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收益的处置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Section § 3820
这项法律在州的普通基金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的专门账户。该账户接收根据联邦法律从地热能源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这笔钱会根据法律规定自动用于支出或转账。
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还有200万美元(或所需金额)从其他矿产租赁活动中存入该账户。这项存款会持续进行,直到补足自1976年以来所有未存入该账户的地热收入。这笔存款是常规地热收入存款之外的额外存款。
Section § 3821
Section § 3822
本法律解释了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的资金如何通过贷款和赠款支持地热项目。该账户百分之三十的收入可由委员会用于向地方管辖区或私人实体提供贷款或赠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管辖区申请赠款或贷款需要正式批准,受款人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独立账户,并专门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
委员会发放贷款时,不偏向项目所在的原产县,且未在某一财政年度使用的资金可在未来年度使用。任何贷款最多可覆盖管辖区成本的80%,并需在20年内连本带息偿还。利率会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定期设定,但不得低于某个特定利率,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向私人实体提供的赠款或贷款必须由受款人投入等额资金进行匹配,并且应惠及地方管辖区。这些项目还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最后,委员会可要求受款人签订偿还协议。
Section § 3822.1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1984-85财政年度起,加州地热资源开发账户中剩余资金每年应如何管理。这些资金和任何预期的新收入都应纳入州长预算。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负责批准由这些收入资助的项目。当立法机关开会时,这些项目必须由财政部、立法分析师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审查。30天的审查期结束后,委员会可以继续执行资助协议。委员会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按优先顺序排列的已批准项目清单。
Section § 3822.2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可以使用为赠款和贷款预留的资金,直接向地方政府提供地热项目方面的技术支持。这项援助的金额上限是可用资金总额的5%或10万美元,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
在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时,委员会应考虑诸如可用的能源资源和技术、项目的明确程度及其成功机会,以及当地的需求和项目可能带来的好处等因素。
Section § 3823
本法律规定了拨付给县和地方实体的资金如何使用,重点是地热资源项目。接收方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地热能源相关的研究、政策制定和环境规划。他们还可以制定措施,以减少地热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
此外,这些资金还可以支持因地热开发而产生的公共服务,并改善水资源和渔业等自然资源。法律还强调与州零排放目标相符的项目,例如在弱势社区从地热卤水中回收锂,从而惠及当地就业。
Section § 3824
Section § 3824.5
Section § 3825
Section § 382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联邦土地出租用于地热开发所赚取的资金如何分配。如果这些土地是联邦政府在1980年7月1日之后移交给加州的,那么出租收入的一半将存入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用于进一步的地热项目,而另一半则用于支持教师退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