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法规部分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已在文本中明确界定,除非在特定语境下明显意指不同的含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文所列定义应规范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3001

Explanation

在加州州政府的语境中,当本法律提及“部门”时,它特指保护部。

“部门”,在提及本州政府时,指的是保护部。

Section § 3002

Explanation
当您看到与加州政府相关的“司”(Division)一词时,它特指保护部(Department of Conservation)下属的地质能源管理司(Geologic Energy Management Division)。在任何其他语境中,“部”(division)则指《公共资源法典》(Public Resources Code)的第3部,从第3000条开始。

Section § 3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局长”一词定义为特指保护局局长。

“局长”指保护局局长。

Section § 3004

Explanation
术语“监督员”指的是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
“监督员”指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

Section § 3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体的人类,还包括商号、协会、公司以及其他作为一个单位共同行事的团体。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公司,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Section § 3006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当法律提及“油”时,其意指石油;当其提及“石油”时,也意指油。实质上,在此语境下,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油”包括石油,“石油”包括油。

Section § 3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气体”具体定义为任何源自地球的天然碳氢化合物气体。

“气体”指任何来自地球的天然碳氢化合物气体。

Section § 30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不同类型的井。“井”可以是用于油气作业中抽取或注入流体的。“探井”用于寻找新的油气田。“活跃观测井”用于监测压力或温度等数据,公司必须每年报告这些数据。“闲置井”指连续24个月未生产或注入任何物质的井,它会一直保持闲置状态,直到被妥善废弃或重新开始生产六个月。“长期闲置井”指已闲置八年或更长时间的井。“低产井”产油或产气量非常少,但不包括储气井或注入井等特殊用途的井。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08(a) “井”指任何油井或气井,或用于发现石油或天然气的井;任何位于产油或产气土地上或合理推定含有石油或天然气的井;任何为以下目的钻探的井:注入流体或气体以刺激油气采收、对油气储层进行增压或保持压力,或处置油气田的废弃流体;任何用于从地下储气设施注入或抽取气体的井;或任何在油气藏内部或附近钻探的井,其目的是获取用于生产刺激或增压作业的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08(b) “探井”或“勘探井”指为扩大油田范围或勘探新的、具有潜在生产能力的储层而钻探的任何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08(c) “活跃观测井”指仅用于收集储层数据的井,例如作业者当前正在生产或注入的储层中的压力或温度数据。要成为活跃观测井,作业者应向部门证明该井满足收集储层数据的需求,并且作业者应至少每年或根据部门要求向部门提供所收集数据类型的总结报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08(d) “闲置井”指任何连续24个月未生产石油或天然气、未生产用于生产刺激的水,或未用于提高采收率、储层压力管理或注入的井。为确定某井是否为闲置井,其生产或注入情况须经部门核实。闲置井在根据第3208条规定妥善废弃之前,或在向部门证明该井自成为闲置井以来已连续六个月保持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保持用于生产刺激的水生产,或用于提高采收率、储层压力管理或注入之前,仍为闲置井。闲置井不包括活跃观测井。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08(e) “长期闲置井”指任何已闲置八年或更长时间的井。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008(f) “低产井”指在过去连续12个月内平均日产油量少于15桶的油井或气井,或在过去连续12个月内最大日均产气量不超过每天60,000立方英尺的天然气井。低产井不包括天然气储气井、专用注入井、活跃观测井、(d)款所定义的闲置井,或已完全封堵和废弃的井。

Section § 3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操作者”定义为任何因拥有、租赁或签订协议而有权管理或控制油井或生产设施的人。

Section § 3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石油和天然气作业中何为“生产设施”。它包括这些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设备,例如储罐、管道和泵,但不包括根据另一项法律由州消防局监管的管道。

“生产设施”指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或注入作业相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储罐、输油管线、集管、集输管线、井口、加热处理器、泵、阀门、压缩机、注入设备,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51010节不属于州消防局管辖的管道。

Section § 3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通过在碳氢化合物和地热资源开发过程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目标。其目的是在支持清洁能源工作的同时,满足加州的能源需求。

主管需与其他机构合作,以符合《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并推进本州的清洁能源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11(a) 本部的宗旨包括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质量,包括以满足本州能源需求的方式,减少和缓解与碳氢化合物和地热资源开发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11(b) 主管应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01条(f)款所述的其他州机构和实体协调,以推进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条起))的目标,并帮助支持本州的清洁能源目标。

Section § 3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禁止石油钻探的城市范围内的土地或油井,某些规定适用。这些规定将一直有效,直到所有油井都按照本章的规定妥善关闭。

Section § 3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在解释和适用其规则时应保持灵活性,以实现其目标。局长和主管在局长的批准下,可以制定任何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达成这些目标。

Section § 3014

Explanation

本条文简单地将“区”一词定义为指第3100条所述的油气区。

“区”指第3100条所规定的油气区。

Section § 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名监督员作出通常由州监管机构处理的、涉及天然气生产的决定,这些决定是按照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的规定作出的。这些决定必须遵循监督员采纳的指导方针中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因根据普通法、租约或任何协议丧失权利而不再有权移除地下个人财产(例如油井),那么该财产将成为矿产权益所有人的财产。如果矿产权益所有人以超出违约情况下通常范围的方式保留了对油井作业的控制权,他们将对该油井承担共同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与其他人一起被追究责任。

为本章之目的,经营者的废弃地下个人财产,包括一口油井,应在经营者根据普通法或根据最初赋予经营者钻探、运营、维护或控制该油井权利的租约或任何其他协议丧失移除该个人财产的权利时,成为矿产权益所有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根据第3237条 (c) 款第 (3) 项的规定,如果矿产权益所有人在租约或其他转让中保留了控制油井作业的权利,且该权利超出了在违约情况下租约或其他转让中通常保留的权益范围,则矿产权益所有人应对该油井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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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规表达了立法机关的意图,旨在确保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负责承担油气井妥善关闭和场地恢复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此外,该法律旨在防止州政府承担这些费用,为此要求,除非有担保金来支付关闭和恢复场地的全部费用,否则任何油井都不能转让给其他所有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1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应支付油气井封堵、废弃和场地恢复的所有必要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17(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尽量减少州政府承担封堵和废弃费用的风险,任何油井不得转让给其他所有者,除非已提交一份担保金,该担保金应涵盖封堵、废弃和场地恢复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