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13(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森林资源改善基金。森林资源改善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仅可用于与根据第4646条由部门作为示范性州立森林运营的州信托土地管理相关的运营成本,包括恢复活动,以及根据第4652条(b)款,报销部门维护和改善露营设施、相关娱乐设施、自然环境及其通道的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13(b) 森林资源改善基金应作为所有收入的存放处,这些收入包括根据第1章(自第4790条起)获得的贷款偿还或利息收入,根据第4638条定义的来自州立森林的林产品销售收入,以支持(a)款所述的运营,以及根据第4652条(a)款收到的娱乐用户费用收入。基金中超出支持上述运营所需金额的资金应存入普通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13(c) 局长可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设备、树苗、劳务、材料或资金的赠款和捐赠,以支持或促进根据本部分开展的活动。任何收到的资金应由局长存入森林资源改善基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13(d) 部门拟从森林资源改善基金中支出的每笔款项,应作为单独项目列入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中,并单独安排,供立法机关审议。这些拨款应受预算案中包含的所有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关于州资金支出的财政程序的约束。