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a) 根据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议,自然资源局局长应设立一项计划,旨在国家森林土地上开展生态恢复和防火弹性项目,优先考虑景观尺度的森林恢复和燃料减少项目,这些项目应侧重于生态恢复,并关注社区防火以及水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保护。项目应以现有最佳科学为基础,并在适当时强调使用计划烧除。具有多重效益的项目应在适用和可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根据美国法典第16篇第2113a节、任何其他联邦法律以及该协议,该计划下的合格活动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a)(1) 制定联邦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21节及后续条款)文件,以及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编制的文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a)(2) 其他与项目规划相关的活动,例如资源调查、分析和报告的准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a)(3) 选定项目的实施和维护,包括生态疏伐、计划烧除、重新种植,以及根据协议开展授权恢复服务所需的其他相关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b) 受本章约束的项目应在可行范围内,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b)(1) 防止类型转换和入侵植物及草类的蔓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b)(2) 基于现有最佳科学,提供适合所处理景观和植被的生态恢复和防火弹性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b)(3) 为原生灌木林地提供生态适宜的处理,例如灌木丛(chaparral)和沿海鼠尾草灌木丛(coastal sage scrub),包括在适当时移除易燃的非原生入侵物种和恢复原生物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12(c) 自然资源局局长可与美洲原住民部落、州机构、地方政府、特别区、森林合作组织、资源保护区、私营实体和合格的非政府组织签订合同,协助规划、实施和维护国家森林土地上的景观尺度恢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