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保护上诉与复核
Section § 3350
如果油井或生产设施的作业者收到监督员的命令,他们有10天时间向主管提交书面通知进行上诉。如果错过这个期限,他们就失去了质疑该命令的权利。提交上诉通常会暂停命令的执行,但紧急命令除外,紧急命令需要立即遵守。在紧急情况下,作业者需要迅速采取行动解决问题,或者允许监督员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紧急命令后来被更改或取消,作业者可以收回因不再需要的工作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是,他们不能追回利润损失或增加的成本。作业者必须在听证会上证明这些费用,并且该决定也可以上诉。如果作业者认为遵守紧急命令会造成重大损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暂停该命令,直到上诉结果出来。
Section § 3351
本法律规定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针对某些命令提出上诉时,何时需要举行正式听证会。如果命令涉及废弃油井、超过25,000美元的罚款、已撤销的项目批准或长期保证金,则必须进行上诉。对于这些情况,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未在此处列出的命令上诉,则由局长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如果紧急命令属于上述情况,听证会将首先审查紧急决定是否合理。命令中的其他罚款和要求将在后续的标准程序听证会中审议。
Section § 3352
本法律规定了局长如何就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命令举行听证会。如果命令不是紧急情况,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安排,并有可能延长最多60天。在紧急情况下,听证会安排得更快,在10天内举行,并可延长最多30天。听证会通常在涉及的油井或生产设施附近举行,但如果作业者提出请求,也可以移至其他地点。作业者有权对指控作出书面答复,并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
如果对案件至关重要,他们还可以请求证人作证。在某些情况下,听证会可能会转变为更正式的形式,特别是如果预计会涉及复杂问题或作业可能终止。允许使用录音设备进行个人记录,但需提前通知局长。每个阶段都有上诉和证据提交的具体时间表和条件。
Section § 3353
听证会结束后,主任有30天时间就上诉发布书面决定,该决定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原命令。该决定必须解释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需要更多时间,经经营者同意,30天期限可以延长。
决定一旦作出,将发送给主管和经营者,并立即生效。主任的决定将取代主管的原命令。如果命令得到维持或修改,主任将继续负责,直到经营者完成所有要求的工作。
Section § 3354
如果运营者对主管在听证会后做出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为此,他们必须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向当地高级法院提交一份名为“行政强制令申请书”的文件。这种审查是根据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进行的。
如果听证会是按照《政府法典》特定章节的规定进行的,运营者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寻求法院审查。
Section § 33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经营者在法庭上对局长的决定提出异议时会发生什么。简单来说,法院只会审查初次听证会的记录,不会接受任何新证据。法院会检查局长是否有权做出该决定,听证会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判断错误。如果行政程序没有遵守规定,决定没有调查结果支持,或者支持调查结果的证据不足,那么就属于判断错误。
Section § 3356
如果一家公司不就与工作相关的费用或罚款指令提出异议,或者如果法院支持该指令,这些费用将成为该公司财产上的州税留置权。此外,州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以强制执行付款,该判决的作用与普通法院判决相同,并可以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
Section § 3357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监督员和局长权力,可以对可能位置不当、钻探不当或维护不当的油井进行调查和程序。他们可以向法官申请传唤证人和文件,以用于这些调查。证人必须居住在距离调查地点100英里以内,但如果他们居住更远或在外州,也可以进行取证。监督员或局长还可以要求油井所有者或经营者宣誓提供报告,但这些报告必须是合理必要且有益的。如果这些报告包含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它们将不会公开,但可以在特定协议下与其他机构共享。油井现场的检查可以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凭搜查令进行,除非是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