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3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363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这个术语,涵盖了广泛的个人和实体,例如公司、协会、合伙企业和政府机构。这意味着当法律提及“人”时,它不仅指单个的自然人,还指各种组织乃至政府实体。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接管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诚信义务人或任何其他类型的代表,并包括州以及任何市、县、市县、区或州的任何部门、机构或工具,或任何政府分支机构。

Section § 3635.2

Explanation

本法规阐明,“土地”一词既包括对地表的权利,也包括对地下矿产的权利。

“土地”指地表权和矿产权。

Section § 363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背景下“油气藏”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地下储集层,该储集层目前含有或被认为含有原油、天然气或两者兼有。如果这个地下结构中有彼此分离的不同区域,那么每个区域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油气藏。

“油气藏”指包含,或在确定时被认为包含原油、天然气或两者兼有的共同储集体的地下储集层。一个总结构中与该结构中任何其他区域分离的每个区域,均是一个独立的油气藏。

Section § 36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场”定义为实际或似乎位于一个或多个资源或物质聚集区上方的地表区域。

“场”指下方有一个或多个聚集区,或合理地看起来下方有一个或多个聚集区的同一一般地表区域。

Section § 36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土地宗地”的含义。它指的是那些独立拥有的土地区域,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它们必须在地表或地下相互连接;它们必须是一个已开采生产超过20年的油气田的一部分;并且它们所在的油气田,其超过75%的面积位于已设市(即有正式政府管理的)区域内。

Section § 36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单元协议”和“单元作业协议”的含义。“单元协议”包括与管理土地或资源相关的单元协议的任何同意协议,但不包括用于土地权益交换的初步协议。“单元作业协议”是作业权益所有人之间的一项具体协议,它规定了他们将如何管理和操作与共享资源生产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3636.1

Explanation
“单元区域”指的是包含在某个特定协议(称为“单元协议”)内的土地,该协议是根据本章第3640节开始的某些规定制定的。

Section § 3636.2

Explanation

本节将“单元产量”定义为从特定区域开采的所有石油和天然气等物质,其计算始于某种协议获得批准之日。

“单元产量”指自监督员根据第3643条批准的单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从单元区域生产的所有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

Section § 3636.3

Explanation
“单元作业者”一词指的是由在作业中拥有经济利益的拥有者选定,负责管理单元区域的个人或数人。

Section § 3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中“经营权益”的含义。它指的是拥有土地或租赁权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允许他们钻探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即使所有者通过各种协议将实际的钻探工作委托给另一方,他们仍然持有该经营权益。

“经营权益”是指凭借完全所有权在土地中持有的权益,包括信托持有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或其他方式,依据该权益,其所有者有权钻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经营权益应被视为归其所有者所有,即使其钻探或生产的权利可能根据钻探和经营协议、联合开发协议或其他类型的经营协议被委托给一名作业者。

Section § 36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参与权益所有人”定义为拥有参与权益的人。

“参与权益所有人”指拥有参与权益的人。

Section § 3637.2

Explanation

本节将“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定义为对从土地中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或对该石油和天然气首次销售所得利润享有的权利,而无需参与实际的开采作业或生产。

“特许权使用费权益”指对从任何土地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或对首次销售所得收益享有的权利或权益,但不包括作业权益。

Section § 3637.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矿区使用费权益所有人”简单来说就是拥有矿区使用费权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