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50

Explanation

如果油井或生产设施的作业者收到监督员的命令,他们有10天时间向主管提交书面通知进行上诉。如果错过这个期限,他们就失去了质疑该命令的权利。提交上诉通常会暂停命令的执行,但紧急命令除外,紧急命令需要立即遵守。在紧急情况下,作业者需要迅速采取行动解决问题,或者允许监督员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紧急命令后来被更改或取消,作业者可以收回因不再需要的工作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是,他们不能追回利润损失或增加的成本。作业者必须在听证会上证明这些费用,并且该决定也可以上诉。如果作业者认为遵守紧急命令会造成重大损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暂停该命令,直到上诉结果出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a) 井或生产设施的作业者,若收到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根据本章发出的命令,可以就该命令提交上诉通知。上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作业者应在命令送达之日起10天内,或根据第3308条发出的命令副本张贴之日起10天内提交上诉。作业者未能在10天期限内就该命令提交上诉,即视为作业者放弃其质疑该命令的权利。如果命令(根据第3308条发出的命令除外)通过邮件送达,则回应时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确定。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1) 提交书面上诉通知应暂停该命令的执行,但根据第3226条发出的紧急命令除外。如果命令是紧急命令,作业者应立即执行命令要求的所有工作以缓解紧急情况,或应允许监督员指派的代理人执行该工作。如果命令是停止注入的紧急命令,则作业者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停止注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2) 如果紧急命令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修改,监督员应退还作业者因被撤销或修改的命令不再要求的工作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如果该工作被排除在修改后的命令之外或命令被撤销,则不应向作业者收取监督员或其代理人执行该工作的费用。仅退还已执行工作的费用,不补偿利润损失或增加的生产成本。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3)(A) 监督员根据第 (2) 款应退还的费用,应在上诉程序结束后,由主管举行听证会确定。作业者应承担证明应退还费用金额的举证责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3)(A)(B) 主管就根据第 (2) 款应退还费用金额所作的决定,作业者可根据第3354条 (a) 款提出上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0(b)(4) 如果作业者认为,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执行为缓解紧急情况所需的工作将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作业者可以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命令,在上诉结果出来之前限制该命令的执行。

Section § 33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针对某些命令提出上诉时,何时需要举行正式听证会。如果命令涉及废弃油井、超过25,000美元的罚款、已撤销的项目批准或长期保证金,则必须进行上诉。对于这些情况,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未在此处列出的命令上诉,则由局长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如果紧急命令属于上述情况,听证会将首先审查紧急决定是否合理。命令中的其他罚款和要求将在后续的标准程序听证会中审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a) 听证会应仅在以下情况下的命令上诉中,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举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a)(1) 根据第3237条的调查结果发布,认定作业者的油井已被废弃,应予以封堵和废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a)(2) 处以总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a)(3) 撤销已开始项目的整个注水项目批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a)(4) 强制要求提供油井全生命周期保证金或生产设施全生命周期保证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b) 根据第3225条发布的命令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1503条规定的指控的实质性要求,并可在根据本章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安排正式听证会时提交。所有适用的正式听证会截止日期在正式听证会安排之前不开始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命令上诉后安排正式听证会时,主管无需发送抗辩通知书,作业者也无需请求举行听证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c) 对于未在 (a) 款中描述的命令上诉,听证会应由局长根据第3352条和第3353条的规定进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1(d) 对于在 (a) 款中描述且同时是紧急命令的命令上诉,听证会应由局长根据第3352条和第3353条的规定进行,其目的仅限于审议主管认定存在紧急情况的合理性。命令施加的所有其他罚款和要求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的听证会上审议。

Section § 3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局长如何就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命令举行听证会。如果命令不是紧急情况,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安排,并有可能延长最多60天。在紧急情况下,听证会安排得更快,在10天内举行,并可延长最多30天。听证会通常在涉及的油井或生产设施附近举行,但如果作业者提出请求,也可以移至其他地点。作业者有权对指控作出书面答复,并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

如果对案件至关重要,他们还可以请求证人作证。在某些情况下,听证会可能会转变为更正式的形式,特别是如果预计会涉及复杂问题或作业可能终止。允许使用录音设备进行个人记录,但需提前通知局长。每个阶段都有上诉和证据提交的具体时间表和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a) 局长主持的听证会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a)(1) 当命令并非作为紧急命令发布时,自上诉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局长应向作业者提供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会应在局长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举行。该通知应告知作业者,局长可因正当理由,自行决定或根据作业者或主管的申请,将听证会日期延长最多60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a)(2) 当命令已作为紧急命令发布时,自上诉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局长应向作业者提供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会应在局长发出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举行。该通知应告知作业者,局长可因正当理由,自行决定或根据作业者或主管的申请,将听证会日期延长最多30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b) 局长应在作为命令标的的大多数油井或生产设施所在的区域内举行听证会,或经作业者申请,听证会可在该区域外举行。听证会应由速记员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c) 听证会通知应告知作业者,其有权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日提交对指控的书面答复。该通知还应告知作业者,其有权在听证会上提交口头和书面证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d) 经作业者核实并及时提交申请,局长可命令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该申请应在上诉提交后五日内送达局长和另一方,并应在已知范围内列明要求作证的证人姓名和地址;证明证词的重要性;以及证明在没有局长命令的情况下,证人无法被强制作证。主管可在申请送达后五日内提交对该申请的反对意见。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驳回或批准该申请。批准申请后,局长应根据第3357条发出传票,强制证人在听证会上作证。获取传票可被视为根据(a)款第(1)项或第(2)项延长听证会日期的正当理由。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e)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局长可将根据本条进行的听证会转换为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正式听证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e)(1) 作业者向局长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被上诉的命令可能导致已建立的石油或天然气生产或注入作业终止。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e)(2) 局长认为听证会将涉及复杂的证据或程序问题,导致超过最低限度的延误或负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e)(3) 作业者和主管同意并约定将听证会转换为正式听证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f) 根据本条将听证会转换为正式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章第15条(自第11470.10条起)进行。如果紧急命令的上诉听证会转换为正式听证会,主管应尽合理可能安排并通知正式紧急听证会,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517条的规定,局长应仅在收到行政法法官提出的紧急听证会决定后30日内,按照《政府法典》第11517条(c)款第(2)项(A)至(E)分项(含)的规定采取行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2(g) 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允许个人在根据本条进行的听证会期间使用不显眼的个人录音设备,作为听证会过程的个人记录。提议使用录音设备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录音不得用于个人记录以外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3353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主任有30天时间就上诉发布书面决定,该决定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原命令。该决定必须解释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需要更多时间,经经营者同意,30天期限可以延长。

决定一旦作出,将发送给主管和经营者,并立即生效。主任的决定将取代主管的原命令。如果命令得到维持或修改,主任将继续负责,直到经营者完成所有要求的工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3(a) 在主任主持的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主任应发布书面决定,确认、撤销或修改被上诉的命令。主任的书面决定应以证据优势为基础,并应阐明主任的事实认定、法律结论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如果经营者同意延期,主任可以延长发布书面决定的30天期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3(b) 决定完成后,主任应立即将书面决定提交给主管并送达给经营者,届时该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主任的决定应取代被上诉的主管命令。如果主任确认或修改该命令,主任应保留管辖权,直到经营者完成该命令要求执行的工作。

Section § 3354

Explanation

如果运营者对主管在听证会后做出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为此,他们必须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向当地高级法院提交一份名为“行政强制令申请书”的文件。这种审查是根据法律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进行的。

如果听证会是按照《政府法典》特定章节的规定进行的,运营者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寻求法院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4(a) 在主管根据第3352条和第3353条或第3350条(b)款进行的听证会之后,运营者可以通过向发出该命令的部门地区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交行政强制令申请书,对主管的决定提起司法审查。运营者应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交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4(b)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听证会之后,运营者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对该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Section § 3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经营者在法庭上对局长的决定提出异议时会发生什么。简单来说,法院只会审查初次听证会的记录,不会接受任何新证据。法院会检查局长是否有权做出该决定,听证会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判断错误。如果行政程序没有遵守规定,决定没有调查结果支持,或者支持调查结果的证据不足,那么就属于判断错误。

当经营者寻求对局长决定的司法审查时,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听证会后的决定,法院应根据局长或行政法法官面前的记录审理此案。法院不得引入新的或额外的证据。法院的审查范围应包括局长是否越权或滥用职权,是否存在公正的听证会,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有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如果行政程序未依法进行,决定没有得到调查结果的支持,或者调查结果没有得到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自由裁量权滥用成立。

Section § 335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不就与工作相关的费用或罚款指令提出异议,或者如果法院支持该指令,这些费用将成为该公司财产上的州税留置权。此外,州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以强制执行付款,该判决的作用与普通法院判决相同,并可以以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6(a) 如果作业者不就某项指令提出上诉,如果作业者未在第3354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寻求对确认或修改某项指令的决定的司法审查,或者如果作业者已及时寻求并获得司法审查且法院已确认该决定,那么,该决定允许主管就主管或其代理人所执行的工作向作业者征收的任何费用,包括罚款和利息,以及根据第3236.5条施加的任何民事罚款,应根据第3423条构成对作业者不动产和动产的州税留置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6(b) 除州税留置权外,主管可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书记官判决。该申请应包括最终机构指令或决定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足以保证判决签发的充分证据。法院书记官应立即根据申请录入判决。如此录入的判决应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应受所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并可以与法院任何其他判决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

Section § 3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监督员和局长权力,可以对可能位置不当、钻探不当或维护不当的油井进行调查和程序。他们可以向法官申请传唤证人和文件,以用于这些调查。证人必须居住在距离调查地点100英里以内,但如果他们居住更远或在外州,也可以进行取证。监督员或局长还可以要求油井所有者或经营者宣誓提供报告,但这些报告必须是合理必要且有益的。如果这些报告包含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它们将不会公开,但可以在特定协议下与其他机构共享。油井现场的检查可以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凭搜查令进行,除非是威胁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7(a) 在局长面前的任何程序中,以及监督员为执行或实施本部门规定,或为进行调查以查明任何被投诉的井或多口井的状况,或监督员认为可能合理推定其位置不当、钻探不当、操作不当、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当的井或多口井的状况而启动的任何程序中,监督员和局长有权主持宣誓,并可向程序或调查正在进行的县的高级法院法官申请传唤证人出席该程序或调查。经监督员或局长申请,高级法院法官应为该程序或调查指定一个案件编号,应发布一项命令规定该程序或调查的性质和范围,并应为执行在该程序或调查中发出的传票而保留有限的管辖权。一旦指定案件编号,监督员或局长的备案律师可发出传票,指示证人出席该程序或调查,并且这些人员在被指示时,应被要求出示证人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记录、勘测、文件、账簿或账目;但任何人无需出席该程序,除非该人居住在同一县内或距离出席地点100英里以内。在此情况下,监督员或局长的备案律师可按照本州高级法院民事诉讼中类似证词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分(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篇的规定,安排对居住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的证人进行取证,并可发出传票,强制证人出席并在本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指定地点出示记录、勘测、文件、账簿或账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7(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7(b)(1) 在进行(a)款规定的程序或调查时,监督员或局长可要求所有者或经营者在伪证罪的处罚下,提供监督员或局长所需的技术或监测报告。任何报告的负担,包括成本,应与报告的需要以及从报告中获得的利益保持合理关系。在要求提供报告时,监督员或局长应书面告知所有者或经营者报告的必要性,并应说明支持要求该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报告的理由。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7(b)(2) 经提供报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请求,本部门和本局均不得向公众公开报告中可能披露商业秘密、根据第3234条被授予保密地位的油井数据或其他保密或特权信息的任何部分。本部门或本局应根据监管需要,并按照与该其他公共机构就信息共享达成的书面协议,向其他公共机构提供该保密或特权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357(c) 在根据(a)款进行程序或调查时,监督员或局长,或其检查员,可检查任何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油井现场或生产设施,以确定该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否遵守本部门的要求或本部门授权的规定。检查应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不同意,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自第1822.50条起)第十三篇规定的程序,凭正式签发的搜查令进行。在发生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在未经同意或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本款是对本部门授予或授权的任何其他检查权限的补充。

Section § 3358

Explanation
在涉及石油、天然气和地热问题的诉讼中出庭的证人,可以获得费用和里程费。这些费用按照民事案件中使用的标准费率确定,并从一个名为“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的专项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3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未能遵守监督员或主管的命令或传票,拒绝在被要求时作证,在收到至少10天通知后没有出席法律听证会,或者未能提供要求的文件,那么他就犯了轻罪。他们每天继续无视这些要求,都算作一项单独的罪行。 法律行动所在县的检察官负责起诉该人,直到他们遵守法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