构中与该结构中任何其他区域分离的每个区域,均是一个独立的油气藏。

Section § 33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场”定义为实际或似乎位于一个或多个资源或物质聚集区上方的地表区域。

“场”指下方有一个或多个聚集区,或合理地看起来下方有一个或多个聚集区的同一一般地表区域。

Section § 3316.4

Explanation

本节将“增压作业”定义为旨在管理地下油藏压力的活动。这些作业可以包括注入气体或水,以阻止地面沉降、增加油藏压力或防止压力损失。

“增压作业”指注气作业、注水作业、水驱作业,或其任何组合,或任何其他主要旨在阻止或改善地面沉降、或恢复或增加油藏压力、或避免或尽量减少油藏内压力下降的作业。

Section § 3316.5

Explanation
本节将“沉降”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土地移动,例如下沉、降低、塌陷或压实,无论土地是在水下还是干燥的。

Section § 3316.6

Explanation

“单元区域”指的是包含在一个单元边界内的某个油气藏的全部或一部分。这个单元可以是根据第3322条由监督员命令设立的,也可以是通过自愿的单元协议创建的。

“单元区域”指包含在一个单元所涵盖的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油藏,该单元是根据第3322条规定由监督员命令创建的,或通过自愿订立的单元协议创建的。

Section § 3316.7

Explanation
“单元产量”指的是从特定区域开采的所有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从主管正式设立或批准一个生产单元之日开始计算。

Section § 33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全油田增压计划”定义为一种策略,旨在管理地下油藏的压力,以限制或阻止特定陆地区域的地面下沉(即沉降)。该计划必须基于由持证石油工程师进行的全面工程研究。

“全油田复压计划”指一项基于合格工程研究(或多项研究)的计划,该计划由州许可的石油工程师编制,针对油田内所有油藏,旨在提供一个压力恢复或维持方案,以最有效地阻止或改善第3315条所指的那些陆地区域的地面沉降。

Section § 3316.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单元协议”。它包括主要的单元协议本身,以及任何相关的操作协议、同意协议和支持它的补充协议。但是,它不包括仅涉及土地权益交换的初步协议。

Section § 3316.10

Explanation
“增产”指的是在特定区域内,由于采用增压作业而额外开采出的石油或天然气量。这个量是与在没有此类作业的情况下,根据预测的递减率本应生产的量进行比较得出的。

Section § 3316.1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权益份额”是指某人有权在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上勘探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这种权利可以来自拥有土地本身,也可以通过租赁或作业合同等协议获得。即使所有者根据协议允许另一方进行实际钻探,他们仍然拥有该权益份额。

“权益份额”是指通过完全所有权(包括信托土地)、租赁、作业协议或其他方式在土地中持有的权益,根据该权益,其所有者有权钻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即使其钻探或生产的权利可能根据钻探和作业协议、联合开发协议或其他类型的作业协议委托给作业者,权益份额仍应被视为归其所有者所有。

Section § 331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参与权益所有人”定义为拥有参与权益的人。

“参与权益所有人”指拥有参与权益的人。

Section § 3316.13

Explanation

本节将“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定义为对从土地中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或对该石油和天然气首次销售所得利润享有的权利,而无需参与实际的开采作业或生产。

“特许权使用费权益”指对从任何土地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或对首次销售所得收益享有的权利或权益,但不包括作业权益。

Section § 3316.1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矿区使用费权益所有人”简单来说就是拥有矿区使用费权益的人。

Section § 3316.15

Explanation
“单元作业者”是指在单元协议中确定或在另一条款的特定部分中规定,负责管理统一区域(用于资源开采或相关活动)运营的个人或团体。

Section § 3316.16

Explanation

本法规阐明,“土地”一词既包括对地表的权利,也包括对地下矿产的权利。

“土地”指地表权和矿产权。

Section § 3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的土地区域,是指位于石油或天然气开采区域上方或紧邻这些区域的土地。如果这些土地正在下沉,并可能被海水淹没,对人员构成风险或损坏建筑物或基础设施,那么它就被称为“沉降区”。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另一条款 (3315) 中提到的土地。

本条仅适用于第 (3315) 条所指的、位于生产油气藏上方或紧邻生产油气藏的土地,当此类土地正在下沉,其中部分土地面临海水淹没的威胁,且该下沉危及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或正在损坏或威胁损坏位于此类土地上方或紧邻此类油气藏的任何地面或地下设施时。根据第 (3336) 条确定的外部边界内的区域应称为“沉降区”。

Section § 3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潮汐地或水下地的管理命令(这些土地已授予地方政府或区)都必须保护公共信托权利,例如商业、航行和渔业。法律保证,遵守这些命令不会损害这些公共信托权利,并且这些命令不会改变土地的任何现有权利、授予或条件。

法律还明确指出,尽管有任何管理决定,例如资源集中开采,这些命令也不会撤销或改变与信托相关的条款。如果任何授予土地是经监督员批准的资源单元的一部分,那么只有直接来自授予土地的资源或收益部分才会受到任何信托条件的约束。

监督员涉及可能已授予任何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的潮汐地或水下地的命令,应禁止损害授予土地所受制约的用于商业、航行或渔业的公共信托。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遵守任何包含此类禁令的命令不会损害授予土地所受制约的用于商业、航行或渔业的公共信托,并且根据其条款所做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行为或事项,均符合任何此类授予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相关信托、限制或条件,且不违反之。任何此类命令均不得导致或被解释为导致撤销或变更与授予土地相关的任何信托,或导致将授予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授予、转让、让渡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法人,即使此类命令规定将从授予土地生产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与从其他土地生产的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进行集中开采,或导致任何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碳氢化合物在授予土地与其他土地之间迁移。如果任何授予土地包含在由监督员(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州土地委员会)的命令创建或批准的任何单元中,则与该单元内授予土地的任何生产或该生产的任何收益相关的任何信托、限制或条件,仅适用于根据任何此类命令,因授予土地而分配给该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的生产部分或其收益部分,且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生产或其收益,无论其是否可能来自授予土地或其他土地。

Section § 33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油气田沉降问题的流程。如果在产油或产气区域存在地面沉降的担忧,州监督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讨论解决方案。市、县、承包商或任何对该油田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提交一份工程报告,说明如何解决该问题。听证会的所有费用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监督员认定注水增压作业有帮助,将制定一项计划来实施这些作业,同时不影响未来的油气采收。该计划可根据新数据进行审查和修改,并可命令举行后续听证会以审议变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9(a) 监督员可自行决定,或应任何市、县或市县(其任何部分位于沉降区内)的申请,或应任何为此进行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的承包商或承租人,或任何在该区域拥有作业权益的人的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申请人须随申请提交一份由州许可的石油工程师编制的工程报告和计划,用于在油田中的油藏或多个油藏中进行全油田注水增压作业,以阻止或改善该区域的沉降。该公开听证会至少应审议在所有油藏或多个油藏中进行注水增压作业以阻止或改善沉降的必要性。监督员可命令将涉及同一油田的申请合并审理,以进行相关公开听证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9(b) 在审议任何申请之前,每位申请人应向监督员支付一笔款项,存入普通基金,该款项经监督员估算,应相当于发布和邮寄通知、聘请速记员、编制该听证会的每日记录供监督员使用、支付为听证会提供场所可能需要的任何租金以及偿还保育部因听证官或总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听证会上的服务而对其征收的任何费用所需的金额。如果提交了多份申请,费用应由各申请人平均分摊、评估并支付。最终确定的费用,如果超出此前已存入的金额,应由申请人或各申请人平均支付。在最终确定并支付费用后,任何剩余的存款应平均退还给申请人或各申请人。如果在公开听证会后,根据从中获得的证据,以及根据监督员可能已下令进行并在听证会上提交和审议的工程研究,监督员发现油藏或多个油藏的注水增压作业将有助于阻止或改善沉降,则监督员应通过命令采纳一项全油田注水增压计划及据此开展工作的规范,如果监督员认为,该全油田计划和规范是必要的,并且在审慎和适当的作业下,不会大幅减少最终可从油藏或多个油藏中采收的石油或天然气的最大经济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19(c) 任何全油田注水增压计划和一般规范应基于对油田所有油藏的专业工程研究,并应规定注水增压作业,旨在最有效地阻止或改善针对覆盖或紧邻生产油藏或多个油藏的陆地区域的沉降。该计划和规范可规定其可由一个或多个单元(由油藏、油藏群或其部分组成)、或由个人、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合作协议、或由监督员认为可行的上述任何组合执行。监督员可不时审查该研究,如果根据对所收集数据的分析确定,应考虑变更或修改该计划和规范,监督员应命令举行必要的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通过修订命令将该变更纳入计划和规范。监督员可以修订全油田注水增压计划及据此开展工作的规范,其方式与本条规定首次采纳该计划和规范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3319.1

Explanation

在实施旨在解决地面沉降问题的油气田增压计划之前,如果市、县或相关实体提交了概述如何管理压力的工程计划,则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将审议拟议的方法是否能有助于阻止沉降,同时不会大幅减少可开采的油气量。

如果拟议的注压计划被认为有益,监督员将批准该计划。如果需要,该计划可以在另一次公开听证会后进行修订,以确保其与更广泛的全油田注压计划保持一致。

在采纳全油田注压计划及其项下工作的总体规范(如第 (3319) 条所规定)之前,监督员应在收到任何市、县、市县(其任何部分位于沉降区内)、任何石油或天然气生产承包商或承租人,或任何拥有作业权益的人的申请后,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审议在该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进行注压作业以阻止或减轻沉降的必要性。申请人须随申请提交一份由州许可的石油工程师编制的工程报告和计划,该报告和计划旨在对特定油藏或气藏或其位于该油田特定描述区域或部分之下的部分进行压力恢复或压力维持,以阻止或减轻该区域的沉降。监督员可命令将大致涉及同一描述区域或该油田部分的申请合并进行公开听证。
第 (3319) 条中规定的关于成本金额的确定、评估、支付和退还的程序和方法,连同其中规定的听证会的举行,特此纳入作为举行本文规定的听证会的先决条件,以确定成本金额、评估、支付和退还。
如果,在公开听证会后,根据从中引出的证据以及他可能已下令进行并在该听证会上提交和审议的工程研究,监督员发现对该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进行注压作业将有助于阻止或减轻沉降,则他应通过命令采纳在该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进行注压的计划和项下工作的规范,如果他认为该计划和规范是必要的,并且在审慎和适当的作业下,不会大幅减少最终可从该油藏或气藏中采收的最大经济量石油或天然气。
为推进此目的而采纳的任何此类注压计划和规范,应旨在最有效地阻止或减轻与位于该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之上或紧邻的受影响陆地区域相关的沉降。监督员可以本文规定的首次采纳该注压计划和规范的相同方式修订该注压计划和规范。
监督员采纳的关于特定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的注压计划和项下工作规范的任何命令,应明确规定,如果在此类计划和规范的公开听证会后,确定需要进行修订或修改以使该计划和规范符合随后采纳的全油田注压计划和总体规范(如第 (3319) 条所规定),则该计划和规范应可进行修订或修改。

Section § 3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在油气藏中自愿进行增压作业,以防止地面沉降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监督员可以在正式计划制定之前批准这些作业,前提是它们无害。一旦计划确定,监督员会审查并批准符合该计划的正在进行或拟议的作业。如果获得批准,相关方可以无需直接监督即可进行作业,除非另有规定。

对于涉及授予地方政府但未将矿产权利保留给州的土地的协议,则适用额外条件。如果批准的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批准将自动撤销。监督员有权随时检查增压作业,以确保其符合批准的标准,并可以强制遵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a) 监督员应鼓励在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中进行自愿增压作业的政策,以阻止或改善地层沉降,或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通过联合或合作协议进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禁止监督员在根据第3319条或3319.1条通过增压计划和规范之前,根据本条或《公共资源法典》第三编(自第300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批准在任何油藏或气藏或其部分中进行自愿增压作业,如果其判断认为此类增压作业不损害本条阻止或改善地层沉降的意图和目的,或不属于其他非法行为。在根据第3319.1条通过增压计划和规范,或根据第3319条通过全油田增压计划和规范之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发布联合指令之前,监督员应在收到请求后,分析任何此类当前正在进行的增压作业以及任何拟议的增压作业计划,以确定此类作业是否符合或能够符合上述任何已通过的增压计划和规范。如果监督员确定此类现有或拟议的增压作业确实符合,或者如果他确定此类作业可以使其符合,并且相关方同意建议的修改,他应批准此类自愿增压作业。经监督员批准后,相关方有权继续或进行此类增压作业,无需监督员的具体指示或命令,但本款 (c) 规定的除外。
第6879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此类自愿或合作协议,该协议包括已通过未将所有矿产(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排除并保留给州的批复而授予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的州潮汐和水下土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b) 如果任何拟议的增压作业计划未开始,或任何经监督员批准的拟议联合或合作协议未在监督员批准该计划的命令中规定的时间内,或在监督员因正当理由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批准命令中规定的到期日90天),由相关方签署并开始其下的作业,则监督员的命令应被视为自动撤销,无需进一步行动,且监督员应采取本条授权的适当行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c) 监督员应始终有权查阅并检查本款 (a) 中提及的所有增压作业,以确定其执行是否符合根据第3319条或3319.1条通过的增压计划或计划及其下的工作规范,或符合监督员批准增压作业的命令,并有权要求此类作业符合上述增压计划或计划及其下的工作规范(由监督员通过或此前发布的命令),并以其他方式强制遵守本条。

Section § 33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制定和批准协议,将不同地块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作为一个单一单元进行管理。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在油气田中进行增压作业,以解决地面沉降(地面下陷)问题。此类协议,在土地所有者之间分享收益和成本,必须提交给主管批准。如果协议无害或不违法,主管可以批准。

如果获得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协议可以通过行使征用权强制非同意的土地所有者参与。这意味着如果75%的所有者已同意,州政府可以为了公共用途征用其他人的财产,强制他们加入,但应尽量减少损害。

所有当事方,包括市或县,都可以使用征用权来获取必要的土地或财产,确保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法律指导了如果财产需要被征用时的法律程序,并确保此类征用行动的迅速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a) 针对在一个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区域内,不考虑单独所有权,将两块或多块地块作为一个单元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包括其中的增压作业)的管理、开发和运营,以及根据协议中规定的基础分配收益和成本的协议,对同意者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并可提交给主管批准。
任何针对在一个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区域内,将两块或多块地块进行石油或天然气生产(包括其中的增压作业)的合作管理、开发和运营的协议,对同意者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并可提交给主管批准。
如果经主管判断,提交批准的单元协议或合作协议不损害本条阻止或改善地面沉降的意图和目的,或不属于其他非法情况,主管可以批准该协议。根据本条规定经主管批准的或在本条颁布前根据适用法律已批准的任何此类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州任何禁止垄断或限制贸易或商业的行为、安排、协议、合同、联合或共谋的法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 如果在主管根据 (a) 款批准单元或合作协议时,主管作出以下所有书面认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1) 单元或合作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在其所涵盖的区域内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以阻止或改善地面沉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2) 在单元或合作协议所涵盖的区域内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是可行并符合本条的目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3) 有权获得该单元或合作协议所涵盖区域内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收益的75%的人(以该批准日期前最后一个日历年内该区域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衡量)已通过签署或批准成为该协议的当事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4) 为了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有必要使在该单元或合作协议所涵盖区域内拥有作业权益或特许权使用费权益的非同意者的财产受该协议约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5) 该协议公平合理,并包含适当条款以保护和维护在该区域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权益的所有人的权利。
则主管应作出并发布一项命令,规定除非非同意者在主管指定的方式向其送达命令后30天内,通过签署或批准协议成为协议当事方,否则可根据 (c) 款行使征用权,以获取主管认定为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所必需的非同意者的财产。
如果主管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认定,这些认定应作为以下所有事项的初步证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A) 按照单元或合作协议开发和运营这些财产以及根据协议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的公共必要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B) 主管指定的非同意者财产的获取是为此所必需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C) 根据协议启动和实施的增压及其他作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改进,其规划或选址方式将最符合最大的公共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害。
在沉降区域内,为本节所述目的,由本节所述人员在本文规定的情况下,获取和使用土地(包括其中的石油和天然气权利)以及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个人财产,属于公共用途,为此可根据公共利益行使征用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1(c) 在符合分项 (b) 规定的前提下,为其中所述目的的征用权可由任何市、县或市县行使,该市、县或市县已同意将其拟取得的财产纳入该单位或合作协议,或已同意在取得该等财产后,以不低于取得该等财产成本的价格,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作为该单位或合作协议当事方并已同意将该等财产纳入该协议的作业权益所有人。
除分项 (b) 和 (c) 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征用诉讼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七编(自第 1230.010 条起)管辖。
如果为取得非同意方财产而提起的征用诉讼及时启动并勤勉地进行,直至取得财产的最终判决,则监督员不得根据第 3321 条就该区域作出影响协议所涵盖区域的强制性单位指令。

Section § 33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单元化”过程,即负责监督加州油气作业的监督员可以要求各方利益相关者(作业权益所有者和矿区使用费权益所有者)合作进行增压作业。这些作业有助于提高储层或油气田的油气采收率。如果利益相关者不自愿合作,监督员可以在有利于油气采收过程的情况下强制他们合作。

但是,监督员只有在不会大幅减少总可采收油量,或者成本与预期增产相符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此外,监督员可以继续监督并在必要时调整这些作业。

如果监督员认定,对于监督员已批准增压方案和规范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储层或其部分,若足以使增压作业可行的作业权益所有者和矿区使用费权益所有者,在此之前或在监督员批准该方案和规范的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内,尚未签订单元化协议或合作协议,或尚未采取单独行动以令人满意地启动和实施该方案所设想的增压作业,则监督员有权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并受其限制,强制对该一个或多个储层或其部分的所有权益进行单元化。
如果监督员依照第3321条的规定,强制对一个油气田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储层或其部分的权益进行单元化,则监督员有权命令在单元化区域内依照监督员此前批准的适用增压方案和规范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但是,除非监督员认定以下情况,否则不得发布强制单元化命令或要求在单元化区域内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的命令: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2(1) 此类增压作业的启动和实施,在审慎和适当的作业下,不会大幅减少从整个单元化区域最终可采收的最大经济油气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2(2) 在整个单元化区域内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的估计成本,包括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不会超过由此产生的增产的估计价值。
监督员应拥有持续管辖权,以审查监督员此前命令的增压作业结果,并根据本条规定发布可能必要或合意的进一步命令。

Section § 33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评估某些被称为“增压”的石油作业的成本。如果有人同意支付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这些成本,那么在计算总成本与预期增产利润时,这笔额外金额将被忽略。

支付额外费用的人将通过增产利润的一部分获得偿还,直至他们收回所支付的全部金额以及利息。他们获得的份额将是增产利润的60%到90%之间,具体比例由监督员认定为公平合理。

如果监督员认为这种成本分摊提议合理,他们将发布一项指令,详细说明这些额外成本将如何以及何时通过增加的石油产量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偿还。

根据第3320.2条的要求,在确定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的估计成本是否会超过此类作业所产生的增产的估计价值时,监督员应不予考虑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的成本中,任何利害关系人同意承担的那部分,除了根据第3322条(e)款的规定,该利害关系人原本有义务承担的此类作业成本部分之外,根据以下安排,从增产中条件性偿还该超额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3(a) 承担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超额成本部分的每个人,应通过收取其按比例份额,收回其所承担的金额,加上未偿余额按每年31/2%的利率半年复利计算的利息,直至全额偿还。该按比例份额应基于其按比例的贡献,从以下金额中获得:此后所产生的增产中,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的上述超额成本部分占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总成本的比例,再乘以不低于60%或不高于90%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经监督员判断,应不时确定为对所有相关人员公平合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3(b) 如果监督员认为该利害关系人承担启动和实施此类增压作业超额成本部分的提议是可行、公平且合理的,则监督员发出的任何增压作业指令,除其他规定外,应明确规定该利害关系人承担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超额成本部分的时间、方式和条款,直至按照上述规定从增产中偿还给该利害关系人。

Section § 33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或任何地方政府使用从水下土地开采的石油或天然气收入,来帮助支付旨在对抗地表沉降(即土地下沉)的增压作业费用。这笔资金可以覆盖超出运营商通常会作为强制性或自愿性协议一部分所支付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可能会在以后有条件地偿还。

为了鼓励在沉降区域以最快的速度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州、任何市、县、市县或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凡从潮汐地或水下地生产的石油或天然气中获取收入的,均可支出此类收入,用于承担在该沉降区域启动和实施增压作业的以下部分费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4(1) 超出该等费用份额的部分,该等费用份额原本应由该人根据第3322条 (e) 款作为根据第3322条由监督员命令设立的单元的参与者,并根据上述规定的有条件偿还安排承担的,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0.4(2) 超出该等费用份额的部分,该等费用份额原本应由该人作为根据自愿签订的单元协议的单元参与者,并根据该人及对该单元感兴趣的其他作业权益所有者满意的有条件偿还安排承担的。

Section § 3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并且遵守合作或联合协议的所有规定,那么只要你没有过失,你将不对因增压等活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Section § 3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负责人有权发布针对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的强制性统一管理令。当城市、县或其他受地面沉降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申请时,可以发布此命令。地面沉降是指土地逐渐下沉,通常是由于石油或天然气等资源开采造成的。在发布此类命令之前,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后,如果负责人认定需要进行增压作业(有助于控制沉降),因为相关方无法达成一致或采取行动,并且如果持续的沉降正在损害土地、建筑物、商业或安全,那么可能会强制实行统一管理。这意味着根据已批准的增压计划,以统一的方式组织土地资源,以有效管理局面。该统一管理必须被认为是可行、必要且合理的,并确保对所有相关方而言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1(a) 在本条规定的限制下,监督员有权根据市、县、市县(其中任何一部分位于沉降区)、为此目的进行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的任何承包商或承租人,或拥有受该命令影响区域内作业权益的任何个人或多人的申请,发布强制性统一作业令。在发布每项强制性统一作业令之前,监督员应就此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可涵盖此前已纳入第3319条或第3319.1条所指的增压计划之一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区域,以及这些区域下方的油藏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但目前根据第3320条 (a) 款规定的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增压计划进行增压作业的区域,以及其下方的油藏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除外。该听证会应不迟于提交该申请之日起60天内举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1(b) 如果在公开听证会之后,根据从中获得的证据,以及他可能已下令进行并在该听证会或为审议增压计划而举行的任何先前听证会上提交和审议的工程研究,监督员发现:
1. 该油藏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的增压作业将有助于阻止或改善沉降;并且
2. 由于受影响区域内各方未能、拒绝或无力就经批准的增压作业达成一致并启动,因此需要强制性增压作业;并且
3. 覆盖或紧邻该油藏或多个油藏的土地沉降正在损害或危及有价值的建筑物或其他改良物,或港口设施,或正在干扰商业、航运和渔业,或如果沉降继续,该土地的很大一部分可能被淹没,从而危及生命、健康、安全、和平、福祉和财产;并且
4. 该油藏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的统一作业,对于根据此前已采纳的增压计划进行增压作业是合理必要的;并且
5. 建立该统一作业区在创建时影响该统一作业区的所有条件下,或监督员在该时点可以合理预见的所有条件下,是可行、必要且合理的;
则监督员应发布命令,要求对该油藏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进行统一作业,其条款和条件应根据证据确定为公平、合理、公正并符合所述增压计划。

Section § 33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监督员下令对土地进行统一作业,即使涉及不同所有权,以管理油气生产,同时保护所有相关方的权利。它明确了作业单元区域、旨在阻止地层下陷(沉降)的增压计划性质,以及继续油气生产的条件。法律详细规定了如何根据每个地块的油气价值,在参与者之间公平地分配产量和分摊成本。

它允许采用临时和最终公式来分配产量和费用,并要求根据具体因素进行调整。法律概述了融资细节,并考虑了那些无法及时支付费用的人。该法规规定设立一个作业委员会来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任命“单元作业者”。它还涵盖了投票程序、作业的开始和终止,以及确保有效增压和沉降控制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根据第3321条,监督员要求统一作业的命令可包括第3316.1条所定义任何个人拥有的土地,并应包含为保护、保障和调整受影响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作业者、独立承包商、留置权索赔人、矿产权利所有人、特许权使用费、作业权益、生产付款、抵押权或信托契据。该命令应包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a) 所涵盖区域的描述,称为“作业单元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b) 适用增压计划性质的概括性说明,以及监督员为阻止或改善地层下陷而采纳的规格,这些规格将在监督员要求增压作业的单独命令中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c) 作为此类油气藏所有者或作业者继续生产的条件,他们应启动并进行监督员在单独命令中规定的增压作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d) 在作业单元区域内各个独立拥有的地块之间分配和分摊单元产量的公式,该公式应合理地允许原本有权分享或受益于此类独立拥有地块产量的个人,生产或接收其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单元产量份额或其他利益。独立拥有地块的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单元产量份额应根据每个地块的油气用途价值及其对单元的贡献价值,与单元内其他地块的类似价值进行衡量,考虑面积、可从中回收的油气数量和质量、构造位置、在没有单元作业情况下的油气可能生产力、该地块将或可能承受的作业负担,或上述诸多因素,以及其他可能合理确定相关的工程地质或作业因素;
在如上所述的单元产量分配和分摊最终公式通过之前(该最终公式必须在监督员要求单元作业的命令生效之日起不迟于18个月内通过),可以根据监督员命令日期前一个日历年内单元区域的总原油产量,采纳一个临时公式,该临时公式应在最终公式如上所述通过之前有效。最终公式一旦通过,应追溯至要求单元作业命令的生效日期,并且在此临时期间的产量分配和分摊应根据所通过的最终公式进行调整。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e) 单元融资以及单元区域进一步开发和作业的规定,以及其成本和费用在各块地及其所有权益之间分配和分摊的依据、条款和条件,包括管理单元内所有作业相关的所有费用和贷项的详细会计程序。单元作业的费用应按独立拥有地块在单元产量中所占的相同比例向其收取,并且应由在没有单元作业情况下负责开发和作业该地块费用的人支付。在对所有相关方公平的时间和利率条款和条件下,命令中应作出合理规定,以承担或以其他方式为无法及时履行与单元增压作业相关的财务义务的人提供融资,并且在命令生效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为根据第3321条受监督员最终命令影响的非同意作业权益所有人提供承担;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f) 规定在单元区域内各块地所有者或作业者之间,就其各自投入单元作业的油井、储罐、泵、机械、材料和设备投资进行调整时应作出的贷项和费用。向独立拥有地块的所有者或作业者收取的净额应被视为该地块应承担的单元作业费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g) 规定设立一个运营委员会,负责该单元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包括投票程序、其业务和事务的开展以及其将进行的运营,主要目的是改善或阻止地面沉降,但须遵守适用的增压计划、其具体规定以及由监督员采纳的单元指令。该运营委员会应由主要负责支付单元运营费用的人员或其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任命一名被称为“单元运营商”的人员,该人员应在运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单元运营的管理和实施;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h) 规定运营委员会面前任何动议的投票方式以及通过一项动议所需的多数票数;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i) 运营委员会对一项动议的每次投票应具有与投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本节 (e) 款规定承担的单元运营费用百分比相对应的值;
(j)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j) 如果运营委员会未能在根据本条发布的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任命单元运营商,监督员应任命单元运营商;
(k)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k) 单元运营开始的时间,以及单元运营终止的方式和情况;
(l)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2(l) 监督员认为适当的、与本条不冲突的其他规定,用于实现拟议的增压作业计划,以阻止或改善单元区域内的地面沉降,并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Section § 3322.1

Explanation
任何将油气田合并生产的计划,在生效前,需要获得拥有65%生产利润(扣除特许权使用费前)的所有者的支持,该比例根据前一年的产量计算。如果未能立即达成此协议,将举行额外听证会。如果这些所有者未在六个月内批准,该计划将被取消。

Section § 3323

Explanation

如果就地面沉降(也称“沉陷”)举行听证会,通知将刊登在问题发生地的当地报纸上。此外,通知还将按照另一条款的详细规定,发送给特定个人。

监督员将举行的任何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通过在据称沉降正在发生的县内印刷和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出;并且,通知应按照第3303条规定的方式,发送给该条中提及的、位于将成为其命令标的区域内的人员。

Section § 33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与特定事项相关的听证程序。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发言并提供证据。这些参与者必须宣誓,听证会的程序将被记录下来。它详细说明了监督员将如何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处理宣誓、传票、取证以及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如果需要,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官员可以协助管理听证会,但他们不会做出某些决定。在此背景下,关于记录内容作证的限制被解除,允许这些记录在听证会或法庭上用作证据。

Section § 3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监督员权力,制定并执行所有必要的规则,以实现本条的目标或执行任何命令。这些规则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的指导方针制定。

监督员应制定并执行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规章制度,以实现本条的目的,或管理或执行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此类规章制度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章(自第11370条起)的规定制定。

Section § 33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现有的统一作业令可以因正当理由而修改,但这需要主管发布新的命令。然而,分配给各个地块的石油和天然气百分比不能更改,除非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同意。任何新命令都必须符合与原命令相同的要求,包括必要的调查结果和限制。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阻止根据另一特定条款所述,制定统一生产的临时分配公式。

要求统一作业的命令可因正当理由经由主管发布的后续命令予以修订,但任何此类命令或修订均不得更改原命令分配给单独所有地块的石油和天然气百分比,除非获得所有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的同意。在发布任何此类命令之前,他应作出与原命令要求相同的调查结果,且该新命令应受适用于原命令的相同要求和限制的约束。本节规定不应禁止根据第3322条 (d) 款建立统一生产的临时分配和分摊公式。

Section § 3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监督员)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发布新的命令,强制要求在某个特定的油气藏区域进行联合开采,从而扩大原有的开采区域。在重新分配扩大后区域的产量时,法律规定必须先将原有的开采区域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然后再按照之前命令中确定的比例,将产量分配给该原有区域内各个单独拥有的地块。

Section § 3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多个所有者在一个区域内拥有权利时,如何管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即使石油是从一个公共区域开采出来的,法律上仍将其视为来自每个特定所有者的财产。每个所有者都会收到他们应得的石油份额或利润,就像石油直接从他们的财产中开采出来一样。在这个共享区域进行的作业,符合所有者可能拥有的任何合同或租赁的所有义务。所有油井,无论其在单元内的确切位置如何,都被视为位于每个所有者的特定土地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8(a) 单元生产中分配给单独所有地块的部分,应在所有目的上被视为实际产自该地块;根据监督员的命令进行的作业,应在所有目的上被视为为从单元区域内每个单独所有地块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而进行的作业,以履行该地块所有者或任何对该地块感兴趣的人根据租赁、任何合同、或适用于该地块的任何信托或信托义务(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信托或其他形式的)的所有义务,只要这些义务与该命令所涵盖的油藏、或多个油藏、或其部分相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8(b) 该单元生产应以与未组织该单元时他们将参与和分享该单独所有地块的生产或收益相同的方式、相同比例和相同条件,分配给或将其收益支付给有权分享该单独所有地块生产的各方。分配给每个单独所有地块的单元生产份额,应以实物形式交付给因拥有其中石油和天然气权利或从该所有者购买而有权获得该份额的人,但单元作业者有权根据单元化命令就单元费用在该份额上设定留置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28(c) 根据并依照单元化命令进行的作业,应被视为履行和遵守了与单元区域内土地开发相关的各项石油和天然气租赁、合同、其他协议或信托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规定、契约和条件。在单元区域内任何部分钻探或作业的油井,无论其位于何处,应在所有目的上被视为在该单元区域内每个单独所有地块上钻探的油井。

Section § 33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单元作业者代表指定区域内所有矿权所有者,管理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开采开发和作业。每个所有者负责其自己的费用份额,并且不会对其分配的份额之外的金额承担责任。

单元作业者有权对每个地块的设备和生产产出设置留置权,以确保支付对该地块评估的费用。该留置权可根据第 (3330) 条强制执行。只有那些在没有单元化的情况下负责资源生产成本的人,才必须承担对其特定地块的费用评估。

单元作业者应被授权代表并为了单元区域内所有各自矿权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利益,监督、管理和实施单元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进一步开发和生产作业,但须符合本条规定和单元化命令所授予的权力并受其施加的限制。
各个单独拥有的地块中承租人或矿权其他所有者支付单元费用的义务或责任应始终是单独的而非共同或集体的,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单独拥有的地块中承租人或矿权其他所有者均不应直接或间接承担、负有义务或责任,超过根据单元化命令分配、评估或以其他方式向其在该单独拥有的地块中的权益收取的金额,并且仅限于本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范围。
在不违反单元化命令规定的前提下,单元作业者应对位于每个单独拥有的地块内及属于该地块的所有钻井和生产设备,以及分配给其中作业权益的单元产量部分拥有留置权,以确保支付应由该单独拥有的地块承担并对其评估的单元费用金额。该留置权可由单元作业者作为单元区域内各自矿权所有者或占有者的代理人,按照第 (3330) 条规定的方式,对抗非承担作业权益所有者予以强制执行。在没有单元化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合同或其他方式对开发和经营单独拥有的地块以生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成本和费用负有义务或责任的承租人或其他人的权益,应全权负责并承担对该地块进行的任何单元费用评估。

Section § 3330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运营油气单元的人未收到他们代表他人支付的费用,他们可以对债务人的设备以及其在油气单元生产中的份额设定留置权。这需要通过在当地县备案一份详细的宣誓书来完成,宣誓书需说明未支付的款项,并在备案前至少20天通知债务人。该留置权必须在费用或工作完成后的90天内备案。该留置权涵盖所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而非不动产,并且可以像机械师留置权一样被止赎。作业者可以出售生产物以弥补债务,但必须保留销售所得款项,直到问题解决。

Section § 3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监督员就某个区域发布命令,任何对该区域或其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拥有权益的人都必须遵守。命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钻探、操作或作业任何油井,除非他们遵守该命令。

Section § 3332

Explanation
如果你受到主管最终命令的影响,你有30天时间申请复审,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主管同意有正当理由,你总共可以获得长达60天的时间。主管有30天时间决定你的复审请求;如果他们不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拒绝。 如果复审获批,你将收到通知并被告知复审日期,该日期必须在你复审请求获批后的30到60天之间。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这个时间可以延长到90天。复审后,主管可以修改或发布新命令。 请注意,通常的上诉规则不适用于此程序。

Section § 3333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同意监督员做出的决定,您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为此,您需要在问题发生或所在的县提交一份名为“强制令状”的特别申请。您必须在收到该决定的官方记录后30天内启动此程序。

如果您打算向法院申请,或者在复审决定作出后,您必须在60天内通知监督员。该通知应详细说明您不同意的内容。在您通知他们后,监督员将估算准备该决定记录的费用,您必须在10天内支付。支付后,您将在60天内收到记录,但如果需要,监督员可以将此期限延长至90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3(a) 监督员的最终命令应受司法审查,审查方式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第2章(自第1084条起)的规定,在受影响区域全部或部分所在的任何县的高级法院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但任何此类程序应在监督员面前的程序记录经核证副本交付给申请人之日起30天内提起;否则,监督员的调查结果和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和决定性的。任何如此提交的诉讼应包含监督员面前的程序记录的核证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33(b) 申请人或申请人应在被投诉的最终命令生效后60天内,或在任何复审申请最终处理后60天内,向监督员提交向高级法院申请司法审查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必须指明该命令并说明反对的理由。此类通知提交后,监督员应立即向申请人或申请人核证准备监督员面前的程序记录的估计费用。估计费用金额应在将该费用核证函邮寄给申请人或申请人后10天内交存给监督员。费用交存后,监督员应下令准备记录。记录的核证副本应在提交上述意向通知之日起60天内交付给申请人或申请人,除非监督员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时间,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提交该通知之日起90天。

Section § 3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因为一个案件正在进行或法院正在审查,并不会自动暂停一项命令的效力。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应案件相关方的请求,选择暂停该命令。

Section § 33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及时启动法律审查,或者没有及时完成对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相关决定的上诉,或者他们的上诉失败了,那么监督员可以停止或限制他们生产石油或天然气的能力。这种限制将持续到他们遵守命令中规定的规则为止。

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司法审查诉讼,或者,如果已提起诉讼,但申请人对其中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提起上诉的时间已届满,或者如果该上诉已及时完成且该判决或命令已获得维持,则监督员可以命令不遵守规定的石油或天然气所有者或经营者停止或限制从任何油气藏或其部分进行生产,直到这些不遵守规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遵守该单元命令。

Section § 3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或更改特定土地的边界。如果听证会后,发现该土地符合特定标准,监督员将正式划定边界。监督员还拥有持续的权力,在必要时举行更多听证会以调整这些边界。

Section § 33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监测全州范围内所有与增加油气储层压力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3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公共机构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停止且重启尝试失败后,通过征用权接管石油和天然气设施。此举旨在维持地下压力,防止地面沉降(即地表下陷)。

Section § 33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油气开采实行统一开发时,租约、合同和相关权利如何进行修改。简单来说,尽管租约和合同可能需要根据统一开发规定进行调整,但这并不会延长它们的期限,也不会改变土地或资源的实际所有权。土地或矿产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所有,不会转让给统一开发作业方或其他参与方。任何生产收益都将根据统一开发规定,由原所有者拥有。统一开发作业方负责管理共享资源和运营成本,但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参与权益所有者所有。

为遵守本条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根据本条制定和通过的任何联合开发令或其他监督员的命令、规则或规章,所有租赁、合同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应被视为已修改和修订,但除此之外仍保持完全有效。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延长任何租赁或其他协议的期限。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将单独拥有的地块或联合开发区域内其上的任何租赁或其他钻探和作业协议的所有权转让给或归属于联合开发作业者,或归属于在联合开发单元设立时拥有该等地块或协议的其他人,但联合开发令中规定的使用和作业权除外;联合开发作业者或作业权益所有者也不应被视为共同拥有联合开发产量。联合开发产量的各自份额及其销售所得收益应由根据联合开发令分配到该份额的个人分别拥有。联合开发作业者可能以任何方式取得、持有或占有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且其费用应由作业权益所有者承担的,不得为联合开发作业者自身利益而取得、持有或占有,而应由联合开发作业者为各作业权益所有者的利益并作为其代理人取得、持有和占有,并应根据联合开发令中所示的各自权益,成为各该等人员的财产,但联合开发作业者在联合开发事务的正常运作中对该等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或处置权,以及联合开发作业者为担保联合开发费用支付而可能对该等财产享有的任何留置权除外。
监督员作出的任何联合开发令均不得解释为具有、导致或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规定将任何个人对该令中包含的任何单独拥有的地块或其中矿产权利的任何所有权或产权(无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转让、转移、让与或变更给同样可能包含在该联合开发令中的拥有或占有单独拥有的地块的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33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条规定,每次违规以及违规持续的每一天都将面临1000美元的罚款。总检察长可以提起诉讼追缴此罚款,且缴纳罚款并不能免除违规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人协助他人违反规定,他们将面临相同的罚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3(a)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主管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的人,每次违反行为以及违反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应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3(b) 本节规定的罚款,可由总检察长以主管的名义并代表主管,在被告居住的县,或如果有多个被告,任何被告居住的县的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或在违反行为发生的任何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支付罚款不应免除被处以罚款的人因违反行为而对任何其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罚款追回后,应支付给州司库,并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3(c) 任何明知而协助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主管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的人,应处以与本节为该他人违反行为所规定的相同罚款。

Section § 3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监督员在有人违反或威胁违反某些规定或命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来制止这些行为。如果监督员在收到受影响者的书面请求后10天内未采取行动,该受影响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如果法院决定批准禁令,监督员将接管该案件。

除了作业权益所有人外,不能向大多数相关方(如出租人或承包商)索赔损害赔偿。但是,只有在官方命令被忽视之后,才允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在监督员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其他被告不得提起反诉或试图将其他人牵扯进来索赔损害赔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4(a) 每当出现任何人违反或威胁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监督员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时,监督员可在发生或威胁发生违反行为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对该人提起诉讼,以阻止该人继续违反或实施违反威胁。提起诉讼后,向该人发出的传票可送达警长或其副手。在该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事实情况,向监督员授予临时或最终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禁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4(b) 如果监督员在收到任何因违反行为而受到或将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的书面请求后10天内,未能提起诉讼以禁止违反或威胁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监督员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则提出请求的人可以代表其本人在监督员可能提起诉讼的任何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该违反或威胁违反行为。如果在此诉讼中,法院认为应授予禁令救济,则监督员应被列为当事方,并应取代提起诉讼的人,且禁令应如同监督员始终是原告一样发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4(c) 任何人不得因违反本条或监督员的任何规则、规章或命令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但作业权益所有人除外;特别是,不得对任何出租人、特许权使用费所有人、承包商或石油和天然气购买者提起此类诉讼或行动;且不得对作业权益所有人提起此类诉讼或行动,但因未能遵守监督员的命令或决定而导致在命令或决定生效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或行动除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44(d) 如果监督员根据本条提起诉讼或行动,任何被告或介入方均不得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任何其他人提起反诉或以其他方式提起诉讼,以索赔损害赔偿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33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督员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裁定,或法院对这些决定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不能在不相关的法律事务中用作证据。这些裁定仅在直接涉及监督员制定、执行或审查这些特定决定时才具有相关性。

Section § 33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优先于在其他与潮汐和水下土地相关的法律中、或在任何关于这些土地的立法授权或修订中发现的任何冲突规则。

Section § 334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裁定为违宪或无效,该裁定不会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简单来说,本条的每个部分都旨在独立生效,因此移除一个被宣告无效的部分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如果本条的任何节、款、项、句或条文被裁定为违宪或无效,此类裁定不应影响本条其余部分的有效性。特此声明,即使本条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分部、节、款、项、句或条文可能被裁定为违宪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效,本条及其中的每个分部、节、款、项、句或条文仍将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